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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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867
摘要: 本节介绍了莆田市在不同时期的兵役制度。1991年至1998年,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以后,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退役军人进行安置。
关键词: 莆田市 兵役 制度

内容

一、兵役制度
  1991—1998年,执行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现役期统一改为2年,志愿兵编制士兵改称士官,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制度改为志愿兵分期选改制度。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0—2005年,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退役与安置
  复退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莆田市安置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县(区)复退军人的安置,对立过二等功以上、伤残军人以及家在城镇的退役义务兵实行以指令性和计划性的办法安置就业。
  1991年,莆田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复员军人245人,接收退役军人1914人,其中由国家安置457人。
  1992—2001年,推进家在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境内各级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金;进入西藏、边疆服役的退役士兵优先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前已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仍回原单位安置。
  2002—2005年,执行国家民政部的规定,莆田市开始对原城镇户口的服现役义务兵发放《优待安置证》,同时提高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城镇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达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03%,农村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达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87%。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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