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劳动与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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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835
颗粒名称: 卷三十二 劳动与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F249.27
页数: 23
页码: 1321-13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深化劳动体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并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同时,晋江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乡镇,并逐步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此外,晋江市还建立了市级劳动力市场,将劳动力市场体系延伸到外来人口密集的地区。至2007年,晋江市已经建立了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稳步推进。
关键词: 晋江市 劳动 社会保障

内容

1988年,晋江县继续深化劳动体制改革,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分配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1991年,劳动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在全县推行以劳动合同制为中心的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为主的工资制度。
  1992年,晋江县(市)率先在全省镇一级建立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乡镇。1993年,市劳动保障部门逐步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行政管理从限于国有、城镇集体经济的企业和职工向非公有企业和职工延伸,行政职能也从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扩大到社会保障。1996年,在全省率先将劳动争议仲裁庭设置在乡镇,并逐步延伸到行业性、区域性组织和企业。2004年,建立市级劳动力市场,并逐步于将劳动力市场体系延伸到外来人口密集的陈埭、安海2个乡镇。
  至2007年,晋江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力市场化管理逐步形成,促进就业政府目标责任制,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创业扶持制度、劳务协作制度不断完善,城镇登记失业率常年低于全省水平(控制在1%o以下),吸纳来自全国10多个省份的70多万劳动力在晋江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职工“五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实现制度从无到有,覆盖人群从国有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从单位职工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从城镇到农村的历史转变。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全面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农民工联系会议工作机制初步健全。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贯穿市、镇、村、企四级,劳动与社会保障走上市场化和社会化轨道。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88年,晋江县继续设立劳动局。1992年5月,晋江撤县设市,县劳动局改称市劳动局,内设人秘股、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生产股、就业培训股。
  1996年,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求,市劳动局的行政职能从原有偏重于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工作,转向综合管理全社会的劳动事业;管理方式也从原有靠运用计划指标、行政审批手段,转向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取消企业招工计划审批及下达企业职工固定升级指标。内设人事秘书科、劳动关系与监察科、综合计划与工资福利科、劳动安全监察科(兼挂市安委办牌子)和就业培训技能开发科,行政编制15人,工勤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
  2002年,市劳动局更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经市编委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法制与劳动监察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的牌子)、就业与技能开发科和社会保险科,行政编制1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股级职数6人,工勤事业编制1人。其工作职能做部分调整:将市人事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将市民政局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划入;将市卫生局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和市医改办的医疗保险制度职能划入;将市总工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能划入;将市教育局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职能划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职能划归人事局;将劳动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职能划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市卫生局。
  二、直属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1994年3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为隶属市劳动局的股级事业单位。1997年,市编委核定市劳动监察大队编制3名,经费市财政局核拨。2006年5月,经市编委批准,同意设立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核编12人,其中股级职数3人,同时,撤销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
  2005年1月,根据市编委批准,原隶属市人事局于1993年成立的机关社会保险公司(副科级单位)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三)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7年5月,县政府批准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为隶属县劳动局股级事业单位,核制4人,承担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的统筹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管理工作。2007年,经市编委重新核编为8人,经费改为市财政核拨。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0年8月,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隶属市劳动局的全民股级事业单位,核编18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14人,工勤人员1人,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承办全市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等工作。
  (五)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
  2004年,根据市编委批准,原隶属市民政局于1993年成立的晋江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六)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06年,根据市编委批准,设立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编12人,股级职数3人,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列支,具体负责农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征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晋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981年4月,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为县劳动局属下的股级事业单位。1992年,县劳动服务服务公司改为市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负责全市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工作。2006年5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市劳动局属下的股级事业单位,核编9人,股级职数2人,经费由财政全额列支,同时撤销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劳动力交流中心和市干部职工培训中心等3个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管理与服务;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对劳动力市场和社区劳动就业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失业登记、发证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负责组织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在职职工的职业培训,管理全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负责全市职工档案寄存等劳动事务代理。
