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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石狮市营业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57
专题名称:
石狮市营业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民国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20%,最低的税率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2%,税额分摊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旧税制,由税务机关将总额交给商会分摊到户,乡村集镇则将总额分配给主事的商户,由其分摊到户。1950年3月始,过渡到依率计征,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为独立税种。1993年12月,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原有征收项目除商品批发、零售、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中的销售自来水、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转售电力、典当业物品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等改征增值税,其余属服务行业,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5%两档,增设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88年征收798万元、1989年征收1285万元、1991年征收2836万元、1995年征收5973万元、1997年征收7621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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