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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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892
颗粒名称: 卷十四 金融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30
页码: 471-50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泉州鲤城区在历史上的金融发展历程。文中提到,在五代以前,货币主要由外地流入,后来泉州开始铸造铁钱。在清光绪年间,当铺、钱庄和侨批信局等金融机构开始逐渐出现。随后,各家银行机构相继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金融业务逐渐发展。在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泉州支行成立,金融市场得到恢复和加强管理。改革开放后,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恢复或成立分支机构,金融业务蓬勃发展,银行系统各项存款总余额和贷款总余额也呈现了急剧增长的态势。
关键词: 鲤城区 金融 钱庄

内容

卷十四 金融
  鲤城区地域的金融活动起始无考。五代以前,货币都由外地流入,五代,闽王曦永隆四年(942年),泉州始铸“永隆通宝”铁钱。明朝中叶,外国银币(俗称“番银”)开始流入市面参与流通。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始有当铺、钱庄和侨批信局。清末至民国中期,泉州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相当活跃。民国5年(1916年),设立首家银行机构——中国银行泉州汇兑所。民国23年起,中央银行、福建省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相继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务迅速发展。
  民国27年5月厦门沦陷后,许多金融机构及业务迁移泉州,泉州一度成为闽南侨汇承转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侨汇断绝,交通受阻,百业凋敝,泉州的金融机构先后迁至内地,业务一度萧条。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市场复苏,金融业日渐活跃。民国36年后,国民政府滥发纸币,引发恶性通货膨胀,金融业全面崩溃。
  解放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泉州支行,恢复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大力吸收存款,沟通侨汇,支持生产,促进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1953年起,在农村设立信用合作机构,占领农村信贷阵地。此后泉州各金融机构都经几度撤并,但金融业发展对泉州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为鲤城金融事业带来生机。1980年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兴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地(市)级和市(区)级的分支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相继恢复或成立,金融网点遍布城乡,金融业务迅猛发展。1992年末,全区银行系统各项存款总余额25.73亿元,比1965年末和1978年末分别增长63.1倍和26.1倍,其中城乡储蓄余额16.23亿元,分别增长72.6倍和30.5倍;各项贷款总余额15.81亿元,分别增长41.7倍和10.1倍。
  第一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当铺 钱庄 金银店 侨批局
  一、当铺
  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泉州出现当铺,且发展较快。至宣统三年(1911年),有近40家,集中在泉州城内。民国11年(1922年)有当铺20余家,后因地方民军混战,社会治安混乱,当铺成为军人、土匪、流氓勒索、抢劫的目标,加上人民生活日益艰难,当而不赎,资金周转不灵,相继停业。至民国24年,泉州当铺已不复存在。其后至解放初期,民间有以金银首饰、布帛作抵向私人借款,普通月息2分,抵押品当值比例一般为十比六。
  二、钱庄
  清乾隆以后,百姓通用制钱,白银和洋元须兑换成制钱。嘉庆年间(1796~1820年),缴解钱粮纹银须与银匠兑换。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泉州出现吉利钱庄,址在万寿支路,资金1000元,经营汇兑、买卖生金业务。光绪三十四年,设于新桥头的聚得钱庄营业额达130万元。
  民国初期,市场萧条,钱庄业务清淡,只有明新、芳瑞、亦宜安、天益泉、聚得、吉利、振华、益有等家钱庄,各家资金一般2000~3000元,以经营兑换为主,兼营金银器业务。民国10年,由于东南亚汇水高,侨汇多,钱庄迅速发展。民国18~19年,城区有钱庄20余家,大多为合资经营,资本较大,全面办理存、放款和异地汇兑业务。
  民国21年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影响,侨汇锐减,商业萧条,钱庄存款大幅度下降,放款难以按时收回,资金周转不灵,纷纷宣告倒闭。民国26年底,只剩泉南、吉利、锦源、大方、大同5家。翌年,厦门的大同成记、裕方两家钱庄迁移泉州。
  太平洋战争期间,钱庄歇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复业的钱庄和新开设的钱庄资本薄弱,业务清淡,经营一、二年便告收盘或转营金铺银楼。
  三、金银店(楼)
  金银店俗称金铺、银楼、首饰店、金仔店、打银店。清末民初,泉州有金银首饰作坊、店铺近百家。
  民国25~26年,美国金元流入,民间拥有金银饰物更为普遍,泉州金银业有四五十家,分布在中山路、新桥头、涂门街、西街、浮桥街等繁华商业街市。
  太平洋战争期间,侨汇断绝,侨属大量出售金银,金银业大户黄健招、曾金荣、曹任汉、蔡通陛等组织中央银行金银总公司泉州分公司,收购黄金、纹银、银元,炼成块状,统一成色后缴售中央银行。规模小的金银店业务清淡,无利可图,纷纷收盘。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侨属大量购进金银以保值,金银需求量激增,金铺银楼林立。泉州经营黄金批发的有金华、金城、瑞珍、瑞华、大方、崇山、昌兴等店。
  解放后,人民政府取缔非法金银加工,对合法加工营业的金银店实行严格管理,泉州金银店不上10家。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对金银饰品的需求逐年增加,泉州市区金银业不断发展。1990年,拥有《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金银饰店共有17家。
  四、侨批局
  侨批局经营华侨附有信件的汇款派送,又称批馆、信局、民信局、批信局、汇兑信局、汇兑庄等。
  清光绪以前,出现中间人承办华侨寄信汇款回家的业务,称水客、客头。以后,出国人数增多。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新门外王宫村客头王世碑开设王顺兴信局,继后设立的有捷鸿、如鸿、天一、亦宜安、恒记等信局,大多为厦门信局的分支机构,办理侨信、侨款的派解业务。
  民国10年后,南洋华侨经济繁荣,泉州侨汇大幅度上升。民国17年,全国取缔民信局,泉州因华侨批款多,获准另发批信局执照继续营业。至民国19年,市区增设11家信局。民国20年后,受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侨汇逐年下降,加上国内政局动乱,治安不宁,信局信差时常被劫杀,有些信局被迫歇业,有的信局发行信用票代替现金派解,以保信款安全。民国23年,锦昌信局等7家信局组织成立晋江县银信业同业公会,呈请警备司令部予以保护。至民国24年,市区营业的信局有捷兴、锦昌、正大、德盛4家,职工102人,年收汇615万银元。
  民国26年4月,中国银行厦门分行承顶合昌信局牌照,泉州支行以合昌分局名义经营侨批业务,当年累计解付侨汇92万多元。厦门沦陷后,有20多家信局迁到泉州,市区共有25家民营信局和中国银行泉州支行的合昌信局。合昌信局使用支票解付。至民国27年,南洋100多家信局委托其派解侨汇,合昌局业务占泉州经收侨汇的70%以上。
  太平洋战争期间,侨汇中断,批信局停业。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泉州侨批业恢复发展。民国35年,泉州有源兴、同兴、合昌、建南、鸿盛等20家头二盘批信局,其分号及联号达683家,其中国内238家,国外445家。民国36年,批信局实行金银外币实物汇款,普遍设置解付机构,雇用特约信差、临时信差,日夜赶工,缩短解付时间。民国37年4月,市区侨批局有18家(不含分支机构)。