  (八)晋江市劳动力交流中心
  1996年7月,经市编委同意,成立市劳动力交流中心,为市劳动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要开展职介活动,核编3人,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九)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5年,经泉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成立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指导工作,具体承办晋江市初级资格考核鉴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及其证书的打印任务。
  (十)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8年3月,晋江市成立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隶属市总工会的事业单位,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开展退休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困难退休人员救济帮扶、协助外地社保经办对在安置在晋江的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等工作。
  2005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好与总工会的企业退管办顺利交接的同时,构建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2006年,晋江市在泉州市内率先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室,全市建立退休人员档案4563份。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1993年,经市编委批准,在安海、青阳、金井、东石、深沪、陈埭、池店、磁灶、龙湖、英林、内坑、永和、罗山等13个镇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站,核编45人,属集体事业单位。1996年7月,13个镇级劳动就业服务站全部更名为镇劳动工作站。2004年,晋江市部分镇级管辖区重新划分,镇级劳动工作站也随之调整,经市编委批准,在安海、东石、英林、龙湖、金井、深沪、永和、陈埭、池店、磁灶、内坑、紫帽和西滨等13个镇设立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和新塘等6个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撤销13个劳动工作站,总共核编61个,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劳动就业方针的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负责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流动劳动力登记及核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
  第二节 就业与再就业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8年,晋江县国有和二轻集体企业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开办劳务市场,为用工单位和就业者提供双向选择。1992年,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取消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临时工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同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强化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放开招工计划指标,把劳动用工权还给企业。允许乡镇、民营企业使用农民工及外来工,放宽国有企业使用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调动审批权限,职工调动交流由企业自行决定;允许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受区域限制相互转移;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技术工人从事第二职业。
  1991年,针对晋江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较快,企业用工不断加大,成立13个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率先在福建省内把劳动工作延伸到乡村,动员用工单位安置56410人。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晋江市进一步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国有、集体企业内部与乡镇、民营企业一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1993年,市劳动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职工工资和升级指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按多劳多得原则,鼓励职工提高工作技能。同时,市劳动局用各基层劳动服务站加强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流入城镇的总量和结构宏观调控,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是年,开始承担办理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并在村一级设立劳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劳动力流动的管理,实现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此后,到晋江务工人数逐年稳定增长。至2007年,晋江市累计办理务工许可证477.2万张(人次)。
  1993年起,晋江市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的形式,开始对全市64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在岗,但未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不断出现。1999年5月,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选择时机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晋江市认真贯彻执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3年的各项优惠政策。至2007年,共办理1080本。
  至2004年,全市国有、二轻集体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下岗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近2000人。晋江市在积极抓好有关部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做好劳务派遣特别是更新就业观念的同时,筹集再就业资金540万元,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再就业经费共1449.72万元,建立完善1998年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二、就业
  (一)就业安置渠道
  1988年,晋江县就业继续实行国家“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全县就业随着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业观念的改变,渠道持续拓宽,劳动力往外地就业的数量大为减少,而往本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1993年以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晋江经济发展正进入高效的“快车道”。地区国民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带动就业总量增加。晋江民营企业1.39万家,其生产总值占晋江市国民经济总值95%,吸纳90%左右就业人口,成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同时也安置大量的外地劳工就业。
  (二)就业人员构成
  1988年,随着晋江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人口非农业化的转移速度继续加快,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继续减少,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人口明显增加,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人口也不断增长,但是增速相对于第二产业低。
