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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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165
颗粒名称: 卷三十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7;F810.42
页数: 20
页码: 602-6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安市财政、税务的情况。
关键词: 南安市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1989年,南安县财政总收入6066万元,当年财政赤字851万元。1990—1993年,南安县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包干体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92年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93年消除历年滚存的财政赤字。1994年,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之后,南安持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培植新兴财源和经济增长点,拓展财政资金来源;建立健全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使用等财政制度,规范和强化财政管理。2008年,全市财政总收入273098万元,是1989年的45倍,年平均增长20.76%
  第一节 机构
  南安市财政局1989年,南安县财政局为正科级政府机构,内设机构有秘书股、预算股、综合股、会计股、工交股、商粮股、农财股、乡财股、事业股、外经股、农税股和南安县经济开发公司,挂靠机构有县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94年6月,增设国有资产管理股。1997年,增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农业税收稽查队。1998年,挂靠国资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9年4月,挂靠设立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2月更名为南安市政府采购中心。2002年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财政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科、社会保障科、外经科、企业科、农业科、农税科、监督检查科、会计科、统计评价科,挂靠机构有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市国资办、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41名。2003年4月,增设经济建设科、国库科。2004年9月,设立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2005年,设立南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增加事业编制3名。2006年6月,重新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并增加行政编制1名。
  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2004年9月设立,是市财政局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行使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职能,内设综合股、内审股、资金股、核算股,人员编制35名。2008年,机构、编制不变。
  第二节 财政体制
  一、市(县)级财政体制
  财政包干体制1989—1993年,执行省对地(市)、县“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省、泉州市对南安实行上缴财政收入10%的体制,同时每年补助300万元,直至1990年。
  分税制体制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省、泉州市对南安的财政体制是:征收的消费税全额和增值税的75%上缴中央,中央以南安1993年收入22139万元为基数,超额部分返还;地方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负担。征收的增值税的10%、营业税的30%、所得税的30%上缴省财政(简称“一三三”上缴比例),南安补贴税务部门的业务费773万元改为上缴省财政。扣除上缴中央、省财政后增收部分的12.5%上缴泉州市财政。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以2001年收入为基数,所得税收入按中央对地方5:5分成,上缴中央的由“两税”(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变为“三税”(增值税的75%、消费税的100%、所得税的50%)。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调整为中央对地方6:4分成。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为为.取消“一三三”上缴比例;取消小税种分成;税务经费、工商罚没收入进入基数;信用社所得税下放归县级收入。泉州市对南安的财政体制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收部分12.5%上缴,年收入递增超过12%的部分,按上交数的80%返还作为奖励,一定三年。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科学核定地方收支基数,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省核定南安收入基数37625万元、支出基数41301万元,定额补助3676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以考核数9675万元为基数,个人所得税收入以考核数14850万元为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返还南安;同时,取消原奖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对市本级的一次性转移支付。 二、乡(镇)财政体制
  1988年,县政府把乡(镇)以下的9种工商税征收任务按年承包给乡(镇),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理。
  1989年,县政府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92年,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培植乡镇财源。对向阳、翔云、眉山、蓬华、九都、东田、洪梅、康美8个相对贫困乡(镇),实行超收部分全额留用;对其余乡(镇)实行超收部分5:5分成,并规定乡(镇)超收分成资金的4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35%用于农业投入、20%用于教育投入、5%用于科技投入;把省、泉州市下拨的财政周转金2600万元和南安县调剂的支农资金1188万元,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并实行乡(镇)统借统还,财政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核定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责任包干管理办法;重大公共事业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县乡捆绑的办法共同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重新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综合分析乡(镇)经济发展潜力,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8年,对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定项补助、收支同比考核、超收比例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乡(镇)把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并做好财政收支的预算工作。
  1999—2001年,对向阳乡、眉山乡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扶持办法,即上缴的工商税按南安既得的80%返还,农业特产税按南安既得的全额返还(向阳乡农业税按省定贫困乡扶助政策规定全额返还)。向阳、眉山两乡教师工资中的“省岗三”、出勤补贴、南安建市津贴三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两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中的三项补贴由县乡各负担50%。两乡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免予上缴统筹,留作补充教育经费。山海协作挂钩乡镇支持的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2000年,对向阳、眉山、蓬华、乐峰、翔云、东田、九都、洪梅8个乡(镇)及雪峰开发区采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对石井、水头两镇实行增收部分按本级财力的30%奖励性转移支付,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经济、改善环境。
