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6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生育管理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98-1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安市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领导小组、推行计生规范化管理、实施考核评估机制等。针对生育管理,南安市执行了一胎半政策和凭证生育制度,并推行晚婚晚育政策。在育龄妇女生育服务管理方面,南安市实施了定期查环查孕制度,并推动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服务。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南安市设立了流动人口计生联系点,并加强计生联网大清查。
关键词: 南安市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内容

一、计生工作目标管理
  1991年成立南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镇、村各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乡镇党政干部实行包片、包村工作责任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自管理。每年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计生工作进行考核。
  1996年10月,省计生委在梅山镇试点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编印《计生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形成计生规范化管理基本模式。
  1997年,市委、市政府建立计生工作月考评和月讲评制度。每月组织对乡镇、村计生工作进行督查,月底召开全市计生工作讲评会,针对存在问题研究部署有关业务工作。
  1998年,为各乡镇配备计算机和计生信息管理软件,完成全市147万常住人口及育龄妇女信息录入。全市399个村(居)全部完成手工台账向微机台账的过渡。1999年10月,开始在全市试点计生属地管理工作,取消市直机关计生办管理职能。
  2000年3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建立2000年度计生主要指标评价机制的通知》,每半年对各乡镇(街道、场)计生主要指标进行评价,加强计生主要指标管理。2001年,改革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对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紧盯两查、节育、性别比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重难点,突出对常规工作的考评。
  2004年5月,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镇村两级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明确镇村两级领导干部计生工作责任,细化制约和处罚措施。2005年,制定《南安市人口与计生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对计生工作落后村(居)实行单列管理。当年,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误造成政策外生育以及弄虚作假的46个镇村干部予以党政纪处分。
  2007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罚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重奖重罚,对计生年度综合考评名列全市第一、二、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对工作失职造成计生工作严重滑坡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降职或辞职处罚。
  二、生育管理
  从1989年开始,南安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总体生育政策规定一直稳定不变: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控制晚育;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夫妻第一胎生育一女后,间隔4年,经批准后可再生第二胎,简称农村“一胎半政策”。
  1990年开始,南安市推行凭证生育,即持准生证生育。农村人口准生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城镇居民准生证(包括一胎证、二胎证)由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办理。1995年元月,准生证改为生育计划证,2001年7月以后改为生育证,2004年8月以后改为生育服务证。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计划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持证未生育每年进行一次换证,之后生育服务证有效期变更为三年。
  1993年1月1日以后全市城镇人口(居民)推行晚婚晚育,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2002年9月1日后,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城镇居民晚婚晚育规定。
  三、育龄妇女生育服务管理
  1993年开始对已婚育妇实行定期(1年4次)查环、查孕制度。2001年8月,出台《关于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各选择2—3个村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试点工作,指导育龄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最大限度满足育龄群众在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2003年,对全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妇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妇科病普查),增进妇女身体健康。2007年8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出已婚育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89—1994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较少,其计划生育未纳入规范化管理。1994年4月,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查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对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查验。12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明确乡镇、市直部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规范化管理。1995年10月,成立南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1996年5月,执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8年,南安市先后在深圳、北京、昆明、南京、西安设立流动人口计生联系点。7月份,抽调13个部门共41人组成4个流动人口计生巡检队,开展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联网大清查。
  1999年,成立南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规定》、市计生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通知》。当年,组织人员到北京、云南、深圳等九个城市进行实地考察,依托当地计生部门建立计生联系点,为南安市流出育妇提供避孕节育及生殖保健服务。7月、10月,先后两次对流动人口较多的13个乡镇及市区进行流动人口及其计生情况清查。
  2000年,在乌鲁木齐、济南、南宁增设3个计生联系点。至此,南安市在全国设有12个计生服务联系点。
  2001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当年,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分别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市计生局制定《南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建立10项工作制度。
  2005年,为26个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购置有关设备,构建集信息传送、公文交换为一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
  2008年,在全省率先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与数个外省县(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实行流动育龄妇女双向管理服务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98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省、泉州市相关规定执行,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作出征收决定。1995年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市财政,实行“乡收县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后,由市人口计生局按照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征收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规范的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征收。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南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