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房产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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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67
专题名称: 石狮市房产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9.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又征铺捐。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改称房铺税。民国31年统一实施房捐。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石狮、永宁镇区,实际未征收。1959年明确石狮为开征地区。1966年7月停征。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停征房地产税,改征房产税。对三资企业仍征收房地产税,均为自有房屋营业自用的房产按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1988年征收53万元、1990年101万元、1995年征收1164万元、1997年征收1610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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