  2002年,对乡(镇)工商税收超基数部分实行按既得财力5:5分成;工商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按收入数额和增长幅度分档次给予奖励。
  2005年起,对乡(镇)实行核定工商税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九都、乐峰、洪梅、东田、向阳、眉山、蓬华、翔云8个乡(镇)及雪峰开发区实行零收入基数;其他乡(镇)、街道,超基数完成并达到平均增长幅度的、按本级财力的5:5分成,超基数但未达到平均增长幅度的、按本级财力的7.5:2.5分成。对向阳、眉山、蓬华、翔云、九都、乐峰、洪梅、东田8个乡(镇)及雪峰开发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2008年,调整和完善乡(镇)税收超收分成及转移支付办法,设立超收、增收贡献奖。
  第三节 财政收入
  一、上缴中央级收入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南安市上缴中央级收入主要有增值税的75%、消费税的100%。2002年增加上缴所得税的50%。2003年调整为上缴所得税的60%。1994—2008年,上缴中央级收入累计74345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5.55%。 二、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工商税
  1989—1993年,工商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奖金税及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类等。其间,工商税收入累计47650.9万元,年平均增长32.5%。
  1994年,实行分税制,税种有所减少,取消对外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和企业奖金税等;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996—2008年,工商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2003年起征)、屠宰税(2004年停征)。其间,市本级收入累计征收工商税832682万元,年平均增长14.93%;加上上缴中央级收入,全市工商税累计收入1567889万元,年平均增长16.77%。本级工商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入的53.1%。
  (二)农业“四税”
  农业税1958年6月,南安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农业税的计征,以土地改革时土地证中可耕种的水田和农地面积,乘以当时评定的常年亩产量和粮食定购价格,再乘以省政府制定的税率,得出征收税额。沿海和平原地区税率为12%左右,内地和山区的税率为9.5%左右。改革开放后,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计税的常年亩产量不变,增产不增税;对灾年歉收和老边少地区特困农户、种植垦荒户实行优待和社会困难减免、灾歉减免。
  1989—1990年,贯彻上级“轻税恤农”政策,两年共减免农业税205万元,其中社会困难减免73万元、灾情减免105万元、省定贫困乡(翔云乡和向阳乡)减免27万元。
  2004年,按照省政府规定,凡种植粮食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市免征1117万元。
  2005年1月起,按照省政府2004年颁发的《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南安市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 1989年,南安县按省政府规定,对茶叶、水果、木材、水产品等6个农林特产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向特产的生产户或收购单位征税。当年征收入库85万元。1991年试行评产定税,委托村代征农林特产税并支付代征手续费,全年入库124万元。1994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把原产品税中的应税农林水产品与原特产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年征收入库294万元。之后,农业特产税入库稳定增长,1999年高达553万元。2003—2004年,特产税征收品种只保留木材和烟叶,其他品种停征。2005年,征税品种只保留烟叶,南安因无种植烟叶,特产税全面停征。
  耕地占用税 1989年4月起,南安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和在耕地上建设非农产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委托县土地局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时征收。当年,征收入库114.7万元。2008年,全市耕地占用税收入1100万元。
  契税1991年,南安依据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恢复契税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予、交换和房屋买卖)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3%,由房产管理部门代征。2005年,在市财政局设立契税征收管理所直接征收契税。2005—2008年,契税收入因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增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连年大幅度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86.7%20.7%、65.7%和26%
  (三)专项收入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989年,开征南安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分为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两大块,分别下达任务征收。乡(镇、街道)的征收对象为工商企业及服务行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电力供应、土地征用、人口变动、林木采伐、矿产开采、房屋销售等业务时附加征收。当年,全县征收入库854万元。
  1995年12月,市政府出台《南安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和完善教育附加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民办教师工资补助、学校教学设备添置和校舍修建及公务费补助,专款专用。
  1998年,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办法,征管工作归并市财政局负责。1999年起,原由乡(镇)负责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收归市财政局征管,市财政委托国税、地税、土地部门代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004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不再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上年已向农民收取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全额清退给农民。
  2007年11月,市地方税务局停止代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地方教育事业费附加。
  2008年,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入库1300万元。从开征到2008年,全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总额为91537万元。
  (四)行政性收费收入
  1994年,市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审批环节开始征收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批准。
  (五)罚没收入
  1989—2008年,市(县)内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处以没收财物或罚款。1989—1998年,罚没收入统计包含在其他收入科目之中。1999年以后,罚没收入列为独立科目。
  (六)其他收入
  1989—1998年,其他收入主要包含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1999年以后,其他收入指杂项收入。1997—2001年,其他收入包含基金预算收入。
