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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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19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地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5
页码: 528-5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地税的情况。其中包括地方税制改革、征收、管理机构等。
关键词: 莆田市 税务 地税

内容

第一节 地方税制改革
  1991—1993年,财政税制继续执行1984年国家制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体制,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税制体系,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是年8月,组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征收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
  一、税种
  (一)营业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改后,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大税目。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4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根据1993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歌舞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税率为10%;台球、游艺税率为5%;高尔夫球税率为20%。1999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税率调整为8%,提高的3%部分由国库征收,入中央金库。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境内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境内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起,境内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中小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还设置两档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将企业所得税交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并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确定征管范围。
  自1996年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调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2005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同时,为了落实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进一步调整。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境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
  1991—1992年,境内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1994年7月1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补贴、津贴给予定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全省统一每人每月定额扣除150元。
  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
  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月定额扣除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可以按月扣除费用800元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根据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划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000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资源税
  资源税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1993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盐税,将盐税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由地税机关征收。1994年1月1日起,莆田市征收修订后的资源税。
  (五)房产税
  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改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六)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改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国人仍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1991年后,境内车船使用税的标准按《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地税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起,实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莆田市自1988年10月1日起征收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1—1995年,境内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按福建省地税局1990年1月14日(90)闽税政三字第001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6日闽政办(89)211号通知执行。1996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市区(含城厢区、涵江区)、郊区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莆田县江口镇、黄石镇、笏石镇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元/平方米;华亭镇、梧塘镇、西天尾镇、埭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3)仙游县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枫亭镇、郊尾镇、榜头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度尾镇、赖店镇、城东镇一等为1.5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1元/平方米,二等为0.5元/平方米。
  2003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莆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莆田市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标准为:(1)莆田市市辖区(含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湄洲)一等为4元/平方米,二等为3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元/平方米。(2)仙游县城一等为3元/平方米,二等为2.5元/平方米,三等为2元/平方米,四等为1.5元/平方米;郊尾镇、枫亭镇、榜头镇、鲤南镇、赖店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一等为2元/平方米,二等为1元/平方米。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附征。根据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境内自1991年起开始征收该税,原建筑税同时停止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为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199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该税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
  (十一)屠宰税
  1991—1993年,境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为推进分税制改革,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2日发布的《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莆田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征收屠宰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其税额为:猪10元、牛15元、羊2元。2003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省取消屠宰税。
  二、地方费
  (一)防洪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防洪费。1999年,为支持地方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莆田市地税局首次代征防洪费200万元。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代征防洪费1047万元、840万元、1020万元、1788万元、1914万元、2381万元。