  1990年,第一产业工作的人员占51.4%,第二产业工作的人员占33.6%,第三产业工作的人员占14.98%。2000年,第一产业工作的人员减少到只占10.15%,第二产业工作的人员上升到占有67.39%,第三产业工作的人员略升到占22.46%。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最多的是制鞋业35万人和纺织服装业20多万人,其次是陶瓷建材业、纸品印刷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伞业和玩具文具业。至2007年,延续上述发展势头。
  (三)从业人员总量
  由于晋江“三闲起步、三来过渡、三资上路”的发展道路以及形成的以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体制,带动晋江经济的发展,也给劳动者带来充分的就业,不但解决本地区的就业安置问题,而且还安置数10万的外地劳工。1988—2007年,晋江每年的就业率都在99%左右,失业率基本上控制在1%以下。
  1988年末,晋江县从业人员37.39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12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1.31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33.96万人。
  1998年,晋江市从业人员上升至52.7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47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0.73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49.50万人(其中外来劳工12.9万人)。
  至2007年年末,晋江市从业人员119.0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51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0.57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115.93万人(其中外来劳工71.04万人)。
  三、就业服务
  (一)扶持就业
  1988年,为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安置问题,晋江县一方面通过组织社会失业人员,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创办劳动服务企业,解决其就业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国营企业(后延伸至县办集体企业)创办单位劳动服务企业,由单位提供资金、场所、技术和人力,解决单位内部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1990年,晋江粮食局成立县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1996年,晋江工商银行成立晋江融信劳动服务公司。1997年,市交警大队成立市晋安服务有限公司。至1998年,晋江市成立87家劳服企业,就业人数达3500人,创税利1600万元。20世纪末,经济迅速发展,未再发展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原有劳动服务公司逐步转向社会市场。
  (二)调节就业
  20世纪90年代初,晋江县经济迅速发展,吸引大量的外地劳工。1991年2月,到晋江就业人数8万人,并且很快增加到13万多人,形成盲流,给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1991年3月,晋江县及时在13个镇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站,率先在福建省内把劳动工作延伸到乡村,动员用工单位安置56410人,其余人员全部劝退,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1993年,13个镇劳动就业服务站开始承担办理外来人员的务工许可证,收取就业调节费,并在村一级设立劳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劳动力流动的管理,实现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此后,到晋江务工人数稳定增长。1997年,外来人员到晋江就业办理务工许可证19.85万张。2001年35.39万张,2002年58.04万张,2006年71.05万张。至2007年,晋江市累计办理务工许可证477.2万张。
  (三)企业用工服务
  随着晋江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历城镇失业人员问题、盲流问题之后,从2004年起,晋江企业用工开始出现短缺,特别是服装业的缝纫平车工、制鞋业的鞋面平车工、酒店的服务员的缺工现象更明显,小规模企业或劳动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缺工问题突出。在应对企业缺工问题,市劳动局采取“外引内联”办法帮助企业招工。从2005年开始,晋江市开始建立企业缺工预警机制,每年年底都组织人员对全市1000多家规模企业的开工、生产、用工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担负起从异地引进劳工的任务。引进数量是成批的,引进对象为主是技术人员,引进方法有时是政府直接组织洽谈,有时是介绍企业自行前往洽谈。建立“异地培训、晋江就业”的长效机制,先后在云南丘北,陕西西安,福建上杭、建阳、尤溪等地设立招工培训窗口,由企业提供培训设备和技术人员,当地提供培训场所和负责招收学员,实行定向培训、定向就业的方法。此外,市劳动局举办招聘交流会形式灵活多样,有举办200多家企业参加的大型招聘会,也有举办10多家企业参加的小型招聘会;有集中在市区举办招聘会,也有带企业到农村举办现场招聘会。到2006年,晋江市建立劳动力市场后,改成每个月逢六(即每月的6日、16日和26日)举办现场企业招聘会,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双向选择的平台。
  (四)劳务派遣
  2005年,为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晋江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开展劳动力管理和使用的业务,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被派遣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年,晋江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250名合同工。
  2006年,与晋江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增派168名合同工;与晋江烟草专卖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13名合同工;与泉州市银监分局晋江监管办事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1名司机;与市消防大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47名消防队员。
  2007年,与市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增派350名合同工;与晋江电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21名合同工。至2007年年底,累计实施劳务派遣850人。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
  1993年起,晋江市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的形式,开始对全市64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在岗,但未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不断出现。至2004年,全市下岗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1964多人。为做好这部分人的再就业工作,晋江市主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妥善处置:一是推行“一三一”工作法,即为下岗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介绍三个岗位、一次职业介绍,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1997—2004年,为1737名下岗人员安置工作。其中,1997年安置849人,1999年安置364人,2000年安置54人,2001年安置97人,2004年安置373人。二是制定实施《晋江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做好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1997—2000年,晋江市政府4年共筹集540万元再就业资金;2001—2004年,市级财政预算又安排再就业经费共1449.72万元,累计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2300万元。三是开设社保窗口服务窗口,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续交手续,造成养老保险中断人员续保问题,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行到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2002年,为505人办理续保。四是1998年建立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期限最长为3年;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基金积累的增加,从2001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也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晋江开始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3年的各项优惠政策。2003年,办理563本;2004年办理75本;2005年办理57本;2006年办理330本;2007年办理55本,合计1080本。