  第四节 财政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1989—2008年,累计支出基本建设资金14198万元,主要用于省县道公路、输变电设施、程控电话、移动电话、自来水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经济开发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二、企业科技改造支出
  1989—2008年,累计支出企业科技改造资金26072万元。1989—1997年,支出科目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挖掘生产潜力。1998年,支出科目为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支持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创建名优品牌。之后,该项支出逐年增加,2008年达到4092万元,是1998年的12.48倍。 三、农业支出
  1989—2008年,市财政农业(农林水)支出共8263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8%。农业支出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粮食工程和菜篮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林果和畜牧业生产;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业产业化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民种粮、推广良种、购置农业机械、饲养能繁育母猪等的直接补贴,以及供销部门储备农业生产资料补★农村生活环境改善,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推进新农村建设。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运作全过程监控。 四、公共服务支出
  1989—2008年,市财政用于农业、工业、商业、交通、金融等经济部门及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综合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事业费支出共91919万元,其中农业(农林水)部门支出55546万元,占60.4%。 五、科技文卫经费支出
  1989年后,市财政用于科教文卫部门的事业发展经费支出逐年增加,至2008年,累计44372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41.85%;其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9048万元,教育事业费35347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33.33%),医疗卫生事业费55228万元,科技事业费6025万元。 六、社会保障支出
  1989—2008年,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累计达13706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12.92%。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其中市财政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补助的保障资金共12248万元。
  1989—1997年,市社保资金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卫生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
  1998年,开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低保所需资金由市、乡(镇)、村按4:3:3分成负担;2004年调整为按5:4:1分担;2006年调整为按6:3:1分担;2007年起村级不再负担,由市财政和乡(镇)按7:3分担;2008年调整为市镇以8:2分担。
  2006年1月,提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五老”人员补助标准,实行城镇居民退伍军人一次性安置。
  2007年1月,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标准每人每年60元(个人20元、财政40元),2008年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20元、财政80元)。
  2008年7月,推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00元(个人150元、财政150元)。 七、国防及公共安全支出
  1989—2008年,国防支出共2583万元,主要用于民兵、民兵预备役训练。公共安全支出共83459万元,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武装警察等部门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及事业费支出。 八、行政管理费支出
  1989—2006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共65497万元,主要用于党、政、群团、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989—1998年,此项经费逐年增加;1999年,压缩和节减经费;2004年后,农村取消“三提五统”,村居社区事务经费由市财政补助,行政管理费支出有较大幅度增长,2007年达到14767万元,比2006年增长64.88%。
  九、其他支出
  1989—2006年,市财政其他支出主要有:城市维护费支出8854万元,城镇居民粮油食品价格补贴和其他政策性补贴支出19700万元,环境保护和教育费附加专项支出9477万元。1989—2008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1097万元,其他杂项支出30993万元。
  第五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1989—1991年,南安财政预算采用单式预算的编制方式,将预算年度内全部财政收支汇集于单一的总预算,对各种财政收支活动未进行明确的经济性质分类。预算依据地方财政体制的规定、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新一年可能影响财政收支的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统筹编制,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带来预算资金分配格局变化,南安县开始采用复式预算编制方式,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大部分,然后按经济性质细分预算。 1993年,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整顿财税秩序、强化税收管征、严格控制支出,促使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消除历年滚存的财政赤字。 1994年,国家出台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市财政部门协调税务部门测算税种转换口径,测算中央与地方上下级财政收支,分析实行分税制后的本级财力状况,明确本级财政收支基数,然后按照“保吃饭”的原则编制财政预算,并推行财政收支“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5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财政预算编制,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积极平衡”的基本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1996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7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部门单位预算改变过去“基数+增长”的预算方式,实行“零基(数)预算”编制;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998年,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以增收节支保平衡为中心,以“保吃饭、保法定支出、兼顾重点建设、保平衡”为顺序,统筹安排财政收支预算。 1999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预算编制逐步退出竞争性和经营性投资领域,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除教育部门外,逐步削减有收入来源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每年减少1/3,三年实现自负盈亏。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推行综合零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细化预算项目,提高预算到位率。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清理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支出“权责制预算”。
