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屠宰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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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66
专题名称: 石狮市屠宰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9.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晋江贴堂县丞驻石狮管理私宰等事务。清末征收猪捐。石狮向省认额并缴纳保证金的屠商是王宏东。民国4年1月北平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民国24年由屠商认额包缴,石狮每头猪只征1.25元。民国30年全县统一征收标准,每头猪征收16元。民国32年招商认购废牛捐每月最低头数,蚶江为20头,永宁15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继续征收。1958年8月,生猪、菜牛、菜羊于国营收购时改征产品税,不征屠宰税,仅对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83年12月1日起,猪每头征收4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0.5元。1994年1月,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10元、牛15元、羊2元。1995年征收51万;1997年征收48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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