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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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71
专题名称: 田赋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明代,依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夏征钞,秋征米。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官田166.53顷,民田1226.94顷,合计1393.47顷。 嘉靖三十一年(1552),官田196.94顷,民田1232.05顷,官学田5.01顷,合计1401顷。景泰年间(1450—1456),安溪县年征赋银209锭506文,赋米6584石2斗5升。 清代,田赋的征收沿用明制,并有改革,有征收田赋、征男丁役银、食盐税、屯田粮,以及养廉银等。康熙十二年(1673),本县共有11738人,征男丁银1224两,食盐纳钞111两。田地总面积1598顷22亩7分2厘,共征赋银11273两2钱2分,赋米10045石1斗2升;乾隆二十年(1755),田地总面积不变,官田、民田全征收银元,屯田兼征部分粮谷,共征银11341两5钱6分,赋米1830石6斗2升;光绪八年至宣统三年(1882—1911),本县征赋银10791,谷25593石,养廉银800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征收有地丁屯粮、公学粮及其附加,即粮捐、建设捐、教育捐、自治捐、警捐等。赋役底银10791两,额谷25593石。民国3年(1914),田赋额修改为10445两,粮米1005市石,加上清末各项附加转入正税规定赋银每两折银元1.5元,共折银44104元。民国20年(1931),全县应征地丁屯粮税额50729元,比民国3年增加15%,但因“匪乱”实征23099元。 民国25年至28年,安溪县修订地丁税额5644两,粮米746石,正税地丁每两银2.82元,粮米每石5.4元。这个数目既包括旧附加,又增加7个附加项目,即粮捐、建设捐、教育捐、自治捐、警捐等,一成征收费、串票费等。民国25年实收42854元,其中,粮米正税25133元,7项附加17721元,占正税70%。 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实物,当年沿用旧底册赋额49990元,每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实征稻谷8611市石。 民国31年,全县土地丈量结束,应征面积50.04万亩,省核定赋额119880元,其中,农、基、荡、果的赋额9308元,收代金不收粮。田赋的赋额每元征实三市斗(合32.4市斤)。每元带征公学粮一斗三升(合14市斤),每元随赋征购7.5升(合8.1市斤)。民国32年带征公学粮每元加2升。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赋额每元征借2.5斗,规定五年偿还(实际无偿还),另加代募积谷粮3035市石,全年征、借、募6万多市石,共值32万元。 民国35年,省修订赋额为116423元,国府通令当年田赋分二年各半豁免,带征公学粮每赋元为三斗,折收代金,省、县均分。田赋征实,县五成,征借全缴中央,代募积谷粮折收代金4347.78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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