  2005年,为晋江宾馆19名下岗职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7.9万元。2006年,为199名下岗人员发放2004—2005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46356元,有58名个体经营者享受地税部门批准的减免税费52.62万元。2007年,为378名下岗职工发放2006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39.6万元。
  第三节 工资与待遇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88年,晋江县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形式继续采取松散灵活、宏观调控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即工效挂钩)。至1995年,全市有54个国有企业和70家集体企业实行总额包干的方法,7家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97年,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晋江市对国有企业在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包干等办法的同时,再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防止工资分配急剧上升。
  199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晋江市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福建省政府公布的地区最低劳动保障报酬。从是年开始,省政府每年都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逐年提高标准,晋江的企业都能按照规定执行。市劳动局在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这一制度时,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电视报纸媒介予以公布,一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年开展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活动。同时,根据劳动者投诉举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001年,晋江市建立年度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度,即根据泉州市劳动力市场每年所公布的工种,按其工种职称高低(分高级、中级、初级)而制定每月工资价位的高低限额。《工资指导价位》的信息,每年都在市劳动力市场上墙张贴公布,也在网络信息中公布,给劳动供求双方商定工资水平的时候提供参考,减少劳动供求双方的盲目性。
  (二)工资水平
  20世纪80年代,晋江县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大部分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提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晋江县(市)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继续调整,第二产业快速增长,行业增多,第三产业加快发展,服务多样,因此工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三)工资形式
  岗位结构工资制 至200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都实行这一工资形式,由基础工资、工龄结构、岗位(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计日工资制 全市的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服务业的职工都普遍执行这种计日工资形式,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1994年以前,每月发工资按25.5个工作时计算。从1995年起,每月工资,国有企业按22.4个工作日计算,民营企业大部分按照26.4个工作日计算。2007年,国有企业按20.92个工作日计算。
  雇佣工薪制 这种雇佣工薪制,主要是按本人资历、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的高低而付月薪,全市既不统一,也不完善,随意性很大。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都套用这种工资形式。20世纪90年代差距不大,2000年以后,差距逐渐拉大。
  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两种。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执行个人计件的工资形式,即对产品定出一个加工单价,再乘以当月完成的加工数,就得出当月应得的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制 加班加点工资主要是支付职工在法定节日、休息日上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995年以前,加班加点工资比较不规范,1995年以后就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上班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上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钟点工资制这一工资支付形式是以每天上班多少小时计工资报酬的,晋江县(市)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这种工资形式比较少。到2000年以后,各行各业就开始出现,如企业和家庭搬东西雇佣搬运工,打扫卫生雇佣清洁工,都以钟点工资形式支付。
  二、待遇
  1988年,晋江县职工双方晚婚的,婚假期为15日,婚假期工资照发,此规定晋江市沿用至2007年。
  2002年9月,晋江市开始实行办理独生证的女方可享受135—180日产假、男方可享受7—10日休假的规定,在这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节 职业技能开发
  20世纪80年代,晋江县(市)开展技能培训,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对象也局限在国有单位,主要为国有单位招工前委培的就业前培训;国有单位的学徒培训和职工教育的在职培训。1987年,晋江县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助级、员级的四级职称制。
  20世纪90年代,晋江县(市)根除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外,还发动社会力量办学,并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培训。技术工种实施职业技能开发鉴定,其技术职称改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等五级职称。
  一、职业培训
  (一)岗前培训
  1988年,晋江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社会培训力量不断壮大,有社会组织所举办的训练中心,有社会民营的培训机构,也有国家开办的职业技校。至2007年,依托这些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形式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培训对象从最初的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逐步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工种也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先后开展20多个工种的培训,培训5万多人次。
  (二)在岗培训
  法律知识培训 1995年,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习培训班31期,受训人员7500多人。1996年,再次组织员工参加劳动法学习培训班,受训人员16300多人。
  安全培训 1996年,晋江市举办16期厂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受训4000多人。1997年,与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罗山镇举办33期安全生产培训班,受训人员4000多人。
  业务培训 1994年,举办7期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班,发(换)电工安全操作证200多本。1995年,举办1期压力容器(含制冷)操作工培训,参加人员47人;举办3期露天矿场长安全资格培训,受训人员601人。
  1996年,举办2期矿长、司炉工安全资格培训班,培训人员1350人。1997年,举办2期电工培训,参加人员169人。2002年,举办1期露天矿场长安全资格培训,受训人员69人。
  技能竞赛2004年,会同市总工会举办“劲霸杯”服装平车工技能竞赛、“九牧王杯”服装制作工技能竞赛、“德尔惠杯”鞋面工艺技能竞赛和“电力杯”电工技能竞赛,共有120名生产一线的职工参加。2005年,会同市总工会分别举办泉州市和福建省“七匹狼”杯服装制作工技能竞赛。2006年,会同市团委、市旅游局开展“荣誉杯”青年岗位技能竞赛。
  二、技能鉴定