  解放后,1949年11月,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开始办理信局登记。至1950年3月,市区登记的信局有30家,年底核准营业的独立核算头二盘局只剩9家。1951年1月,三盘派送业务组织联营,成立厦门市侨汇业务晋属第一派送联营处(简称“晋联”),泉州城区设派送分处,负责侨信、侨款的派送业务。1952年,泉州有华成、达华、金淘、瑞兴、协兴(1958年收盘)、全安、合昌7家。
  1956年5月,侨批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头二盘收汇局保持原状,17家三盘派送信局组成泉州晋江南安侨汇联合派送处(简称“泉联”),泉州城区设总处,马甲设派送站。1958年7月,泉州城区5家头二盘局联合组成泉州市收汇联营处,统一经营。8月,泉联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1959年4月,泉联改组,成立晋江专区侨汇派送处,设立泉州市侨汇派送站和马甲侨汇派送站(1964年撤销)。同年7月,5家头二盘局恢复原状,各自独立经营。1964年,增设源大收汇局。“文化大革命”后,1968年,侨批业资金被冻结。1969年1月,市区6家收汇局实行统一经营。1975年2月,派送处改称晋江地区海外汇款服务处,市区6家头二盘收汇局并入。1976年1月,华侨汇款业务由中国银行泉州支行接办,侨批业机构全部撤销。
  第二节 银行
  中国银行泉州分行民国5年(1916年)3月,中国银行(简称“中行”)泉州汇兑所开业,地址在市区新桥头。民国8年,改为泉州支行。民国31年2月内迁永春,泉州改设办事处。民国34年10月,支行迁回泉州,复称中国银行泉州支行。民国38年9月,中行泉州支行由泉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0月复业。1953年6月起,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福建省分行的直辖支行,作为人行晋江中心支行的一个国外业务部门,对外仍沿用中行泉州支行名称。1957年12月,中行泉州支行并入人行泉州支行,成为该行的国外业务部,对外名称不变。1959年6月,恢复专区性外汇专业机构,成为人行晋江专区中心支行的一个国外业务部。1966年7月,取消国外业务部,中行泉州支行脱离晋江专区中心支行,仍属人行系统。1978年5月迁址九一路。1980年6月起,中行泉州支行脱离人行系统,成为中行地区局一级机构。1982年5月,改称中行泉州分行。1985年起,开始在市区设立办事处和储蓄机构。至1992年,有南门、钟楼办事处,泉秀、浮桥、侨联、东街、黎大储蓄所和华大、华塑储蓄代办所,办理市区存款、储蓄等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泉州分行民国23年9月,成立中央银行泉州兑换所;10月,改组为办事处,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后升格为二等分行,隶属厦门一等分行管辖。民国35年,附设中央信托局泉州代理处。民国37年,分行机构撤销。
  中南银行泉州办事处民国23年10月成立,隶属厦门分行管辖,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至民国25年3月,因业务清淡停办。
  中国实业银行泉州办事处民国24年成立,地址在市区中山路。至民国25年1月,因业务清淡停办。
  福建省银行泉州分行民国25年3月,成立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地址在中山路。民国29年10月升格为二等分行,民国31年3月又升格为一等分行。民国33年10月,迁往南安县洪濑镇。民国34年底,迁回泉州。解放前夕,业务陷于停顿。民国38年9月,由泉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交通银行泉州支行民国25年8月成立,隶属厦门分行,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厦门沦陷后,迁往南安县洪濑镇。民国34年2月,迁回原址。民国38年9月停业,由泉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中国农民银行泉州办事处民国26年4月,成立中国农民银行晋江分理处,隶属厦门支行,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民国29年8月,改组为泉州办事处。民国38年6月停办,9月,由泉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集友银行泉州支行民国33年3月,成立集友银行泉州办事处,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后改组为支行。民国38年5月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支行民国38年9月成立,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1950年5月升格为泉州中心支行,1952年更名为晋江中心支行。1953年下半年,在晋江中心支行营业部基础上成立人行泉州市支行。1980年7月至1984年7月,人行泉州市支行内设保险股,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泉州市支公司名义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人行泉州市支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支行牌子,一套人员,账务分开。1985年1月起,人行泉州市支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撤销人行泉州市支行,业务由人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承办。至1992年,鲤城区的中央银行业务由人行泉州市分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1982年5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晋江分局,与中行泉州分行合署办公。翌年5月,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分局。1985年1月起,与人行晋江地区分行合署办公。1986年1月,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负责辖区的外汇管理工作,对外汇收支进行监督和检查。1987年4月,分局成立外汇调剂中心,直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
  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泉州分行1951年6月,成立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1952年10月并人人行晋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1954年6月,成立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晋江办事处,地址在市区中山路。1955年9月,交通银行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行”),晋江办事处改称建行晋江支行,升格为专区一级机构。1963年,成立华侨大学工地办事处。1970年5月至1972年5月,机构一度撤销。1978年,改称建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1986年1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在市区设立储蓄网点,办理储蓄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鲤城区支行1990年4月,成立建行鲤城区支行,8月开业,下辖原属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的13个储蓄网点,地址在市区九一路。1992年,建行鲤城区支行设8个职能部门,下辖东街、马甲分理处和市区东大路、新门街、涂门街、西街、九一路等储蓄专柜及龙头山、金山、红梅等储蓄所专柜,员工149人。
  中国农业银行鲤城区支行1964年4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简称“农行”)泉州市支行,内设3个职能股,下辖浮桥、东海、城东3个营业所,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1965年12月,并入人行泉州市支行。1979年12月,恢复机构。下辖罗溪、马甲、河市、城东、东海、北峰、浮桥7个营业所。1986年3月,更名为农行鲤城区支行。1992年12月,农行鲤城区支行下辖8家营业所和北门、金山、新门街、宜春、鲤江等15家储蓄所,员工163人。