  2.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新型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01年缴费单位的费率为19%,2002年起为18%;职工个人的费率为6%,2002—2003年为7%,从2004年起为8%。
  2001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04户、参保人员91165人,分别比增1057户、37343人;征收入库费额10656万元,比增5.72%。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入库11203万元、12476万元、14637万元、18908万元。
  3.失业保险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莆田市地税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失业保险费。境内失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有: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缴费费率: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2001年,莆田市参加失业保险2105户、参保人员99647人,分别比增1521户、45285人,征收入库费额1503万元,比增88.58%。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失业保险分别入库2105万元、2488万元、2706万元、2778万元。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6月17日起征收该费。
  (三)社会事业发展费
  根据199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莆田市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当年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缴)。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2002年1月1日起,该费停止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莆田市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年2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删除“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2年2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莆田市地税局自同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基础设施附加费
  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莆田市自1993年1月1日起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该费由地税机关征收。2000年9月1日起,基础设施附加费暂停征收。
  (七)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实施办法》,莆田市于1988年7月1日起征收该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由地税机关征收。2001年6月25日起,该资金暂停征收。
  第二节 征收
  一、征管模式
  1991—1994年,莆田市税收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的征管模式,即“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税务专管员在其管片内集征、管、查三项基本管理职能于一身,但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专管员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腐败等。
  1995年初,莆田市地税局试行“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在基层征管第一线,按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的专业职责,划分设置专业机构或专业管理岗位,形成管理专业化的征管模式。“两分离”、“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初步改变税务专管员“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是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建立并推行办税员制度。要求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免配的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当年度有2543户企业办税员通过培训考核发给办税员证,全市纳税申报率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以上。
  同年10月,根据《福建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莆田市地税局初步探索建立适应莆田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以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为核心内容,以现代化技术为支持,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相互监督、配合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莆田市地税局明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领取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莆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率先取消税务专管员,全市各县(区)地税局也开始推行纳税户“自核自缴”。
  2004年,为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莆田市地税局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建立新时期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关键是要“管住户、管住票、管住税”,规范税管员的11项主要职责和4项不直接从事的工作。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该制度就税管员的定义、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权威性的规定,明确界定税管员所需负责的5大类、17项职责、68项具体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当年全市地方税收纳税户共有16938户,属地税局自管的有3777户,占总户数的22.3%;个体户13349户,属地税局自管的有3097户,占23.20%。
  1995年,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1996年,莆田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企业代码以6位区域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构成,个体户以身份证的15位码构成,外国人以国籍+护照号码构成。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要求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是年,莆田市地税局共换发税务登记证11700户,其中企业2708户、个体户8621户、行政事业单位356户;清理漏管户198户,补税121万元。
  2003年,莆田市地税局及时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区)地税局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004年,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户籍基础数据管理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开展户籍清理,共清理非正常户2748户,按规定注销1206户。
  (二)申报征收
  1.民主评税
  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莆田市地税局牵头对全市娱乐业和饮食业进行突击摸底,对165家舞厅、酒家定额进行调整,由原来月定额176万元调高到452万元,月增税款20多万元。
  1999年,莆田市地税局制定并完善《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管理办法》,共调整个体户定额14800户次,定额平均调高22%,征收地方税费3296万元,比上年增加967万元,增长41.5%。
  2003年,福建省地税局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对民主评税的组织机构,核定的范围、程序、方法,评议分工、社会公开等进行规范。莆田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公平各县(区)地税局个体定额,城区餐饮娱乐业大户集中由市地税局集中进行民主评税。是年,共有28户餐饮娱乐业个体大户参评,月增税款近20万元。
  1994—2005年,全市共有1.8万户个体纳税人纳入民主评税,累计净增税额1.51亿元。
  2.行业及单项税收管征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委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1350户。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2344户次,查补税款321.95万元。
  1997年5月1日起,对卡拉OK歌舞厅、桑拿浴室等高消费行业的服务人员采取“核定税额、双向申报、委托代征、凭卡查欠”的办法,每人每月核定征收100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一做法得到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肯定,并作出批示。是年,共征收入库高收入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58.5万元。
