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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石狮市消费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58
专题名称:
石狮市消费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94年1月实行的新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11项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税率3~45%,而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吨、升定额征收。当年征收48万元,1995年征收28万元、1996年征收114万元,1997年征收254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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