  2000年,实行预算编审分离,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以“四保一严”(保工资发放、保社会稳定、保法定需要、保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开支)为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加大对山区及困难乡(镇)扶持,对贡献大的乡(镇)实行奖励性财政转移支付。
  2001年起,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在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和供应人数的基础上,由部门根据财政分类标准定额自行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初稿,再反馈征求部门意见,最终修改定编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2002—2006年,预算编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继续实行零基综合部门预算,并抓住六个环节,优化预算编制:1.年初预算细化编制到具体使用单位、项目和人头;2.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按照非财政性收入和一般预算拨款顺序安排部门各项支出;3.清理生产、流通领域的财政补助,加速财政资金退出非公共领域;4.清理压缩各类专款支出项目,集中财力保证重点;5.各项资金捆绑使用;6.推行因素分配法、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转移支付办法。
  2007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置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预算科目。当年,69个市直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编制。
  2008年,扩大部门预算范围,增加到88个单位,并要求部门单位提供专项经费的明细项目、用款时间计划和采购项目计划。
  (二)预算执行
  1989—1993年,执行南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强化预算约束,拓宽财源渠道,严格控制支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消除财政赤字。
  1994—2003年,在预算执行中,抓住经济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加强宏观调控,积极培植财源组织收入,该收入的及时足额收缴入库,该支出的及时合理拨付,并加强管理监督;优化支出结构,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性支出,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2004年7月,设立市会计核算中心,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党、政、群团、司法)的财务收支(包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下拨资金和下级上缴收入等)统一纳入集中核算管理,方便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
  2005—2006年,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网络操作平台,规范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建立预算平衡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乡(镇)的“造血”功能,化解乡(镇)债务,缓解财政压力;加强教育和社会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2007—2008年,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预算,控制财政支出,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等多项改革,保证年度预算执行。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9—1991年,南安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不大,纳入财政管理。
  1992—1995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且分散在各执收单位,缺乏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存在着执收单位乱收滥支、各行其是、管理松散、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等问题。
  1996年,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成立专门机构,设立规费办公室,集中力量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小金库”,规范收费项目,12个部门35个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统一收取,统一审批安排支付,并加强票证复核,开展专项检查。
  1997年,8个预算外资金收费单位的15个收费项目首先实行“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费管理办法。
  1998年3月,市政府出台文件对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分类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收入、财政性收费、专项基金或附加等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对直收单位票据实行限量使用、按月核销、核缴收入、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1999年,开展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年活动。市财政部门全面清理各单位预算外项目资金,撤销多头账户,实行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协同监察、物价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取消涉及企业收费项目34项、降低收费标准12项,取消涉及农业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
  2000年1月,清理取消7个单位18个收费(基金)项目,调整降低2个收费标准;2月,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12个收费(基金、附加)项目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管理;4月,实行收费票据按月验旧领新核销制度;9月,按照“统一软件、统一项目、统一设备、统一时间”的要求,运用计算机网络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当年,代理票款分离的银行网点收费总额增长362.5%。
  2001—2002年,清理整顿1400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1623户,归并、撤销440户,保留1197户,追缴财政资金入库144万元。
  2002年,开展预算外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将8个单位的22个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公安、法院、环保、计生部门的全部收费项目及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目转入预算内管理;取消5个单位的8个收费项目;首次清理乡(镇)单位银行账户533户,归并撤销263户,保留270户;乡(镇)银行存款账户统一归并为预算内、预算外、教育费附加、计生、抚恤救济保障、基建、乡(镇)机关经费等7个账户。
  2003年,加强对收费项目、票据、单位银行账户、财政专户、票款分离等的管理;将10个单位的1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南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建制上划移交泉州市管理;取消7个单位的8个涉农收费项目;规范国有单位资源性有偿收入的管理,南安至同安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4年,对暂不纳入“票款分离”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实行审批制度,防止坐收坐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涉农收费项目6个,降低收费标准2个;对42所中学、中心小学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2005年,对700多个单位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审核规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在公安、交警、国土局等14个单位试点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06年,将交警收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堤防维护费转为预算内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捐赠行为和财务管理,遏制乱摊派;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票据管理;启动乡镇财政所电子软件改革,清理核销历年财政票据,建立“以票管收、以管促收”的管理模式;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限制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住宿费。