  中国工商银行鲤城支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行”)泉州市支行成立,与人行泉州市支行合署办公,资金分开、两套账目,承担人行泉州市支行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5年6月独立办公,下辖开元办事处和指挥巷、钟楼、开元口、泮宫口、新门街、南门6家储蓄所。1986年1月,改称工行泉州市鲤城区支行。8月,工行市、区两行业务作明确划分,区支行主要办理国营零售商业、粮食、物资、供销、街道工业、区属部门工业的金融业务和全部储蓄业务。1992年11月,更名为工行泉州市鲤城支行,下辖19家储蓄所,职员254人,行址在市区中山南路。
  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1989年12月,成立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办事处,地址在市区温陵路,后升格为泉州分行。1992年,市区设有中山南路、西门城口等5个储蓄所,办理储蓄存款业务。
  第三节 保险机构
  一、保险代理机构
  民国26年(1937年),成立中国保险公司泉州代理处(在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内),主办水、火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民国34年,侨资创办南侨保险公司泉州办事处,主要经营水、火险及运输险。抗日战争胜利后,泉州相继开设中央信托局保险部泉州代理处,交通银行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泉州分理处,经办水、火险,货物运输险和仓库物资火险。保险代理机构均在解放前先后撤销。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泉州市支公司
  1950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泉州分理处,地址在市区中山南路。同年12月,升格为人保泉州市支公司,业务直属人保福建省分公司管辖。1952年7月,升格为人保晋江中心支公司。1954年1月,撤销人保晋江中心支公司,恢复人保泉州市支公司。1959年1月再次撤销。1980年7月,恢复人保泉州市支公司,业务直属人保福建省分公司管理,负责经营泉州地、市所在地的保险业务。1984年8月,与人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保险科合并,成立人保晋江地区中心支公司,归人保福建省分公司管辖。1986年4月,改称人保泉州市支公司。1986年8月,市支公司设立营业部(下设财产险、运输工具险和人身险3个股),经营各项保险业务。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鲤城区支公司
  1989年8月,成立人保鲤城区支公司。至1992年底,在市区近郊设有10个保险代理站,聘用专职保险员30名。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农村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泉州设立办事处,开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至民国25年10月,近郊建立14家农村信用社,社员296人,总股数384股,股金768元。民国27年,晋江县政府成立合作指导委员会,督导合作业务。解放前夕,农村信用合作社解散。
  1953年,随着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东海、北峰、江南出现信用互助组。1954年2月起,发展初级农村信用合作组织。1955年3月,农村信用社实施整改,乡设大社,村设分社,过渡到高级形式的信用社。年底,郊区设4个信用社,下设分社。1958年,信用社成为公社信用部,信用分社成为生产大队信用分部。1962年初,公社信用部改为公社信用社,分部改为信用站。
  1971年2月,泉州市农村信用社有1(家。1977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43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47万元。
  1979年以后,农村信用事业蓬勃发展。1983年,增加社员股金,农村信用社股金计有9.2万元。1984年10月,成立泉州市信用合作联社,提高协调能力。1985年,8个信用分社和68个信用站归并为21个信用分社和5个信用代办站。1987年5月,成立鲤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992年末,鲤城区信用合作联社下辖营业部1个、信用社10个、信用分社21个、储蓄所1个,分布在城区和郊区各乡(镇),各项存款余额2.6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05亿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1月,成立鲤侨城市信用社,为股份制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办理城市街道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的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和城乡个人储蓄存款,接受人行泉州市分行管理和监督。后城市信用合作社逐步发展。1992年末,全区共有鲤侨、海滨、开元、临江、集友5家城市信用社,自有资金605万元,各项存款余额12583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875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万国储蓄会泉州支会 民国时期,成立万国储蓄会泉州支会,会址在中山中路泉山书社内,发行有奖储蓄会单。民国24年(1935年)7月倒闭,储户存款全被吞没。
  中央储蓄会泉州支会 民国25年11月,成立中央储蓄会泉州支会,会址在中山中路泉山书社内,先后代理厦门支会、福州分会的有奖储蓄业务。民国34年6月停业。
  邮政储金汇业局泉州办事处 民国32年9月,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泉州办事处,地址在中山南路,民国36年4月撤销。
  福兴财务公司泉州办事处 1982年3月,成立福兴财务公司晋江地区分理处,与建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合署办公,1987年1月撤销,1988年2月恢复,地址在中山中路。
  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2月开业,地址在市区温陵路。系独立核算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隶属泉州市财贸委员会,业务接受人行泉州市分行管理和监督。
  泉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2月成立,地址在市区新门街,隶属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为法人企业。
  侨乡典当拍卖行 1988年8月成立,地址在温陵路,系合资金融组织,隶属泉州市财贸委员会,业务接受人行泉州市分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货币流通
  唐、五代及北宋,泉州通用铜钱。唐朝有五铢钱、“开元通宝”、“乾元重宝”。五代十国有“唐国通宝”、“开元通宝”、“永隆通宝”。北宋有以历代皇帝年号命名的如“太平”等20多种年号钱。
  南宋,银锭作为称量货币开始流通,与铜钱并行使用。建炎元年至咸淳八年(1127~1272年),流通的有以历代皇帝年号命名的如“建炎”等近20种年号钱。金朝的“大定通宝”、“正隆通宝”也流入泉州。日本的“宽永”、“元丰”等,安南(越南)的“景兴”、“景盛”等,高丽(朝鲜)的“常平”、“朝鲜”等,共有几十种铜钱流入。
  元代,以钞为主,铜钱为辅,并行流通。铜钱有“至正通宝”、“至大通宝”。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发行“至元通行宝钞”。延祐(1314~1320年)以后,禁用铜钱,只行纸钞。至正年间(13411368年)复铸铜钱。
  明初,沿用元钞,与“洪武通宝”并用。洪武八年(1375年),造“大明通行宝钞”,分一百文至一贯共6种。洪武二十二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后宝钞逐渐贬值。正统元年(1436年),市面交易不用钞票,专行铜钱,纳税时钱钞各半缴纳。明朝中叶,外国银币在市区流通,最早的是西班牙银币。嘉靖元年(1522年)停用宝钞。明末,银两作为货币流通,交易收付,大数用银,小数用钱。钱币有以历代皇帝年号命名的如“洪武”等近10种年号钱,此外尚有其他钱币。崇祯年间(1628~1644年)大量使用铜钱。
