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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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433-435
摘要: 该文主要涉及1997年至2007年洛江区在灾害救济、社会救济方面的工作。涉及冬令救济物资、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和困难户救济等内容,包括具体下拨物资的情况和救济款项,以及对困难户、"五保"户和精简退职职工的供养和救济安排。
关键词: 洛江区 灾害救济 社会救济

内容

一、灾害救济
  1997年起,洛江区下拨冬令救济物资、春季社会零星救济款、自然灾害救济物资。1997年11月,下拨冬令救助棉被被套蚊帐119件。2000年9月,下拨“6.18”及“10号”台风自然灾害社会零星救助款9万元。2007年,下拨2006年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救济补助款30万元,下拨2007年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55万元。
  二、社会救济
  (一)困难户救济
  1988年,原鲤城区政府拨出13.6万元进行救济贫困户;1990年,拨出18.6万元救济款,重点救济虹山、罗溪、马甲、河市4个乡镇的贫困户。1991年,拨出13.2万元进行农村贫困户救济。1993年,拨出救济7.6万千克,救济款5.7万元补助农村贫困户。1995年,原鲤城区政府发放救济款16.5万元,重点救济救济虹山、罗溪、马甲、河市4个乡镇的贫困户。1996年,发放救济款5.4万元。1997年,洛江区政府拨出3.4万元救济农村贫困户。1997—2007年,洛江区财政共拨出1708万元救济贫困户。
  (二)“五保”户供养
  1956年,泉州市农村实现合作化,开始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社员,在生活上给予“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照顾。1958—1960年,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停止“五保”。20世纪60年代初,恢复农村集体互助互济,建立“一包二照顾”改为供给补助。1982年,开展普查工作,分配责任田让“五保”户自耕,政府每月发给每人补助款30元。1986年后,农村“五保”户由乡、镇统筹供给。1997—2003年,洛江区农村“五保”户仍由乡、镇统筹供给。2004年后,由区财政按月拨款供给生活费。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1962年困难时期,晋江县精简退职职工。1965年6月起,按国务院规定标准发放精简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各项救济补助款。1982年,泉州市(县级)为精简退职职工补办“文化大革命”中被搁置的救济手续。1983年,泉州市将符合领取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条件的精简退职职工(包括洛江今域)有59人,原标准工资40%不到16元的按16元发给,并发给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4元,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1984年,泉州市为精简退职老职工59人办理享受原月标准工资40%的手续。1988年6月1日起,鲤城区退职老职工的粮油、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增至8元;为60年代精简退职的转业民警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手续。2001年起,洛江区按原鲤城区发放标准供给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工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发放73元,全区8人全年发放7008元。2002年起,每人每月救济标准提高到100元。2007年起,每人每月救济标准提高到200元,全区5人全年发放救济金12000元。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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