  2007年,完善石井口岸和石砻、金淘、东田3个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管理。
  2008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和物价部门开展收费许可证复核发放,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安支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三、财务会计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987—1992年7月,县财政局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全县确认会计师66人、助理会计师734人、会计员404人。1992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1997年起,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组织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全国通用证书,当年4809人更换或新办证书。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全省网上报名和网络在线培训考试。至2008年末,全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993人,其中高级会计师3人、会计师214人、助理会计师910人。
  (二)会计委派管理
  1999年,公开选调招聘10名会计人员,分别委派到市农业国投公司、工矿国投公司、水利电力国投公司、交通运输国投公司、商贸国投公司和市粮食局等单位担任会计。委派会计人员参加派驻单位的各项经济事务和重大经营活动,强化会计核算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03年5月终止委派工作。
  (三)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2004年7月,市政府批转印发《南安市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集中核算对象和范围为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下级上缴收入等。9月,设立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首批26个单位的财务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管理。集中核算在“三个不变”(预算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不变,单位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前提下,实行“四个统一”(统一银行账户、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结算、统一档案)管理方式。2004—2008年,每年年初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单位数分别是58户、80户、125户、131户、122户。同期,撤销单位银行账户275个,统一开设银行专用账户154户,设立账册122套。
  (四)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管理
  2007年12月,设立市国库支付中心,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审核办理市直财务单位。当年,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131个单位的工资、政府采购、基建项目支出实行直接支付,对财政局、科技局、水利局所有支出实行国库统一支付。至2008年12月,全市市直财务单位共有249户、17055人的工资由国库统一支付。 四、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管理
  2003—2008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管理科行使财政性投融资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重点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和监督及石油价格改革、种粮直接补贴、库区移民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管理职能,每年都对送审项目预算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其间,共对545个送审项目的预算金额324239万元进行审核,共核减金额46577万元,核减率14.37%
  五政府 采购管 理
  1998年11月,南安市在泉州市率先试行政府集中采购。在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公证处等单位参与和监督下,集中采购市政府办公用车(桑塔纳小轿车)3部,成交总金额56.1万元。1999年5月,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依照政府采购商品18类目录,集中公开竞标采购物资。2000年2月,设立市政府采购中心,并设置供应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及技术审查、开标价格认定审查、控办及资金审查等4个工作小组,负责采购具体事项。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定点采购。2007年7月,实行政府采购申报网上审批。2008年7月,实行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8月,在定点供应的基础上对办公自动化项目再次竞价采购。
   六、财政监督管理
  1989—1997年,财政监督工作主要开展全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查出的问题按财经法规严肃处理。1998—2001年,财政监督工作由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结合进行。2002—2004年,财政监督工作主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等。2005年,协同市纪委开展制止和查处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获利行为,检查各国投公司清产核资工作。2006—2008年,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开展财务监督检查,主要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预算编制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检查,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工作等。
   第六节 国有资产管理
  1989—1994年,南安县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1994年6月,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股,人员编制5人,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当年,开展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检查其营运情况和经济效益;对拟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及兼并、拍卖、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验证,审批其产权变动方案和财务处理方式。
  1995年6月,在市财政局挂靠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依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依据经营业绩实行奖惩;按照报批、评估、核准(备案)、公开招租拍卖的程序,对国有企业实施资产变卖、出售、出租等产权变动行为实行管理监督。