  1998年3月,市劳动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始开展对晋江各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晋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刚开始时,企业老板有抵触,技术工人不配合,鉴定工作难度很大,1998—2004年间,每年鉴定人数只有500—800人。面对这一情况,晋江市劳动局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印发大量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以求增进社会共识、企业认同、劳动者认知,另一方面争取主管部门配合,加快鉴定工作的速度,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加快考核办证的力度。从2005年起,每年鉴定的人数上升到1000多人,其中2007年一年鉴定的人数2778人。
  晋江市技能鉴定工作除对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外,还免费为部队的军地两用人才、农村农民工和劳教人员进行技能鉴定。1998—2007年,先后举办132期培训班,对16个工种的12982名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考核,有10873人考核成绩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办证合格率83.8%。其中,为部队办理660多本的电工和中式烹调师的资格证书,为农民工办理2731本的服装缝纫工和制鞋平车工的资格证书,为劳教人员办理447本制鞋平车工的资格证书。
  第五节 劳动争议调处
  1987年7月,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1993年,在全省率先试行委托镇级劳动就业服务站(后改为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处理劳动争议调解。1996年,在全省率先将劳动争议仲裁庭设置于全市各乡镇,在镇一级开劳动仲裁工作。1988—1996年,晋江县(市)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少(800件以下),主要是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纠纷,劳动保障部门采取调解的办法,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
  1997年,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劳动争议易突发这一状况,建立劳动争议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联合办案,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2007年。1997—2004年,晋江市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在1500起左右),主要集中发生在小型企业和制鞋行业,原因是民间“三角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拖欠员工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逐年提高,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争议案件还专门聘请律师为之诉讼辩护。2005—2007年,每年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较大(集体劳动案件也显著增加),一年就有2500起,案件次数增加,所涉及的人数也上升,涉及人数达2.6万人。案件起因大部分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及处理工伤赔偿时产生差距而引发的纠纷。
  2000年前,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争议时除大部分采取调解的办法,从2001年开始,开展劳动仲裁。部分劳动争议由于调解不成转为劳动仲裁,仲裁案件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53件上升2007年的324件。至2007年年底,累计开展劳动仲裁4213件,其中2001年53件,2002年45件,2003年64件,2004年105件,2005年143件,2006年211件,2007年324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坚持“双维护”的原则(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发挥市、镇、村三级劳动管理服务网络的作用,狠抓源头治理,采取提前介入、案前处理办法,有访必接、有案必立、立案必结,将劳资纠纷矛盾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20年间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和谐稳定。
  第六节 劳动监察
  一、劳动关系调整
  1994年7月,晋江市劳动部门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1995年,全年组织3次由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劳动局、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检查组,深入违法侵权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检查,特别对扣押员工身份证、收取员工押金、体罚员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的产生。从1996年起,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开展“双爱”(爱企业,爱职工)活动,正面引导鼓励企业依法办厂,职工遵守纪律,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第一年评选涌现出35家爱职工的先进企业和47名爱企业的优秀职工。
  1999年,按照《晋江市信访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市劳动局建立信访制度,通过建立信访窗口、对外公布26部投诉举报电话、在办事服务窗口设立意见投诉箱等措施,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到2007年底,累计受理群众来访来信近1万件,全部办结。
  二、劳动监察执法
  1993年,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1994年3月,市劳动局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2006年改名为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先后聘任11名专职监察员和62名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年,晋江市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要采取每年例行的用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1993—199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在800家左右。1998—200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上升到1500多家。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检查覆盖面逐年增大,及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1988年7月,县劳动局贯彻执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妇女“五期”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为解决民营企业非法用工问题,特别是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县(市)劳动局每年都开展劳动就业环境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应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落实未成年工持证上岗制度。1988—2007年,责令78家企业清退童工220人,办理未成年工证1.1万本。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晋江市制定《晋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确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晋江确定首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828户、846人,占全市总户数的0.35%和总人数的0.084%,另有福利事业单位保障对象248人。
  1998年,全市核定保障对象1145户、1163人,市、镇、村三级发放保障金额累计118.97万元,抓好保障金和保障档案规范管理工作;4月,组织人员实地抽查14个镇60户保障对象,对全市保障金及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999年,确定保障对象2067户、4260人,占全市总户数的0.86%、总人口数的0.43%,比上年增加929户、3104人,其中镇级保障对象1786户、3907人,福利事业单位院民248户、248人,下岗困难对象33户、105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两次调整后,由上年度的120元,增为160元,提高33.3%,有4260人调高标准,年保障金额362.676万元;市、镇、村保障金分担比例由4∶3∶3调整为5∶3∶2,市财政负担196.833万元;组织有关部门到各镇抽查保障金发放状况,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兑现。
  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80元,全年保障户数2591户,比上年增加557户;保障人数5771人,比上年增加1616人,分别增加26.9%、37.9%;保障总金额521.892万元,比上年增加167.886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75.082万元,比上年增加86.919万元;3月,市民政局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到各镇核实保障对象;10月,再次会同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内坑等8个镇部分村财紧缺的村(居)保障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无法负担村级保障金的个别村(居),专项下拨4万元调剂金予以弥补。