  清代,通行钱币,混用纹银。钱币有以历代皇帝帝号命名的如“顺治”等10种帝号钱。此外尚有其他钱币。顺治八年至十八年(1651~1661年),发行贯钞。乾隆初,蕃银普遍使用。嘉庆十七年(1812年),平银每两兑制钱一千一百文。道光后,银元趋于统一,陆续流人的有荷兰、西班牙、墨西哥、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10多种银元,泉州人称番银、洋银、大洋。咸丰、同治间(1851~1874年),官方发行“户部官票”(银票)和“大清宝钞”(钱票),合称为钞票。同治以后,银锭渐为银元取代。光绪十三年(1887年),试铸银币。光绪二十二年后,陆续使用,有“光绪元宝”、“大清银币”、“宣统元宝”。光绪三十年后,始用铜元,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宣统元宝”等。
  宣统年间(1909~1911年),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发行兑换票,又称台伏票,分为银两票(1~200两5种)、银元票(1~100元5种)两种,统称大洋票。又有小洋票,分为1元至10元等5种。
  民国初期,市面交易混用银元、银角、铜元和铜钱。民国3年(1914年),以袁世凯头像银元为国币,同时使用银元票。民国5年起,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的兑换券与银元混合使用。民国14年后,银元逐渐代替铜钱。
  民国22年,废两改元,停用银锭,概用银元,以铸有孙中山半身侧面肖像的银元为正式国币,但其他银元同样流通。泉州流通的银元多达10余种。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南银行、中国实业银行、通商等发行的纸币均可兑换银元。民国24年11月以后,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4家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明令禁止银币、铜币流通。法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及1角、2角、5角等6种。民国25年,晋江县各银行法币流通额600万元,其中中央银行占28.3%,中国银行占21.7%,中国农民银行占16.7%,福建省银行占16.7%,交通银行占13.3%。民国26年,法币面额扩大到50元、100元、500元。
  民国29年以后,法币面额不断增大,滥印滥发,丧失信用,为商民拒用。民国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至民国37年,关金券滥发,面额日增,币值日贬,如同废纸。同年8月,取消法币,通行金圆券,不到10个月,发行额增加65万倍,金融崩溃,银元、银角、铜元等旧币恢复流通。民国38年7月,改用银圆券,未及流通,泉州解放。
  泉州刚解放,市面交易以银元、银角、铜元、黄金、港币、美钞混杂流通,金融市场混乱。194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五专员公署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金圆券为非法货币,禁止流通,对银元、铜元、外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挂牌收兑,人民币占领流通领域。人民币票面值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共12种。银行以金圆券10万元比人民币1元的比值收兑金圆券。
  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票面值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主币和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辅币。以旧人民币1万元比新版人民币1元的比值收兑,5月10日旧人民币停止流通。195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分、2分、5分铝镁合金辅币。1962年4月,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80年4月,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面额有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7种,与人民币等值。1980年、1981年、1983年、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角、2角、5角铜币和1元铜镍合金币。1987年4月,发行第四套人民币,增加50元、100元两种,与第三套人民币同时流通使用。1991年起,发行1角铝镁合金币、5角铜锌合金币、1元钢芯镀镍硬币。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个人储蓄
  解放以前,泉州各金融机构开办的储蓄种类有活期、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及有奖储蓄会单;农村信用社开办以稻谷为主的实物储蓄。民国25年(1936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泉州分机构的个人存款法币62万元,占存款总数的23.9%。
  泉州解放初期,物价波动,为保障储户利益,银行开办折实(物)储蓄和侨汇原币存款业务。1950年5月起,折实储存转入保本保值储蓄。1951年,开办华侨储蓄,存期1年以上的给予利率优惠。1952年下半年,实行统一的储蓄利率,增办活期、定期、有奖定额储蓄,农村信用社开办社员储蓄。1955年末,城镇储蓄余额686万元,其中中行华侨储蓄332万元,占48.4%。
  1958年,实物储蓄对象扩大到金银、杉木、猪羊等实物。1959年后,开展群众性储蓄活动,广开储源,开办预约储蓄。因三年经济暂时困难,19611962年储蓄存款滑坡。1963年后,市场供应好转,金融机构协助各单位开办互助储金会,储蓄存款余额上升。“文化大革命”初期,储蓄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有的储户的存款被冻结,储蓄种类只剩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活期储蓄3种。
  1978年后,城乡储蓄余额大幅度增长。金融机构展开储蓄业务竞争,增办定活两便、大额可转让、住房储蓄、长期定期保值储蓄等业务。各行先后开办以奖代息的储蓄业务,工行先后推出“贴花有奖”、“住房有奖”、“名优电器系列大奖”、“摩托车大奖”、“贴水电器金奖”、“迎新黄金饰品有奖”、“龙年大奖”等,中行推出“定期大额贴水储蓄”、“半年期大额优惠利率开奖供售黄金首饰和彩电储蓄”、“大额有奖有息储蓄”、“大额贴水彩电大奖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百元定额贴水摩托大奖储蓄”等,建行推出“住房有奖”、“四季春”、“都得利”、“摩托大奖”、“家电大全”、“万事达”等,农行推出“元宵有奖”等。1987年,全区城乡储蓄余额41144万元,比1978年增加7倍,人均储蓄906元,比1978年增加5.7倍。
  1992年末,全区储蓄网点遍布城乡,方便群众存取。全区城乡储蓄余额162330万元,比1987年末增加近3倍,人均储蓄3249元,比1987年末增加2.6倍。其中,城市储蓄147984万元,占91.2%;乡镇储蓄14346万元,占8.8%。
  第二节 财政性存款
  古代,泉州财政性赋税课所得银钱,除上缴外,其余设库指定专人保管。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财政性款项大部分存入银行。民国25年(1936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在泉州的分支机构财政性存款达法币15万元,占存款总额的5.8%,其中中国银行10万元。
  解放后,财政性款项一律存入银行,1949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7万元。随着生产和流通的恢复和扩大,财政收入、基本建设拨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经费的逐年增长,财政性存款大幅度上升,1952年财政性存款达207万元,比1949年增加28.4倍。
  1953年后,财政性存款稳步上升。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银行贷款娜作财政性开支,财政性存款猛增,年底余额1811万元,比1957年增加4.2倍。其中,地方金库存款366万元,地方机关团体存款1358万元,特种存款84万元,中央机关团体存款3万元。1966年后,冻结机关团体存款,1972年后解冻。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84年末,财政性存款余额4460万元,比1978年末增长91.4%,其中财政存款1306万元,机关团体存款2149万元,部队存款123万元,基建存款882万元。