  1997年,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企业、国有行政事业单位,都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末,全市有国有企业81个,其中工业企业32个、商业企业13个、粮食企业28个、公共事业企业3个、外贸企业1个、农业企业4个,分别隶属于13个主管部门。全部国有企业占有土地面积202.56万平方米,职工7119人、离退休人员2083人;资产总额12.22亿元,负债总额5.42亿元,资产负债率平均44.4%企业所有者权益6.29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5亿元,资本公积金3.42亿元,盈余公积金0.8亿元;国有企业亏损15个、亏损额772万元,存在2918万元的潜亏事项和1378万元的不良资产。
  1998年,市国资办向工(业)矿(山)、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农业产业化、公共事业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简称国投公司)委派财务会计,评价考核国有资本金绩效,加强财务管理。
  2000—2002年,市国资办按程序办理太同食品厂等10多个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评估、验证确认、转让转股和拍卖变现。在17场资产拍卖中,拍卖标的物46宗,评估价3415.9万元,成交价4273.05万元。
  2006年6月,市财政局恢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加强对各国投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审计,及时处理投资项目的利益分配和回收投资资金的再分配。
  2008年底,南安市各国投公司投资参股控股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共30多个。
  第七节 农村税费改革
  2003年8月,南安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贯彻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实行“五个取消、一个稳定、一项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和村级“三提五统”,并把上年已收取的“三提五统”全额清退给农户;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和木材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稳定现行农税政策,凡种植粮食的耕地免征农业税。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包括原农民个人上缴的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省政府决定暂不收取);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保证乡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工作运转;乡村兴办公共事业的建设经费实行“一事一议、村民民主决策”的方式筹集。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1.6亿元以上。
  第二章 税务
  1989—1993年,南安县税务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大力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分税制政策宣传,做好税收咨询服务和纳税服务,认真执行各项扶持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税款的预算级次组织各项税收入库。2008年,市国税局入库税款140389万元,是1994年的6.39倍;市地税局入库税款123283万元,是1994年的35.95倍。
  第一节 机构
  南安县税务局 1989年,南安县税务局为正科级单位,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计划财务股、税收政策股、征收管理股、税务检察室、监察股等,基层设置直征所、城关所、美林所、英都所、诗山所、金淘所、梅山所、罗东所、洪濑所、丰州所、官桥所、水头所、石井所13个征收点。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分析设立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南安市地方税务局。
  南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成立,为正科级单位,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计划财务股、监察室、检察室、税收政策股、稽查管理分局等;基层设置溪美分局,洪莱分局,水头分局,官桥分局,石井分局。1998年,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计算机信息中心;基层设置稽查分局、城区分局、美林分局、梅山分局、洪濑分局、丰州分局、官桥分局、水头分局、石井分局、仑苍分局、诗山分局,内设科室和基层分局均升格为副科级单位。2004年,按照全省国税系统规范机构设置的要求,调整内设机构,设有办公室、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计划征收科等;稽查局为直属行政机构;信息中心为直属事业单位;基层设置柳城、石井、水头、官桥、洪濑、仑苍、诗山、梅山、丰州等9个分局。2005年,税政法规科更名为综合业务科;新设置美林分局。
  南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成立,为正科级单位,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股、计划财务股、税政管理股、稽征股等;基层设置溪美分局、洪濑分局、水头分局、官桥分局、石井分局和梅山税务所、仑苍税务所、诗山税务所、罗东税务所、英都税务所、车辆税收稽征所等。1998年2月,撤销梅山税务所,成立梅山分局。1998年11月,撤销车辆税收稽征所及仑苍、诗山、罗东、英都税务所,设置直属分局、仑苍分局、诗山分局、罗东分局、美林分局。1999年2月,增设征收分局。2001年1月,基层设置征收分局、直属分局和美林、英都、仑苍、诗山、梅山、罗东、洪赖、康美、丰州、官桥、水头、石井等14个分局,以及金淘、码头2个税务所。至2008年,内设机构和基层机构设置不变。
   第二节 主要税种税率
  一、复税制时期
  1989年,县税务局仍执行国家第二步利改税政策。主要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重新开征的印花税和新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建筑税、盐税等。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建筑税。
  产品税 分24类270个税目,最高税率为55%,最低为3%。县(市)内产品税主要税源为机白糖、日用陶瓷、水暖、汽配、建材产品等。1994年停止征收。
  增值税 1983年开征,共设5类11个税目,税率6%—25%。1989年1月扩大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税源为酒、糖、电力、机械及通信设备、建材产品等。
  营业税 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3%、5%、10%、15%。征收范围包括商业、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建筑安装、公共事业、服务业等行业。 二、分税制时期
  (一)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税种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征收范围,包括工商企业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以及产(商)品的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3档:一档为低税率13%,征收对象主要有农业产品、金属矿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选产品;一档为零税率,仅适用于出口商品;另一档为基本税率17%,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全部货物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为:提供加工、修理服务的征收率为6%;商业性交易的征收率为4%。一般纳税人采用发票扣税法,凡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的,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消费税 1994年起,执行国家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特税消费品开征消费税,收入全部归中央国库。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额的计征办法,执行从量定额的物品主要有烟、酒、汽油、柴油等。
  企业所得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内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对中央企业和涉外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委托交通部门所属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2005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自行征收。
