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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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19
专题名称: 工商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把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对工商企业征收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最低5.75%,最高34.5%,共分21级。当年征收工商业所得税2.84万元。 1958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这是针对集体经济(包括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当年征收工商所得税104.57万元。1962年,对利润较大的个体经济加征1~10成,手工业合作组织采用适当加成;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则按比例税率征收;合作商店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现行所得税的负担:集体经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税率,最低(300元以下)税率7%,最高(8万元以上)税率55%;合作商店(组)实行9级税率,最低(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6万元以下)税率60%,6万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6%~84%;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全额累进,实行14级税率,最低(120元以下)税率7%,最高(未满1800元)税率62%,1800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8.2%~86.8%;供销合作社仍按39%比例税率征收;乡镇企业实行20%比例税率。197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168.47万元。1985年,征收123.2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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