  1985年后,财政性存款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第三节 企事业单位存款
  民国时期,泉州企业存款大多为商业存款。民国25年(1936年),城区商行存于中央、中国、福建省3家银行的存款法币170万元,占存款总额的65.4%。
  1949年底,泉州市区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仅2.07万元。1950年执行现金管理后,企事业单位存款不断增长,1955年余额251万元,比1950年增长7.7倍。60、70年代,企事业单位存款时增时减。1978年以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存款迅速增长。1985年起,企事业单位存款由各专业银行办理。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工商贷款
  民国时期,泉州金融机构放款绝大部分用于商业。民国14年(1925年)4月,中行泉州支行对聚德、振华、天一等25家商号和钱庄贷款18.4万银元。民国20年,该行贷款余额达140.66万银元,占闽行全辖的60%;民国34年,贷款余额1272.7万元。福建省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设在泉州市区的分支机构也发放工商贷款。
  1951年起,泉州人民银行开展工商业贷款,主要对象为私人工商业,年末余额8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工商贷款余额逐年上升,1956年末,余额达1877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1565万元,占83.4%。1957年,人行泉州市支行开办外贸信贷业务,支持国营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商品。1958~1960年,银行敞开口子,推行“全额信贷”管理,国营商业和供销部门实行“存贷合一”活存透支办法,信贷失控。1960年末,贷款余额由1958年的2134万元上升到6791万元。随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取消“存贷合一”和“全额信贷”管理,贷款余额逐年下降。1965年末,贷款余额3222万元,比1960年下降52.6%,其中,工业贷款余额392万元,下降81.3%;商业贷款余额2830万元,下降39.7%。“文化大革命”时期,信贷制度遭到破坏,挪用贷款严重,企业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增多。1976年末,工商贷款余额达9647万元,比1965年增长199.4%。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市区外贸信贷统归中行泉州支行办理。1981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办法。1983年,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起,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工商业贷款由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对各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贷款总量,重点支持国有商业、粮食、物资部门和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和生产名优特产品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1992年末,区工商银行工商业贷款余额11724万元,市中国银行外贸外事企业贷款余额9345万元、三资企业贷款余额13475万元,市、区建设银行贷款余额5280万元。
  第二节 农业、乡镇企业贷款
  一、农业贷款
  民国24年(1935年)10月,晋江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3.4万元。
  1950年,人行泉州支行开始发放农业贷款,是年余额2万元。1953年,东海、北峰、江南3个乡的信用互助组开办农业贷款业务。19501979年,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513万元。
  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后,农业贷款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重点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和创汇农业。1983~1992年,区农行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807.1万元。1992年末,区农行贷款余额860万元,比1983年增长17.5倍;区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18382.8万元,年末贷款余额115万元,比1983年增长19.9倍。
  二、乡镇企业贷款
  60年代初,银行开始支持乡镇小作坊。1962~1977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54万元。1978~1984年,农行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398万元。1985年后,区农行调整信贷结构,扶优限劣,重点支持乡镇骨干企业和出口型乡镇企业。1985~1992年,累计发放贷款30093万元,1992年末贷款余额354万元,比1985年增加59.8倍。
  第三节 基本建设拨贷款
  一、基本建设拨款
  解放后至1989年,市内基本建设拨款由市级建设银行办理。1990~1992年,区建行办理财政拨款229.5万元,经办拨改贷435万元,支持市内“菜篮子”工程、乡镇基础设施。
  二、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泉州建设银行试办基本建设贷款业务,1985年拨款改为贷款。1990年8月后,区建行陆续向区建安企业、市区旧城改造工程等发放贷款。1992年末,市、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余额3888万元,市中国银行余额928万元,市、区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6846万元。
  第五章 国内结算 代理业务
  第一节 国内结算
  一、现金结算
  民国24年(1935年)后,民间个人和社会各部门、单位之间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大多使用现金。
  1950年4月,泉州银行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外,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相互经济往来均不得使用现金结算。1960年,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现金审批,对擅自保存定额以外现金的单位给予制约。
  1977年,定期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留存坐支,限制现金交易结算量。改革开放后,泉州现金交易大量增加,银行结合各单位资金往来特点,宣传推广新的票据结算方式,引导各企业单位正确运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转账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的金融机构已有转账结算业务。
  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都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结算实行信用集中银行,双方交易,钱货两清,银行不予垫款,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
  (一)同城票据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金融机构均办理支票结算和贴现业务。