  (二)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种
  营业税1994年分税制后,征收范围仅限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或个人。2008年,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大税目。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
  企业所得税 1994年起,对各类内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同时设置18%和27%两档低税率,以照顾营业额较少的企业。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调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由33%下调到25%,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20%的优惠税率。
  个人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
  资源税1994年开征,向开采应税矿产品、原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3年起征,由原建筑税演变而来。1999年减半征收。2000年1月停止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1994年税改后,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附加征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
  房产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征的范围是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依照转让的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印花税1994年税改后,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按不同应税项目分为四档;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及部分营业账簿的,实行按件贴花5元的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起征,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征收范围是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按土地等级和使用面积的差别税率征税。
  土地增值税2001年1月起征,向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采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
  车4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起,车船使用税对内资企业、单位及中国国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向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2007年合并为车船税。征收标准:载重汽车40元/吨,乘人汽车10座以下200元/辆、11座以上300元/辆,三轮汽车60元/辆,二轮摩托车30元/辆,三轮摩托车40元/辆。
  屠宰税1994年1月1日起,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向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标准:猪10元/头,牛15元/头,羊2元/头。2003年1月1日起停征。
  社会事业发展费1994年7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依其销售(营业)总额计征。2002年1月1日起停征。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1993年1月执行《福建省基础设施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征收。此后,受政策性减免因素和费源结构变化的影响,征收数额逐年下降。2000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
  教育费附加1994年,继续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三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费率为当期缴纳的“三税”金额3%,1999年调整为4%。
  地方教育费附加2002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始征收,征收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费率为当期缴纳的“三税”金额1%。
  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1990年起,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实施办法》,向县内乡镇企业征收,按其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5%计征。2001年6月25日起暂停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起,向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征收,按其营业收入的3%计征。
  第三节 税费征管
   一、复税制时期
  1989年,税费征收由县税务局统一征管。当年征收入库5240万元,其中增值税1929万元、营业税1786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368万元、产品税299万元、盐税179万元,占税务总收入87%。1993年征收入库19391万元,其中增值税7807万元、营业税6351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1845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835万元、产品税629万元,占税务总收入90%。1994年税制改革后,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征管。
   二、分税制时期
  (一)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分税制后,市国税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同时征收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1994年税收入库21960万元。2000年税收入库38398万元。2008年税收入库140389万元,是历史上收入最高的一年,比1994年增长539.3%。
  
  (二)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市地税局通过开展工商信息比对和国税信息比对,以及在金融、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助下,开展纳税户清理登记,建立税收户籍信息档案。当年,有征管户5610户。2008年底,征管户增加到16976户,是1994年的3倍多。税务人员实行按区域、行业和经营性质,对工商户专责管理征税。
  1995年起,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一年一度的税收大检查,集中力量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实行分级分类税务稽查工作制度,查处和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1995—2008年,年均查补税款超过200万元。
  1996年,逐步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科技管税能力。1999年,税务人员实现人均一台电子计算机,运用税收管理软件开展税收征管。
  2002年,在全省率先开展“税务公开、民主评税”活动,对纳税异常、税负偏低或偏高的企业和个体户,由纳税人进行民主评估,据实调整增减征收定额。2008年,在全局7141户定期定额纳税户中,随机抽查1787户开展民主评税,结果319户调增纳税定额、28户调降纳税定额,每月增收税款25万元。同期,制定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对重点税源户、一般税源户和零星税源户分别进行重点评估、分行业评估和分区域评估。2008年共评估企业225户,约谈138户,查补税费256.78万元。
  2006年,市地税局与基层分局(所)实现系统内光纤互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银税划缴、个体批扣等多种方式,办税窗口使用税银通POS机刷卡缴税,提高工作效率。
  2008年,完善电子办税系统,918户网上申报企业通过CA认证,1390户次使用POS机刷卡缴税,缴纳税费6689万元。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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