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2
专题名称: 文化娱乐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初期,开征筵席捐。民国24年(1935)收戏捐、筵席捐合并为“行为取缔税”。民国31年开征娱乐税,按戏场票价征20%,农村按包场价依率征收。 解放后,1951年1月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项目改称为独立的“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1956年5月财政部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安溪县城属免征地区,只征电影5%,专业性的戏剧按照上级通知免税三年。但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农业社、城镇居民、群众性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在农村巡回演出者,以及公社的电影放映队的业务收入,一律免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起停征。1984年9月将娱乐业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列地方税。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