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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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2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地方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263-2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洛江区地方税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税费征收、税收减免、管理等。
关键词: 泉州市 洛江区 地方税务

内容

第一节 税费征收
  一、流转税
  营业税 1994年,洛江区以第三产业为纳税对象,按行业设置9个税目,3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娱乐业5%—20%弹性税率。1998—2000年,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税每年分别按营业收入的6%、7%、8%税率征收,其中,由地税局征收5%,由国税局征收1%、2%、3%。2001年1—9月,调整为6%,其中,由地税局征收5%,由国税局征收1%。2001年10月至2003年12月,调整为5%,由地税局征收。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统一适用20%税率,其中,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台球、保龄球下调为5%。2004—2007年,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税税率调减为3%,由地税局征收。1998—2007年,征收营业税28794万元。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由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税率为33%,并对小型企业实行照顾性优惠税率,即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其中,中央直属企业、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2002—2007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1998—2007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7561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不同个人所得项目适用不同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但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2001年1月1日,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为5%的税率征收。1998—2007年,征收个人所得税16834万元。
  三、资源税
  (一)矿产资源税
  1994—2007年,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设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大税目,采用从量定额税率。洛江区主要矿产品的税额为花岗岩每立方米3元,石灰石每1000千克2元,铅锌矿石每1000千克10元,煤炭每1000千克2.5元,铁矿石根据不同矿区不同等级分别适用每1000千克5.88—13.2元不等的税额。1998—2007年,全区征收矿产资源税262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7—2007年,洛江区征税对象为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1998年,区内的土地分为三等,每平方米税额分别为2元、1.5元、1元。2006年,万安街道办事处、双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双阳万亩开发区范围调为每平方米税额4元,其他范围调为每平方米税额2元。2007年,税额标准再次调整,万安街道办事处、双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双阳万亩开发区范围调为每平方米税额6元,其他范围调为每平方米税额4元。1998—2007年,全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634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1994—2007年,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998—2007年,全区征收土地增值税3459万元。
  (四)烟叶税
  2006年4月28日开征。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至2007年底,全区没有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征收单位。
  (五)屠宰税
  1994—2003年,对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头定额征收,税额为猪10元、牛15元、羊2元。2003年停征。1998—2007年,全区征收屠宰税89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94年,对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依据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2001—2007年,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减为4%的税率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按照房产价值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1998—2007年不变)。1998—2007年,全区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4598万元。
  (二)车船税
  1994—2006年,包括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对内资企业、单位以及中国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2007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1998—2007年,全区征收车船税264万元。
  (三)印花税
  1994—2007年,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按不同应税项目分为4档(1%、0.5%、0.3%、0.05%)。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除记载资金账簿外的其他账簿则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1998—2007年,全区征收印花税1336万元。
  五、特定目的税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率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为0%、5%、10%、15%、30%。1999年7—12月,实行减半征收。2000年停征。1998—2007年,全区征收该税3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2007年,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县城、建制镇为5%,其他地区为1%。1998—2007年,全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957万元。
  六、各项费金
  (一)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种。2001年起,各项保险费先后由区地税机关代征。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994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不含“三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以上述“三税”为计费依据,费率3%。1997年7月,调整为4%。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2002—2007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以上述“三税”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
  (三)工会经费
  2002年1月开征,由区地税机关代征。征收对象为区内开业投产满一年的所有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征收,开业满一年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征收。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8—2007年,对娱乐业、广告业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费率为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
  (五)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1日开征。对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民政福利企业除外)征收,费率为当年销售(营业)额2%、商业批发企业为1%。2002年1月1日,全面停征。
  (六)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4年开征,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按实缴消费税计征的,费率为2.5%;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计征的,费率为5%。2000年9月1日停征。
  第二节 税收减免
  1998—2007年,区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个体经营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5万元。1998—2001年,对实施“再就业工程”、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1万元。2002年底,国家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减免税照顾,当年减免1万元。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根据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娱乐业行业减轻营业税、个人所得税8万元。至2007年,根据国家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为170名次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为80名次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减免个人所得税,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免个人所得税等1万元。1998—2007年,对16家次企事业单位减免各种税收23万元。
  第三节 管理
  一、税务登记换征
  1998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换发132户。2006年,首次与国税局联合换证,共换证678户,其中,与国税联合换证475户。至2007年底,全区有地方税务登记户数2357户,其中企事业单位902户,个体工商户1455户。
  二、纳税申报
  1998年,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全区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纳税户2061户。同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的要求,区地税局逐步推行上门申报纳税制度。1999年,成立办税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2003年5月,个体工商户首先试行银行划缴纳税申报方式。2004年,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推出催报催缴提示服务,并逐步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2006年12月,试点网上申报。至2007年,全区个体纳税户有582户实现银行划缴纳税申报,占个体纳税户的40%;企事业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有397户,占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44%。
  三、协税护税
  1998年,建立协税护税体系。区地税局协同区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2000年的审计反馈结果进行追缴税款,共入库40.5万元。1999—2001年,区地税局委托区邮电、交通等部门代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共代征各种税款1103万元。1998—2004年,协同区公安、电力等部门进行专项清理,清理欠税508.78万元;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追缴税款30多万元。2005年起,与区检察院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稽查案件的查处情况;与区工商、国税部门开展信息交流与比对,至2007年,开展国、地税信息比对2307户次。
  四、清理漏征漏管户
  1998—2007年,利用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清理漏征漏管户429户,补征税费85.63万元,滞纳金0.8万元。
  五、信息化建设
  1998年,各地税征收单位全部配置计算机,实行电脑开票。2000年,区地税局和所有基层地税征收单位实现联网,使用全省统一的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纳税户实现计算机管理占80%以上,税费通过计算机征收占90%以上。2006年,区地税局和所有基层地税征收单位实现光纤互联,网络带宽升级为区局8兆、基层2兆。2007年,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全区地税系统拥有办公计算机41台,打印机25台,实现办公电子化、信息化。
  第四节 机构
  1997年10月20日,洛江区地方税务局成立,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税政征管科、计划财务科,干部职工22人。2001年10月,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财务科、征管信息科、税政科(社保科);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设立万安管理分局、河市分局、马甲税务所、罗溪税务所等4个基层征收单位。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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