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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农业四税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四税收入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505-50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农业四税收入,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屠宰税。文章回顾了这些税种的征收历史和变化,并提供了相应的数据和政策文件。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财政收入
农业四税收入
内容
一、农业税
解放后,在旧田赋的基础上,人民政府逐步完善农业税的征收制度和管理办法。
1951年,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并实施社会减免与灾情减免以照顾困难户。
1954年,市政府发布《主粮折代金单价通知》,规定少产或不产稻谷的农户应酌征一部分或全部代金。1956年7月,泉州市人委会又就农业税与地方自筹划分作出明确规定。
1957年起,为鼓励耕畜繁殖,对饲养耕牛和幼牛的农业社(户)、公社,每头给予减征稻谷10公斤。至1962年,计减免幼种畜税额36510公斤。
1958年,国务院实行比例税,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泉州市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最高地区不超过22%,最低一般不低于10%,较困难的偏僻地区和沿海岛屿还可酌减,但不得低于7%。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继续实行。当年计征农业税5.6万元。
1960~1962年,农业大幅度减产,为减轻农民负担,市对分配给农民的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1960年、1961年,全部取消农业税附加15%部分,三年间计少征农业税356.1万公斤,农业税实际收入110.7万元。
1963年起,农业生产状况有所好转。是年,在上年农业税正税的基础上,增加农业税机动数13.5万公斤,并恢复农业税附加10%。1965年,又将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5%,当年征收27.1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农业税征收仍稳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平均税率维持在10.8%,地方附加维持在15%,直至1978年。其间计收入544.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税的征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生变化。1979年起,纳税对象从原来的900多个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变成5.7万多个农户。为扶持贫困地区摆脱落后面貌,在农业税负担上实行“起征点”和“穷队减免”政策。1979~1983年,全市计减免农业税367.7万公斤,实征收入239.6万元。
1984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国营双阳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按“倒三七”的比例(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核定各乡(镇)、村包括农业税的合同定购数量。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或应征公粮超过粮食定购任务的部分,农业税可按“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当年农业税收入73.1万元,“七五”时期征收440.7万元。1992年,农业税收入为108.3万元。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市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单独征收特产税,当年计征2700元。1957年,进一步明确征收对象、税率,以及当年龙眼计征产量的打折与附加比例等。1959年,取消原来按市场固定价格随收随征,一律改按实际销售收入额计征。1957~1959年,计征7.1万元。1960年,实行新的计征税目、税率。1960~~1962年计征7.6万元。
1965年,水果特产税改征农业税。1966年开始,原竹、原木、笋于、香菇和海埕产物的特产税,由财务部门移给税务部门管征,改为评产征收农业税的水果、茶叶、莲子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特产税提成一律按总收入的5%提取,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其中8%属省、7%属市。1976年以后,特产税改由财政部门管理,税务部门代征。1963~1979年,全市计征27.6万元。
1983年起,对水果、海埕养殖、香菇、笋干、白木耳等五个品种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定产定税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管,收入与公社、乡镇分成,税务部门不再代征。1988年以后,进一步调整征收分成体制。1980~1992年计实征348.3万元。
三、契税
1951年底,市财政科成立契税办公室,开展契税征收工作。越年,完成白契补税及追补上手契、新转移变动等650起。至1953年底,全市除三桥街和新桥街桥尾外,基本完成中小工商业户及殷实居民户的投税工作,初步查清全市产权,查验大部分旧契,修正个别房地产价格及面积的错误。
1954年起,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对土地产权的转移变动,由部门限制逐渐发展到全面禁止土地的买卖和转让,对土地转移的课税面也随之缩小,直至完全停止。与此同时,陆续对合作组织、公私合营企业以及联合诊所、私立学校等单位购买、典入、受赠或交换的房屋作出免税规定,对公民个人也作出部分减税、免税规定。契税收入逐渐减少,仅在1964~1966年间收入580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乡的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1981年,市财政局发文要求各地按《契税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逐步展开契税征收工作。当年至1992年,泉州市房管局计代征465.4万元,除提取手续费外,实际人库368.9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10月,鲤城区开征耕地占用税。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以外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均属征税范围,标准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8元。先委托市、区土地局代征,1990年始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耕地占用税纳入国家预算,其中50%归中央,17%归省,10%归市,23%归区。在实征税额中首先提取5%的征收经费,然后再按上述分成比例分配。后来调整分成比例,区级分成提高。1987~1992年,计实征1061.1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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