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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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管制度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536-5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税务登记制度在泉州市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包括民国时期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解放后与工商登记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申报方面,纳税人需要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额等信息;纳税鉴定也成为税务专管员的日常工作,并被列入税收征管法规;发票管理方面,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刷供应,并于多次更换发票样式以及实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办法》。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管理 征管制度

内容

一、税务登记
  民国时期,对应纳营业税的营业者,即有开业时进行税务登记的要求。
  解放后,对工商业户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1953年起,对产制、批发、采购或进口应税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凭工商管理机关注册证件及国家银行账户证件,填具税务登记表办理。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手续,税务登记一度放松。
  1982年9月,泉州市又对纳税户开展税务登记。1984年税制改革,健全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的开业、合并、转业、迁移、停业等一律要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税务登记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上半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1988~1990年,进行三次税务登记证普查和换发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通过普查整顿澄清全区的税户。1990年底,全区税务登记在册948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618户、集体所有制3982户、外资企业131户、个体工商业4758户。此后,税务登记工作正常开展。1992年,全区税务登记在册增至1152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712户、集体所有制4580户、私营企业16户、个体经营5743户、外资企业472户。二、纳税申报
  1951年4月,泉州设有南门税务申报所办理对固定工商业户的进货申报和行商的纳税申报。对生产制造应税货物的厂商,则采用向税务驻征员填具申请书,于货物出厂前纳税。对工商业税的纳税人则实行按月或季、年度分别向税务机关填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报告表。
  1953年起,应税厂矿及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商品的产销纳税情况及成本、利润、原材料来源、价格变化等情况,否则可处500元以下罚金。
  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办法,纳税人提供资料,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缴纳即可。
  1984年10月实行新税制时,全面恢复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纳税申报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1月起,定期定额征税户也执行按月申报营业情况表。1990年4月起,为了照顾一些小户的实际困难,对不使用统一发票或销售额不达3000元的定期定额征税户可免报营业情况表。
  三、纳税鉴定
  1956年1月起,泉州市开始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生产合作社试行纳税鉴定。1957年以后,纳税鉴定成为税务专管员的一项日常工作制度,对每个纳税户都要进行纳税鉴定,凡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变化都要及时对纳税鉴定进行修改或重订。
  1984年,纳税鉴定列入税收征管法规。区(市)对税户的纳税鉴定由原来的税务部门为主,改进为以税户为主进行,实行先由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申报,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制订书面鉴别认定,发给纳税人。鉴定的格式也从过去的综合式,每户一份,改成分税式,每税一份。四、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控管计税金额的重要手段。泉州市于1952年开始实行,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刷供应,票面套印有统一发票章。对国营、合营企业和一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必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套印统一发票章。银行、保险、水电、房管等部门专用单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刷,不套印统一发票章。统一发票式样,泉州先后于1957年、1962年、1975年、1982年和1987年多次更换。每次更换发票都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旧发票一律注销作废。发票的管理,原来都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1984年列入国家税收征管法规,1987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办法》。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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