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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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75
专题名称: 契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2.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宋代,开征契税,称印契税,典契每贯征40文,卖契每贯征60文。元代的契本课沿用宋制。明代契本课年定额4贯。清代规定按照契面金额,税率典契6%,卖契9%;光绪三十三年(1907),安溪征收契税700两。 民国3年(1914)颁布《契税条例》,规定按契面金额,立契一年的卖七典四,立契二年的卖八典五,立契三年的卖九典六,契税每张5角,检查费1角。民国16年,税率改为卖六典三,地方可以附加,但不得超过正税额的三分之一。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4%,典契2%,补契4%,建筑改契2%,租契6%,换契分产值500元以下者,每张契征收一元;500元以上不及1000元者,每张契征收二元,产值千元以上者,每500元为一级,每级加收5角,外加教育捐一元,契纸费5角。民国24年5月至25年2月,全县验契14160份,不论已税契或未税契,须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验契每张纸费1.5元,注册费1角,教育附加2角。 民国30年7月,省府公布《修正福建省契税征收章程》,规定卖契照卖价征收6%,典契及租契3%,契纸每张5角,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民国17年征收10200元(法币)。民国18年征收12000元。民国23年征收560元。民国24年征收13287元。民国25年征收296元。民国26年征收775元。民国27年征收79元。民国28年征收36000元。民国29年征收303元。民国30年征收15120元。民国31年征收30240元。民国32年征收24080元。民国33年征收797563元,县分成收入191400元。民国32年征收24080元。民国33年征收797563元,县分成收入191400元。民国34年征收218055元,县分成收入61923元。民国35年征收10760元。民国36年征收21638309元。民国37年征收金圆券17元。民国38年(1—8月)征收银圆1266元。 解放后,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即对民国的契税制进行改革,以保障公民土地房产所有权为宗旨,简化了税目,降低了税率,废除民国时期的契税附加和验契、注册、监征等杂费,契纸只收成本费。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开展,对土地地产权的转移变动,由部分限制转让,逐步发展到全面禁止,对土地转移的课税面也随着缩小。 1989年4月1日起,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建设委员会办理契税管理。1990年全面恢复征收契税工作,仍由县财政局办理,全年发生房产买卖30件,面积1871平方米,成交金额24.25万元,计征税额1.45万元,减免税额0.55万元,实征税额入库0.90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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