  1950年4月起,同城结算以转账支票结算为主。1953年,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4种,仍以支票结算为多。1954年10月起,实行计息收费制度。1955年,增加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两种结算方式,取消保付支票结算。1957年,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和限额支票4种。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的使用范围,均使用支票结算的转账凭证。1973年7月,有委托付款(凭证有现金支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和转账支票3种)和委托收款(同城托收和同城托收无承付2种)。对签发空头支票按面额收取3%罚金,1978年1月起改按1%处罚。1986年4月起,区农业银行收购农副产品采用定额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1986年6月,泉州成立金融票据交换清算中心,办理鲤城地域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清算工作。1989年4月起,实行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
  (二)异地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的钱庄、汇兑信局(侨批局)、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都开办汇兑、贴现、押汇等业务。主要方式有票汇、信汇、电汇3种。华侨款项的汇兑以香港—厦门—泉州、香港—上海—泉州为主。
  1949年10月,泉州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与省人民银行的侨汇、票汇业务,办理与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福州、厦门等地的电汇业务。1953年,推行全国统一的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是托收承付和异地电信拨结算)。1955年3月,改革汇兑结算办法,取消电话汇款。1959年,异地结算方式有汇兑和异地托收承付两种,比较固定的交易往来较多使用托收承付。1968年,规定基本建设单位的异地采购款一律经人民银行转汇。1973年1月,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1980年10月,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4年,缩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范围,推广票汇结算方式。1989年4月起,推广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方式,废止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国内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等方式。1990年4月起,恢复托收承付结算。
  第二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民国时期,泉州城区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均有代理中央和地方金库经收关税、盐税、募集公债等业务。
  民国38年(1949年)9月,人行泉州支行开始代理中央金库泉州支库业务。1950年5月,中央金库泉州支库改称泉州中心金库,兼理泉州地、市地方金库的收纳和支拨业务。1958年7月起,人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1977年11月起,金库担负办理地方政府预算收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任务。1980年,金库、财税部门共同实施金库收入、划分、缴款工作,对财政预算款项执行划拨和监督。1988年1月,人行泉州市分行成立国库科,加强金库业务的经管,保证金库核算准确,库款收解及时。
  二、代理债券业务
  民国24~34年,代理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救国公债、节约建国储蓄券、同盟胜利公债等,以摊派为主,后法币贬值,强制民众购买。
  1950年,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作计算标准,面额有1分、10分、50分、100分4种,5年偿还,年息5厘。
  1954~1958年,代理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利率均为4%。1959年、1960年,代理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合理分配,自愿认购。
  1981~1992年,代理发行国库券和泉州市地方企业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地方企业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财政债券。各券种到期后均能按时兑付。
  第六章 外汇
  第一节 贸易外汇结算
  1951年,中行泉州支行为私营进出口商办理进口结算25笔,付汇33万港元。1952~1976年,银行没有办理贸易外汇结算。
  1980年11月,中行泉州支行复办国际贸易结算,办理“三来一补”贸易项目工缴费对港澳地区的托收业务283笔48.9万美元,收汇150笔20.2万美元。当年该项业务收汇结算计74万美元,以后逐年有所增加。1981年9月,全面开办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当年结算额达417.5万美元。
  1982年2月,开办进口开证、付汇及进口代收业务。1984年,共办理贸易外汇结算1597.6万美元,比1981年增长283%。1987年起,先后开办定期结汇、出口押汇、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汇票贴现和出口打包放款等项结算。1988年4月起,中行泉州分行与国外有关代理行建立印押关系,1990年,拥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国外联行和代理行有42个国家和地区的330家分支行,拥有国外26家代理行的密押、50家代理行的有权签章样本和21家国外联行的印押。1992年,中行泉州分行本部共办理收汇6397笔7661万美元,其中进口开证101笔1990万美元;付汇422笔3030万美元,其中进口开证付汇139笔2001万美元。当年办理“三来一补”纯工缴费收入收汇结算356万美元。
  第二节 侨汇
  清朝末年,泉州侨汇年均约100万元。
  中华民国初期,侨汇由水客和侨批局承办。民国5年(1916年)以后,泉州中国银行开办侨汇款的汇兑调拨业务,通过香港交通银行及其他代理商行办理南洋侨汇。大量汇款仍由侨批局承办。民国19年汇入泉州的华侨汇款约2500万元。
  民国23年以后,中央银行、福建省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均办理华侨汇兑业务。当年侨汇量为1696万元。民国26年4月,中行泉州支行成立侨汇组,承顶合昌信局牌照,增办侨信款的直接派送业务。当年侨汇量为1451.3万元。
  厦门沦陷后,泉州成为闽南侨汇承转中心,侨汇开始从外洋直接汇人泉州。民国27年泉州侨汇达3581.1万元法币,民国28年1.2亿元法币,民国29年2.8亿元法币,民国30年3.7亿元法币。民国30年12月至民国34年7月,侨汇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由于国内恶性通货膨胀,华侨汇款改为美元、金银或实物。
  1949年10月,中行泉州支行成为全地区管理侨汇、外汇的专业银行,推行原币汇款办法,解付侨汇原币存单(1951年4月停办)。1950年,签发美汇存单320万元,港汇1640万元。1950年11月后,推行人民币汇款办法。1953~1955年,中行泉州支行办理清偿解放前华侨的存汇款,共给付人民币84.4万元。1954年,全地区侨汇折美元2415万元,其中中行泉州支行直接收汇占6.2%,泉州侨批信局收汇占8.4%。1966年,全地区侨汇折美元2304万元,其中中行泉州支行直接收汇占20.9%,侨批业收汇局收汇占21.0%。1970年后,中行泉州支行与港澳及海外联行代理行建立直接通汇关系,收汇比重逐年上升。1976年1月起,市区、石狮、永春等收汇局的收汇业务由中行泉州支行以金泉华名义接办,业务量下降,1978年海外收汇局收汇比例占7.8%,中行泉州支行收汇比例占56.9%。1982年5月以后,国内联行转委地区解付的侨汇均改用原币划归中行泉州分行解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华侨投资和捐赠国内的钱物逐年增加,但国家允许华侨“以物代汇”、“以钞代汇”及居民存入外币,侨汇结汇成人民币的数量不多,1992年仅175万元。
  第三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
  一、收兑外钞