  2001年,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3192户、7413人,其中各镇保障对象2792户、6792人,福利事业单位院民316户、316人,二、三类困难居民84户、305人,月保障标准为180元,市、镇、村(居)三级分担比例为5∶3∶2,全市所需保障金613.12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总额为331.78万元。完善制度,加强督查,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6月,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各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专项检查,共抽查47个村(居)286户、600人,取消不该保而保的对象9户、24人。对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死亡的、家庭月收入有变化的进行注销、调整,全市注销31户、51人;把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困难户予以及时列入,全市新增保障对象50户、128人;8月,下拨省专项调剂金8万元给青阳、安海、内坑、紫帽、东石、永和、罗山、龙湖8个镇,专项用于贴补无力分担20%保障金的村(居),确保低保金全面兑现。
  200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扩大城市保障面为重点,同时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3月,市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确定2002年城市居民保障对象758户、1588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8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居委会不再承担低保金,市、镇两级按6∶4比例负担;农村居民取消2001年保障对象197户、411人,保留2500户、6040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仍为180元,市、镇、村三级负担比例由原来5∶3∶2调整为6∶3∶1。4月17日,召开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会议。5月14—29日,市民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对新上报的申请低保对象,入镇、入单位、入村(居)和入户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全市5月新增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对象264户、1069人,加上2001年上报的新增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对象823户、2392人,取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共59户、202人,最后确定1012户、3009人申请对象为保障对象。8月,下拨省、泉州市下达的44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给各镇,用于补助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扩面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低保,其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11月,确定38户、99人新上报的申请对象为新增保障对象,保障金从2002年11月起领取;确定保障对象不变、保障金调整的共2户、8人,保障金增加470元。至年底,全市保障对象4308户、10736人;全年所需保障金8228950元。
  2003年,从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特困家庭的摸底排查工作,对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180元的特困家庭,摸清基本数据,完成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做到按政策程序办事,保障人数有增有减,重点抓好低保政策、审批资料、发放档案、动态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全市确定受保障对象5209户、13544人,占总人口1.33%,所需保障金968.67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元;二、三类困难居民和福利事业单位院民的低保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0元,市、镇、村三级按6∶3∶1比例负担;市财政按分担部分的5%,设立30万元调剂金,补助无力负担保障金的村财薄弱村。3月,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农业部门,对陈埭、罗山、池店、磁灶、紫帽、龙湖、深沪、金井8个镇低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共抽查11个村(居)179户、482人,查出保障对象取消未及时注销及不该保而保的对象16户、40人;统一通过银行发放保障金,发放时间规定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按月审批低保对象,对新增对象或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各镇在每月15日前上报。
  2004年,落实提标扩面要求,严格低保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做到申请一批、审批一批,把应保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人数和保障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对象从年初的5209户、13544人增加到7260户、20488人,分别增长39.4%、51.3%,所需保障金1855多万元。从4月起,城市居民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0元,农村居民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原受保对象低保金增加所需139.54万元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新增保障对象低保金按原比例分担。抽查、核实各镇(街道)分批上报的拟保对象,把1986户、6117人申报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全市共取消死亡、脱贫对象472户、927人,调整保障金54户、161人,给予5001户续保对象换发低保金领取证,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制定《晋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界定、低保资金管理、低保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实施专项监督,会同监察、财政等部门到各镇(街道),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把低保工作列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确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低保对象入户走访制度,组织镇、街道下村干部入户走访全市低保对象。经摸底调查,全市有154个低保金负担困难的经济薄弱村,提出申请低保金负担补助。
  2005年,开展应保尽保、落实责任、促进平衡活动,对全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通过查看低保户原始档案、核对入户走访表、访问个别疑问低保户等办法,对全市低保户逐一审核,全市低保对象7118户、20078人,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全年核发低保金1802万元。
  2006年,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7月,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一体化的230元,人均补差84元,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7745户、21867人,占全市人口总数2.1%左右,全年核发保障金2002.19万元;及时取消死亡或脱贫对象286户、776人,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不断完善低保配套措施,会同财政局、电力部门推行低保户优惠用电措施,电力部门每年投入170多万元,低保户每户每月可免费用电40千瓦时。
