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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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83
专题名称: 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及个人,每年所得额在100元(民国32年改为200元)以上者,逐级累进,征收30至200‰所得税。 民国27年(1938)12月开征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税率10%至50%。民国36年改为过分利得税。民国37年7月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在3千元以上者,征收10%至80%所得税;对财产租赁所得在5000元以上者,征收10%至50%所得税。民国35年4月开征一时所得税,对行商经营的所得税在2万元至5万元者征收所得税6%,分九级累进计征,至所得额500万元以上征收30%。民国35年4月开征综合所得税,以个人全年各种所得合并计算,超过60元者为课征对象,税率5%至50%。民国37年8月以每次所得金圆券40元者(按销售额扣除90%的成本后的余额),征收10%所得税。 1949年10月期间,把所得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业税;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80年后,又把原来的综合税种,分解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私营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起对民主评议户,按21级全额累进征收所得税,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1953年1月随同所得税征收地方附加15%,合并在所得税率征收,税率21级,最低为5.75,最高为34.5%。1963年5月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医)的所得税,实行十四级超额累进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1986年1月,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千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者,税率60;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1)、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县供销社系统1952年成立,免征所得税一年。1953年起缴纳所得税,税率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制,最低税率5.75%,最高税率34.5%。1956年起,县供销社附征税率17%,基层供销社附征税率14%。1957年起改按综合计算税率计征,县供销社按全年所得额分五级、税率30%至80%;基层供销社分五级,1—3级同县供销社,四级税率减为65%,五级税率减为70%。1962年起改按39%的比例征收所得税。1984年起,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是:分为8个档次,全年所得额最低在1000元以下的10%,最高在200000元以上的55%。(2)、手工业及交通运输业合作组织所得税,1962年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5.75%,最高一级34.5%,1963年起,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是:分为8个档次全年所得额最低在300元以下的7%,最高在80000元以上的55%。(3)、合作商店(组)所得税。1956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合作小组不征。1958年起所得税满5千元以上者,按所得额分级加征1—5成。1963年改为9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7%,至2万元以上税率60%,加成征收改为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征一成,已超过150000元加征四成。1977年取消加成征收的规定。1980年10月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4)、乡镇集体企业所得税,1958年起,对人民公社创办的砖瓦、陶瓷、石灰、石料、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窑、竹器、木器、铁器、土纸、抽纱、茶果场、代销、理发、缝纫、饮食等社队企业,照手工业合作组织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66年改按20%固定比例税率征收,起征点为所得额6百元。1978年改定为2400元。1979年改为3000元,全年所得额未满起征点的不征所得税。1984年改按集体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7年7月1日起,小型乡、镇集体企业帐册不全,一律按所属行业确定带征率,小水电2.5%,水泥、化工2.5,茶叶加工2%,汽车修配2%,水暖器材2%,饮食.5%,商业1%,陶瓷业1%,食品罐头1%,其他1%。 国营企业所得税:原由税务机关监督上交利润。至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推行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大中型国营企业一律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最低1000元10%,最高20万元税率55%。一律按55%税率计征有: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加油站、食品购销站、物资及供销企业。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有: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和经营单位。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民国26年(1937)开征证券所得税,税率5%。民国32年修改规定非政府发行的证券所得税税率10%。 解放后,证券所得税改称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开征,税率10%。1951年1月起修改税制,每次5000元以上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1958年后停止征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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