  1949年9月,人行泉州支行开始对外收兑外钞。10月,中行泉州支行全面负责外钞收兑工作。直接收兑的外币有美元、港币、马币3种。1950年,收兑外钞折美元171.3万元,其中美元168.7万元。1951年以后,外钞收兑业务逐渐减少。1957年、1968年,分别增办菲币、新加坡元的直接收兑业务。1970年以后,外钞收兑由美元为主逐渐转变为以港币为主。
  1980年,中行泉州支行增办新台币收兑业务,以后收兑的币种增多。1992年,外钞收兑有美元、港币、加拿大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元等22种,中行泉州支行外钞收入5645万美元。
  二、兑付外汇票证
  解放后,中行泉州支行陆续受理国外联行、代理行的汇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外汇票证的兑付业务。1978年,中行泉州支行开始受理中国银行总行在海外联行出售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兑付业务。1983年,兑付2200笔、人民币342万元。1992年,中行泉州分行办理兑付境外100多家联行、代理行发行的旅行支票。
  三、兑付外汇信用卡
  1981年8月起,中行泉州支行首先受理兑付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1982年1月起,受理兑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的发达卡。此后,受理代兑的有香港大来信用证有限公司的大来卡,香港汇丰银行、香港东亚银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等发行的签证卡和万事达卡,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的JCB卡。1985年起,指定泉州中国旅行社、国际旅行社、侨联大厦等9个单位为外宾持卡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的特约单位。1990年,信用卡兑付2017笔,金额108.7万元外汇人民币。
  四、发放外汇兑换券
  1980年4月起,中行泉州支行在泉州市区发放外汇券,全区收兑外汇券的有泉州中国旅行社、华侨友谊商店等几十个单位。1980~1992年,全区累计发放外汇券44722万元,回笼36626万元,回笼率81.9%。
  五、批售出国外汇旅杂费
  解放初,开始办理华侨外汇旅杂费的批售业务。1954年批售2.3万港元,1955年批售0.9万港元,以后停止办理。1973年3月,复办因私出国外汇旅杂费的批售业务,当年批售23.5万港元。随着出境人数的增多,因私批汇业务量不断增大,1976年批售47.7万港元,1979年319.5万港元,1984年30万美元,1990年90万美元。1983年8月,始办因公出国人员外汇旅杂费的批售业务,1986年批售15万美元,1988年16万美元,1990年10万美元。
  第四节 外汇存贷款
  一、外币存款
  抗日战争时期,中行泉州支行办理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法币折合外币定期存款业务,推销美金储券。
  1949年12月起,中行泉州支行办理华侨原币汇款转存美汇和港汇存单业务。1950年办理美汇存单320多万美元,港汇存单1640多万港元。1956年10月起,中行泉州支行开办乙种外币存款业务,当年存款余额7800港元。1968年6月,外币存款不再开立新账户,旧存户只取不存。1978年,外币存款余额降至15.7万港元。
  1979年8月起,中行泉州支行开办对公(单位)外币存款业务,当年单位存款余额0.8万美元,个人存款余额13.6万港元。1982年末,中行泉州分行单位外币存款余额53万美元,个人余额409万美元,分别比1979年增加68倍和233倍。
  1983年,不少华侨将个人外币存款转向投资,个人存款减少,单位存款增加,个人存款余额仅63万美元,单位存款余额达555万美元。1985年3月起,中行泉州分行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丙种)业务,开办第一期港币定期有奖存款。
  1987年1月起,工商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1990年,农业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1992年末,全区外币存款余额5933万美元,其中中行占88.7%,工行占10.4%,农行占0.9%;单位存款占33.1%,个人存款占66.9%。
  二、外汇贷款
  1977年12月,中行福州分行对泉州罐头厂发放泉州第一笔短期外汇贷款4万美元。此后,对泉州华侨塑料厂、晋江地区华福公司等单位发放短期外汇贷款。
  1981年1月起,外汇贷款业务转由中行泉州支行办理,首笔对中外合资泉州人造花厂放贷5.6万美元,当年共发放外汇贷款56万美元。1984~1985年,外汇贷款业务迅速发展,中行泉州分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加强贷后管理,停止批准新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1987年,工商银行开办外汇贷款业务。1988年以后,全区外汇贷款发放数和年末余额逐年增加。1990年10月,农业银行开办外汇贷款业务。1992年末,全区外汇贷款余额1052万美元,其中中国银行占90%。
  第五节 外汇管理
  解放初,严禁外币流通,取缔“黑市”买卖。中国银行实行机动牌价收兑外汇,开办侨汇原币存款业务。同时限制、利用、改造私营进出口商和侨汇业,建立进出口许可证和供汇、结汇制度,外汇上缴中央统一分配使用。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1978年,泉州对外贸易由福州、门的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统一经营,贸易外汇管理工作随之取消。非贸易外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持有和收入的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不得以收抵支。
  1980年起,改革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扩大创汇单位使用外汇的自主权,解决扩大再生产、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进口短缺原辅材料的需要。1984年,对外汇实施统筹调剂,放开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7月起,泉州中国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丙种)业务,允许境内居民在银行开立外汇(钞)存款账户,自由支取。同时,允许台商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对台贸易专业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直接收取台商的外币现钞,在中国银行开立美元、港币、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券辅助账户。1985年,全面实行外汇额度管理,严禁非法倒卖,开展外汇大检查,对逃汇、套汇、炒买炒卖外汇等作出处理。1987年6月,成立泉州市外汇调剂中心,自营外汇调剂业务和开办个人外汇调剂业务。
  第七章 保险
  第一节 国内保险
  民国26年(1937年)以后,泉州的保险代理机构先后办理水、火财产险,公有财产险,人寿险,汽车运输险,战时兵险等。
  50年代,开办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23个险种。1959年停办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后不断开办新保险业务。至1992年,计有财产保险、入身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农业保险4大类近百个险种,承保总额人民币91.8亿元。
  一、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民国26年,开办有水、火财产险,公有财产险。1950年,开办火灾保险。1951年,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公共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当年投保率达97%。1953年,停办强制保险。1980年7月,恢复企业财产保险,当年投保企业170家。1982年,实施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扩大责任范围和承保面。当年投保企业251家。1986年,执行人保总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新费率,当年企财投保413户,承保额5.3亿元,比上年增长25%。1987年,开办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全年企财险投保466户,承保额6.1亿元。
