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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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54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
页码: 514-5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洛江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该检察院在11年间受理了多起公安机关及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了812件1261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开展“警官兼村干部”和“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针对多发性案件提出各种切实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 泉州市 洛江区 检察 侦查监督

内容

199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受理公安机关及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42件1302人,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812件1261人,不捕26件37人,撤回4件4人,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书》61份,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78份;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份,监督立案7件;对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26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对于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讨论143件。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官兼村干部”活动,选派优秀青年干警到罗溪镇各村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严格落实校园法制副校长制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针对多发性案件提出各种切实有效的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加强相关多发性案件的防范及侦破力度。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同年,通过对个案的审理,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公安机关报送的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针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提出纠正25次。2002—2003年,严格规范办案流程,防错防漏,继续开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2006年,区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单人提审、违规延长刑拘日期等违法行为,口头纠正10余次,审查不捕案件复议1件1人,经复议维持原不捕决定,办理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2件13人;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52份,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有撤回的案件跟踪审查,2个案件均因事实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撤回。2007年,加大追捕力度,全年追捕漏犯1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口头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20余次。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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