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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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7
专题名称: 印花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1.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2年实施《印花税法》。民国23年9月重新公布《印花税法》,当年开征。民国35年4月,印花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分成共享税种,印花税改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二种,商事与产权凭证有金额记载的,按比例税率贴花(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货、抵押契据等千分之三),人事凭证、许可证等无金额记载的,分凭证性质、有效期长短,按定额税率贴花(身份、资格、婚姻、毕业证书贴花50元,储蓄、单据、申请书贴花10元,支取货物、银钱单据贴花20元,营业帐簿每本贴花100无),违者处以20倍至60倍的罚金。全县当年征收税额635016元(法币)。民国37年法币改制,应贴花的所有凭证分为五类,即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证,其他凭证,定额税率,改按金圆券计算,分为4分、1角、2角、3角、4角、5角、1元、10元八种贴花,比例税率不变。 1950年开征印花税。安溪县对工商业户按规定的25个税目,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债务、资本帐、借贷抵押契据等千分之二)和按件定额(营业所用的簿摺每本折新币贴花5角,典卖财产契据、租赁契据、权利书状每百元贴花3分)应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者(电影、戏剧的票券不在此限),一律免贴;按件定额贴花的未满15元者一律贴花2角,违章漏贴,少贴处以所漏税额20倍以下罚金,重犯者处以30倍以下罚金。1953年税制修正,把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汇兑储蓄单据簿摺,寄存契约单据,运送契约单据,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摺,货物收据,电影戏剧票券等九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及屠宰税内征收,未合并部分,仍按原规定办理。1955年11月,对印花税税率额表进行修订,按比例贴花的税率简化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二,定额贴花的税率简化为5角和5分两种。1957年7月1日企业改按营业额采用比率征收印花税,国营商业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五,供销社千分之一,新华书店万分之八点七,服务行业万分之五,外贸千分之零点八,手工业合作组织千分之一点二至万分之五点八。1958年国合企业合并后,从5月起一律改营业总额万分之七计征。1958年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同年9月起停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按新规定的13个税目、税率和税额计征。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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