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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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16
专题名称: 营业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5.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17年,议定开征营业税,拟订营业税办法大纲9条。民国20年,废除厘金,修订营业税法13条,同年6月实施,以营业额和资本额为课税依据,分别以1%~5%和2%~4%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不是独立税种,仅作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布《工商税暂行条例》,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的工商赢利事业,依其经营方式,分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及摊贩业征收工商税。县内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6%~15%。 摊贩业以每月平均营业额满90元为起征点,依民主评议办法,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工商业税;临时营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税率为4%~6%。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把原三大类(即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丙类按佣金收益额计征)改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三部分,并对税率进行调整,分为2.5%、3%、5%、7%4个等级,简化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只有商业零售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收入交纳一道税。1973年,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把税目税率分为四部分,即: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成为独立税种,征税范围有商品销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分不同行业使用3%、5%、10%、15%等4个税率。是年,全县征收营业税75.7万元。1989年,征收1490.6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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