  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250元,人均补差金额提到95元,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7808户、21021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2%左右,年发保障金2642.5万元。出台《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对低保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计算做出进一步规定。强化低保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全面走访,检查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访处理情况,与各镇(街道)签订低保工作责任书,全市19个镇(街道)利用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人员录入、档案管理、信息调阅,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下拨250万元,从7月起,给予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人每月20元补助,实施基本生活消费品补贴,缓解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带来的影响,确保贫困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推行优惠用电措施,电力部门下拨用电优惠金194.8万元,对全市低保户用电给予照顾,全市低保户每户每月免费用电40千瓦时。试行廉租房保障制度,通过租金补贴方式,资助36户、78人,发放补助金16023元;筹集686万元,分阶段为低保户免费提供机顶盒,免收收视费及相关手续费;赠送1200台电视机给无电视的低保户。
  第二节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7年,晋江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展以征收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为主的劳动保险,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基金方面,最初实行省级保险公司和晋江县(市)财政共同补助办法。1993年,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28家,在职职工8817人,离退休职工3236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8.58万元,支出760.42万元,省级保险公司和市财政局补助211.16万元。1994年,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改革,省级基金统筹调拨改为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自求平衡,这对社会保险金收不抵支的晋江造成很大的压力。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干部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1998年5月,晋江市率先在全省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新经济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征收基金328万元,扭转1997年靠晋江市财政拨付补助100万元来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局面,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同年,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市二轻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同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晋江市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参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由银行汇入个人账户,改变过去企业受市社保公司委托,承担本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当年即实现100%社会化发发放,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
  至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涵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数呈逐年上升。至2007年,参保人数10.71万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90年代起,晋江县(市)开始探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作为全省的试点县(市)率先进行改革,实行不同于企业的退休养老制度。1993年,晋江市成立机关社会保险公司,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和支付、关系转移以及基数调整等工作,养老保险费按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31%缴纳,其中单位负担29%、个人负担2%。
  1994年2月开始,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着手进行调查测算、拟定方案和政策制定工作。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6月7日,市政府颁布《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正式启动。
  1997年12月,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公司与晋江市建设银行联合开发“离退休费用管理发放系统”,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个人账户电脑管理。养老保险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给付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及时足额拨付给离退休人员。
  到2007年底,全市533家机关事业单位2.37万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民政部批转省民政厅,同意在晋江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1993年,晋江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以家庭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全体农村居民为对象,含农民、渔民、船民、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幼师、乡村医务人员、农村籍义务兵、计划生育对象、个体经营者、个体运输户及其他各业劳动者,不分性别、职业,并实行统一管理。应聘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专业人员也可参加本保险。保险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保险费缴费方式和标准分为按月缴纳和阶段性趸缴两种方式,其中按月缴纳月缴纳保险费的起点标准为4元,多缴不限,可视情一年、半年、按季或按月缴纳;阶段性趸缴缴费标准起点为200元,多缴不限,可视情隔2—3年缴纳一次。基金由省厅代管,晋江统筹。
  1996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在西滨镇跃进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出资100元、政府补助100元的办法,试点村223名村民全部参保。同年,晋江市结合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建立健全农保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办事人员,市镇两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晋江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多渠道发动农民投保,全市共投保3192人,收取保险费39.35万元。
  1997年,按照坚持自愿,加强引导原则,继续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市共有5179人参加投保,其中义务兵457人,收取保险费313.95万元,投保的人数和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62%、69.80%。
  1998年,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者300人,收取保费17.93万元。
  至2007年底,全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11273人,积累基金959.67万元。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2006年,晋江市率先在全省出台实施《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建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既相互衔接又有所区别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参保对象按年龄段分两种情况组织参保:其中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8960元,达龄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或申请不缴费直接纳入养老补助范围。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由政府、集体(镇、街道和村、社区)、个人三方分别按75%、5%、20%比例共同筹集。在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则个人不必缴费。市政府承担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并计入统筹基金。属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集体和个人按分担比例筹集后一并缴纳。支出办法:到符合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领取280元的养老金(今后可动态调整增加);在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又采取不缴费的办法,则按月发给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晋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2008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于男16周岁至44周岁、女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则采取引导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保障。