  2003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建安分转包工程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缴税款,并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承包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填报《福建省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同时,要求基层分局健全分(转)包工程项目台账,加强对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同年,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规范旅游企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交通费所得税扣除凭证、发票索取和开具管理等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建立个体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制度。凡个体税收月收入增长20%以上或下降5%以上,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省局。同时,建立个体大户监控分析制度。2004年、2005年纳入监控的个体工商大户各为1户,经营额合计1097.58万元,纳税89.45万元。
  3.纳税评估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莆田市地税局以票表、票额比对开展纳税评估方案试点工作,解决税款征收与发票管理脱节问题。全年比对460户次,补缴入库税款300多万元。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转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在全市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就评估的指标、对象、方法、结果处理、工作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将建安、房地产两个行业所涉及的所有税种,饮食娱乐业、住宿业大户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以及重点税源大户都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筛选修订35个可操作性指标,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年,共计辅导纳税户3915户次,通过约谈补税4250万元。
  4.欠税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至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先后共阻止欠税人出境6人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对历史形成的欠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擅自减免欠缴税款并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1994—2005年,先后共告知核实欠税1335户,核实欠税金额6844.7万元,清回欠税5174.59万元。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2002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涉税信息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信息,莆田市地税局与国税局联合表彰5户“1999—2001年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先进单位。
  2004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莆田市国税、地税局首次联合开展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据统计,全市参评户19443户,评出A级37户(其中:国税、地税局共管户31户,地税局自管户6户),占参评户的0.19%;B级10090户,占51.90%;C级6930户,占35.64%;D级2386户,占12.27%。
  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全市参评户共18917户,评出A级纳税人53户,占参评户的0.28%;B级纳税人8162户,占参评户的43.15%;C级纳税人9153户,占参评户的48.39%;D级纳税人1549户,占参评户的8.18%。
  6.委托代征
  1996年,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做好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福建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明确规定,代征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并可核发代征证书,代征人依法代征税费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1997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委托房管部门、街道办、金融部门等代征有关地方税费。是年,全市共有代征单位188个,代征人员49人,年代征税费4000多万元。
  至2005年,全市共有48个代征单位,5个代征员,全年共代征税款1186.15万元,支付代征手续费58.14万元。
  7.税务代理
  199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制定《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
  1996年,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
  199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莆田市地税局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进行明确。
  2004年,莆田市地税局实现税务代理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完全脱离。
  8.规范征管规程
  1995年,在规范全市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莆田市地税局统一征管各类表、证、书计10多种,涵江区地税局率先试行电脑网络管理征管资料。
  1997—1998年,莆田市地税局配合省地税局编写《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全书由业务规程、业务流程图、业务需求和相关的表证单书4个方面构成,共规范征收管理、稽查、计会统票三大部分26类税收业务规程,涉及547种表证单书。
  2001年,根据《福建地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莆田市地税局明确将涉及税收征收管理、减免税、行政复议诉讼、税务稽查、完税凭证等9类174种文书、报表、资料列入管理归集范围,分别实行纸介质、电子文本管理。
  9.征管质量考核
  1999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共考核三个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其考核结果分别为97.22%、96.88%和97.91%。翌年,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3.8%,申报率97.5%,入库率为98.2%。
  200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就将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7个考核指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是年,考核结果为:登记率97.66%、申报率96.19%、入库率98.11%、申报准确率96.19%、欠税增减率-12.9%、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8.75%、按金额89.5%)、处罚率(按户56.3%、按金额12.2%)。
  2002年,莆田市地税局继续对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7个考核指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经考核,征管七率均在90%以上。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仅对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等6个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7.18%、申报率95.34%、入库率98.84%、欠税增减率﹣13.63%、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7.73%、按金额91.46%)、处罚率(按户76.61%、按金额17.16%)。
  2004年考核情况为:登记率98.53%、申报率98.1%、入库率98.31%、欠税增减率0%、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9.37%、按金额96.42%)、处罚率(按户97.39%、按金额50.02%)。
  2005年考核结果:登记率99.17%、申报率98.41%、入库率98.8%、欠税增减率﹣6.31%、滞纳金加收率(按户99.03%、按金额95.79%)、处罚率(按户97.75%、按金额58.47%)。
  (三)发票管理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以核发发票监制章为契机,对发票印制点的旧发票监制章、旧票、底纹进行清理销毁,规定严格的监制章使用制度,对各县(区)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的领、用、存、销等各个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每一季度对发票承印单位及基层征收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999年开展发票大检查,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459件,补税90.56万元,罚款17.11万元。
