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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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1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
页数: 4
页码: 604-6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安市财政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上缴中央级收入、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等。
关键词: 南安市 财政收入

内容

一、上缴中央级收入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南安市上缴中央级收入主要有增值税的75%、消费税的100%。2002年增加上缴所得税的50%。2003年调整为上缴所得税的60%。1994—2008年,上缴中央级收入累计74345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5.55%。
  二、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工商税
  1989—1993年,工商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奖金税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类等。其间,工商税收入累计47650.9万元,年平均增长32.5%。
  1994年,实行分税制,税种有所减少,取消对外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和企业奖金税等;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996—2008年,工商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2003年起征)、屠宰税(2004年停征)。其间,市本级收入累计征收工商税832682万元,年平均增长14.93%;加上上缴中央级收入,全市工商税累计收入1567889万元,年平均增长16.77%。本级工商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入的53.1%。
  (二)农业“四税”
  农业税1958年6月,南安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农业税的计征,以土地改革时土地证中可耕种的水田和农地面积,乘以当时评定的常年亩产量和粮食定购价格,再乘以省政府制定的税率,得出征收税额。沿海和平原地区税率为12%左右,内地和山区的税率为9.5%左右。改革开放后,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计税的常年亩产量不变,增产不增税;对灾年歉收和老边少地区特困农户、种植垦荒户实行优待和社会困难减免、灾歉减免。
  1989—1990年,贯彻上级“轻税恤农”政策,两年共减免农业税205万元,其中社会困难减免73万元、灾情减免105万元、省定贫困乡(翔云乡和向阳乡)减免27万元。
  2004年,按照省政府规定,凡种植粮食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市免征1117万元。
  2005年1月起,按照省政府2004年颁发的《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南安市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 1989年,南安县按省政府规定,对茶叶、水果、木材、水产品等6个农林特产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向特产的生产户或收购单位征税。当年征收入库85万元。1991年试行评产定税,委托村代征农林特产税并支付代征手续费,全年入库124万元。1994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把原产品税中的应税农林水产品与原特产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年征收入库294万元。之后,农业特产税入库稳定增长,1999年高达553万元。2003—2004年,特产税征收品种只保留木材和烟叶,其他品种停征。2005年,征税品种只保留烟叶,南安因无种植烟叶,特产税全面停征。
  耕地占用税 1989年4月起,南安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和在耕地上建设非农产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委托县土地局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时征收。当年,征收入库114.7万元。2008年,全市耕地占用税收入1100万元。
  契税1991年,南安依据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恢复契税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予、交换和房屋买卖)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3%,由房产管理部门代征。2005年,在市财政局设立契税征收管理所直接征收契税。2005—2008年,契税收入因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增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连年大幅度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86.7%20.7%、65.7%和26%
  (三)专项收入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989年,开征南安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分为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两大块,分别下达任务征收。乡(镇、街道)的征收对象为工商企业及服务行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电力供应、土地征用、人口变动、林木采伐、矿产开采、房屋销售等业务时附加征收。当年,全县征收入库854万元。
  1995年12月,市政府出台《南安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和完善教育附加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民办教师工资补助、学校教学设备添置和校舍修建及公务费补助,专款专用。
  1998年,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办法,征管工作归并市财政局负责。1999年起,原由乡(镇)负责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收归市财政局征管,市财政委托国税、地税、土地部门代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004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不再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上年已向农民收取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全额清退给农民。
  2007年11月,市地方税务局停止代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地方教育事业费附加。
  2008年,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入库1300万元。从开征到2008年,全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总额为91537万元。
  (四)行政性收费收入
  1994年,市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审批环节开始征收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批准。
  (五)罚没收入
  1989—2008年,市(县)内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处以没收财物或罚款。1989—1998年,罚没收入统计包含在其他收入科目之中。1999年以后,罚没收入列为独立科目。
  (六)其他收入
  1989—1998年,其他收入主要包含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1999年以后,其他收入指杂项收入。1997—2001年,其他收入包含基金预算收入。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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