  2006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以灵源街道小布林社区为试点,有83人参加保险,缴交个人保险费120万元,其中62人符合退休年龄的条件,每人每月领取250元的退休金。2007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加梅岭街道许厝社区、青阳街道湖光西路被拆迁户、内坑镇后坑村为试点。全年全市参保人数1580人,征缴保费3644万元,有932人按月每人领取250元养老金,共发放养老金140万元。
  二、失业保险
  1986年,根据《国营企业职工的待业规定》文件精神,晋江县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名称为“待业保险”,对象为全民所有制的职工,缴费标准为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1%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个人不必缴纳,由晋江县劳动服务工作具体办理。
  1995年,晋江市“待业保险”名称改为“失业保险”。
  1997年,晋江劳动服务公司对晋江糖厂14名下岗职工发放一年失业救济金17614.70元。
  1999年,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变为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中单位缴交2%,个人缴纳1%(参保对象若属于农民合同工则不必缴纳),参保对象扩大到全社会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组织和个人。
  2000年,晋江市失业保险金收费征缴由晋江市劳动服务公司转由委托地税部门承办。
  2004年,对福州省公路局二公司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6201.12元。
  2007年对福州海洋总公司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3453元;对福州可乐熊餐饮公司的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964元。
  三、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2年多的调查摸底,晋江市于2000年8月成立市医疗保险中心,着手开展医保保险工作。
  2001年,根据泉州市政府的部署,晋江市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到2003年底全市22899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004年,晋江市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延伸到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工伤保险
  1996年,晋江市率先在泉州市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县级统筹。市劳动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和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004年,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晋江市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明确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缴费率大小按缴费单位的工伤风险大小而确定,分为0.5%、1%和1.5%三个档次。这一年以后,晋江市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扩面的参保对象主要是非国有单位,2003年底参保人数8547人,2004年底增至16323人,到2007年底达75287人。
  五、生育保险
  1988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晋江市根据《泉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在1996年开展生育保险统筹,参加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1996—2004年,晋江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参保人数都在8000人以下。2005年,市劳动局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力度,参保情况显著好转,2005年底,参保人数增至32169人,到2007年底,增至74870人。
  第三节 住房保障
  1997年,晋江市启动竹园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建设。小区总建筑面积11.38万平方米,总造价1.17亿元。兴建26幢单体工程、768套住宅,并配有幼儿园、商场、停车场、公厕、垃圾中转站、绿地等设施。1999年,26幢住宅楼全部封顶并售房,小区工程质量达到泉州市优良工程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于2006年出台《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房对象资格和享受标准、申请审查和购买、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一系列过程。同年成立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建设。竹树下小区、许厝社区、曾普小区3个项目完成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工作,3个地块分别选址在市区梅岭街道竹树下小区(A地块)、梅岭街道许厝社区(B地块)、青阳街道曾普小区(C地块),共约4.26公顷,规划住房建筑面积共约10.84万平方米,设计单套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且大部分7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共1544套。
  2007年,晋江市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出台《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实施的资金筹措渠道、保障对象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和退出、年度复核做出具体规定。当年完成36户、78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公示及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对租住公房的低保家庭10户、21人全部给予免收租赁住房租金。开始采用新建、配建、改造多种方式,启动3个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566套廉租住房。2007年,编制晋江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为“十一五”期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定下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附:晋江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项目建设选介
  竹树下小区(A地块) 项目占地0.4公顷,设计4栋11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1.34万平方米,共170套,其中80—90平方米三房有50套,70平方米左右两房有120套。项目于2007年5月底开工,合同工期460天。
  许厝社区(B地块) 项目占地约3.71公顷,设计9栋10—18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8.71万平方米,共1340套,全部为70平方米以下两至三房小套型。
  曾普小区项目(C地块) 项目占地0.15公顷,设计1栋13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0.79万平方米,共144套,其中60平方左右经济房有48套,50平方左右廉租住房房有96套。
  许厝社区廉租住房小区项目 项目用地毗邻经济适用住房许厝社区(B地块)项目西侧,占地约0.81公顷,设计4栋6至10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约2.5万平方米,共420套,套型面积全部为50平方米左右。
  曾普小区(C地块)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在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曾普小区(C地块)项目144套住房中配建96套5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住房。
  曾井华龙物业B幢改造工程 项目规划改造面积0.27万平方米,项目规划设计改造为50套廉租住房。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九卷,内容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华侨与港澳台事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民俗、放言、街道、镇、人物、荣誉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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