  为配合治理整顿经济秩序,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莆田市地税局逐步探索试行有奖发票。2002年5月1日起,在全市餐饮、娱乐以及部分服务业中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是年底,共发售有奖定额发票面额14401万元,比上年同期服务业定额发票的销售面额增长61.8%;餐饮业和娱乐业税收收入145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08万元,增长53.7%。
  2003年11月,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手册》,进一步规范各项发票管理规定。
  (四)税务稽查
  1994年,新成立的莆田市地税局首次开展税务稽查,共检查纳税户11户,发现问题11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50.85万元。
  1995年,莆田市地税局建立完善稽查制度,共聘用兼职稽查员103人,加强对重点行业、大要案及群众举报案件的税收稽查。全年共检查纳税户112户,发现问题108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85.49万元。
  1996—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共检查纳税户1570户,发现问题1292户,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计15625.34万元。
  三、纳税服务
  (一)规范化建设
  1997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办税服务厅建设的规定》,在年税收任务300万元以上的税务所(分局)建立办税服务厅18个,投入资金90.4万元,添置电脑104台;投入22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建立局域网1个,县(区)局联网4个。
  1998年,根据《福建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莆田市地税局继续建立办税服务厅,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涉税受理等窗口,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公布办税流程,接受监督。是年,全市建成规范化办税厅39个,在办税厅征收的税费占地方税费总额的90%以上。
  2003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统一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涉税受理等4个业务窗口,并明确规定各窗口职责,统一设置业务区、填报区、服务区、电子自助申报区、休息区、绿色通道区等6个区,实行一站式受理涉税申请,推行文明服务及办税八公开制度。是年,莆田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开展2003年纳税服务年活动的补充通知》和《“一站式”涉税服务项目及工作流程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行为,简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服务时限,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2004年,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田市地税局按照简化和适用的原则,全面清理税务表证单书35类。
  200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莆田市地税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税务机关统一采集,按照“一户式”存储管理。对系统表报进行充分调研、精简,最终确定13类115份表报。同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法认知服务、诚信建设服务、维护权益服务、文明优质服务、其他延伸服务等纳税服务进行统一规范;印发《关于开展2005税收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对全市涉税服务行为再次进行规范。
  (二)多元化申报缴税
  199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莆田市地税局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是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199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2002年,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多元化申报缴税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规定,莆田市地税局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银税划缴。是年,全市共有16302户的个体双定户实行税银一体划缴,入库税费3000多万元,划缴面达90%以上。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试运行税库行联网划缴税款。
  (三)信息化建设
  1998年,莆田市地税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征管软件运行环境和网络建设目标规范意见》,成立信息技术科和计算机应用工作领导小组。343名税工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B资格考试,293名取得优秀成绩。33个基层所(分局)应用电脑开票,占基层单位的73%;建立局域网16个,占应建数的45%。推广银税划缴,税收定额评定运用电脑管理,使用稽查软件。
  2000年,依照“完整、规范、准确”的原则,全面完成227万户纳税户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的数据采集,提前44天实现计算机广域联网目标,并于9月1日使用新系统开票运行,同时成功开通地税系统内部网站。
  2002年,建成局域网39个,开通光纤DDN专线40条,基本实现市、县(区)地税局和基层税务所(分局)三级单位的广域联网,可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日常管理、计会统票管理、综合查询和稽查管理。
  2003年,开通31条2—100兆光纤线路、2条64K银税联网线路,开发地税信息采编软件,完善网络绩效考评软件,并组织全市系统共450名干部职工参加计算机内部等级考试。翌年,实现征管软件与工商部门的联网,并进行12次征管软件升级。
  2005年,自行开发税警联合控管车辆税收管征软件,受到省地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完成新版稽查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税库行联网的前期工作。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03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莆田市地税局与国税局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为1、地税为2。通过自动语音模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法规咨询、检举申诉提供一个零距离服务平台。
  2003年、2004年,“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次数逐年递增,分别为680人次、960人次。
  2005年,莆田市地税局进一步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实现自动语音平台与人工接听相结合模式,并实行定时呼叫回拨。是年,受理1220人次。
  第三节 管理机构
  一、市级机构
  1994年8月,成立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当地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双重领导,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实行省垂直管理,规格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税政管理一、二、三科,计划财务科、稽征科(分局)、人事教育科、监察科(纪检组与监察科合署),规格为正科级。
  1998年,将税管一、二科合并为税管一科,将税管三科改为税管二科,设立信息技术科。
  2001年3月,成立社保科筹备组。是年11月,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二科(社保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人事教育科,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会按照规定设置。
  2005年,内设办公室、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二科、政策法规科、信息技术科、监察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机关党委,下辖3个正科级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湄洲分局)、5个正科级县(区)地税局(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地税局)、40个副科级分局、5个县(区)地税局稽查局、6个股级税务所。
  二、直属机构
  直属分局1995年8月设立莆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规格为正科级。内设办公室、管理一科、管理二科、计财科、税政科、征管法规科、征收科7个科室。
  湄洲分局1997年10月,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湄洲分局升格为正科级。内设管理科、征收科、办公室3个科室。
  市稽查局于1996年1月成立。下设综合股、稽查一股、稽查二股、审理股4个职能股室。2001年8月,将原来的4个股室改为5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审理科、计划执行科。2004年9月,原城厢区、荔城区稽查局并入市稽查局,下设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审理科、计划执行科6个科室。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上册》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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