  1989年,实行新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1990年,区支公司办理区属企财险266户,承保额1.5亿元。1991年,区支公司开办产品特约保险业务,当年企财投保282户,承保额1.6亿元。1992年,鲤城区范围内区属、市属企业的企财险全归区支公司办理。当年新开办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盗窃险等附加保险。全年企财险投保704户,承保额13.3亿元。恢复财产保险以来的12年间,处理赔案558件,支付赔款435.6万元。
  (二)家庭财产保险
  1980年7月开办。1982年投保22户,1983年209户,1987年103户,承保财产额共193万元。1988年后,投保户数不断增加,1990年投保267户,承保额424万元。1992年,投保4054户,承保额5434万元,分别比1991年增加15倍和3.6倍;开办以来共处理赔案6件,支付赔款0.7万元。
  (三)运输工具及责任险
  民国26年,开办汽车运输险。1950年,开办运输险附加匪盗险、船舶险等。1951年,对船舶、铁路车辆实行强制保险,陆续开办运输保险、运输工具强制保险等业务。1955年停办铁路、交通等6个部门的强制保险。1980年7月,复办汽车及船舶保险,当年汽车投保212部,船舶3艘。1981年,扩展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当年汽车投保814部,船舶10艘。1983年,增办自行车盗窃保险,全年汽车投保2494部,船舶9艘,自行车225辆。1984年,运输工具保险有较大发展,汽车投保3338部,船舶28艘,承保金额4100万元。
  1985年,自行车盗窃险由交警大队代办,投保自行车6769辆,业务量成倍增长。1986年,执行人保省公司新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汽车投保2271部,拖拉机1112辆,摩托车2263辆,船舶6艘,自行车3451辆,承保额9350万元,比上年增长30%。1987年,汽车险推行一单多险做法。1988年,执行机动车法定保险,汽车投保3233部,拖拉机2273辆,摩托车3686辆,承保额1.1亿元。1989年,实行人保总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1年,人保区支公司办理区属运输工具险,汽车投保822部,拖拉机946辆,摩托车6044辆,承保额1.0亿元。1992年,市、区所在地运输工具险由市支公司办理。恢复运输工具及责任险以来的12年间,共处理赔案10861件,支付赔款983万元,其中自行车盗窃处理370件,支付赔款7.8万元。
  (四)货物运输保险
  50年代,开办自愿的水陆货物运输保险。1959年停办。1983年,复办货物运输保险,当年投保265笔。1985年,在民航售票处、港务局、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设立16个货运险代理处,当年投保38366笔,承保额3.3亿元。1986年,执行全国统一水路、铁路货运险新条款,当年投保77610笔,承保额19亿元。1988年,投保97561笔,承保额32亿元。1989年后,业务由人保泉州市支公司经营。恢复货物运输保险以来的10年间,共处理赔案63件,支付赔款20万元。
  二、人身保险
  民国26年后,开办人寿险、人身保险,受保对象主要是公务人员和军人。
  1950年,开办自愿的人身保险。1951年下半年,开办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职工团体人身保险。1959年1月,各种人身险停办。1983年,复办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当年投保36人,承保金额12.2万元。后保险种类增多,保险范围扩大,业务发展很快。1984年,增办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复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试办职工养老金保险。1985年,在工厂企业中开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1041人投保。1986年,增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1987年,全面推广简易人身保险,投保47298人20.9万份。1988年,开办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全年11.4万人(次)投保各项人身险,承保额1.7亿元。
  1990年,人保区支公司在全市率先开办金婚恩爱纪念保险,增办计生养老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全年有38874人(次)参加各项人身险,承保额7692万元。1991年,人保区支公司开展集体企业职工养老统筹保险,有45家企业3154名职工参加。1992年,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保区支公司为全区50万人口办理见义勇为保险,为1216名执法人员办理执法人员定期定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2257名计生对象办理计划生育保险。复办人身保险以来的10年间,全区简易人身险投保49048人,37.1万份,承保额5434万元;养老金险投保6665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56.1万人,承保额共76.5亿元,其中子女平安险投保57741人,其他人身险投保19417人,承保款共6866万元。共处理人身险赔案37136件,赔付保险金997万元,其中,简易人身险赔案23332件,赔付647.1万元;养老金险赔案2940件,赔付171.6万元;其他人身险赔案10844件,赔付178.3万元。
  三、责任、保证保险
  (一)责任保险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1980年,市保险公司开办第一种汽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1985年,开办拖拉机、摩托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开办时赔付率偏高,1987年10月规定机动车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万元,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解决赔付率偏高的问题。
  汽车承运货物责任险1986年7月,泉州市保险公司营业部和鲤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签订代理合同,开办汽车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最高5万元,最低为1万元,由投保人自行选定,办法比较灵活,促进货物运输业的发展。1987年,泉州市保险公司营业部与鲤城区泉州通政无线电厂签订合同,开办电冰箱保护器产品责任保险。至1990年,收取保险费108万元,发生赔案4笔,支付赔款1575元。
  打桩第三者责任险1988年,开办打桩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基础施工中意外造成民房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当年承保金额105.7万元,收取保险费5.3万元,支付损失赔款1万元。同年,市保险公司国内业务科与泉州市港务监督签订代办海上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合同,由港监代理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至1990年末,承保面达80%左右。1992年,区保险支公司开办乡镇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与南安建兴五金电器厂泉州分厂签订漏电过压保护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二)保证保险
  1990年,泉州市保险公司营业部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签订代理合同,开办牡丹信用卡保证保险,承保金额10万元,收取保险费4000元。1992年,区保险支公司与泉州百货公司钟楼商场签订商品销售综合保险以及由此派生的天然椰子汁信誉保险、娃乐牌电动摇篮信誉保险和佳灵牌程控器责任保险等特约保险条款,均属泉州市保险系统首创险种。
  四、农业保险
  1951年10月,人保泉州市支公司在晋江池店进行耕牛保险典型试点,1952年在郊区各乡开展,1953年7月停办退保。1956年,恢复办理牲畜保险。1958年在农村试办养猪保险,翌年1月停办。1988年恢复农业保险,人保市支公司在鲤城区食品公司生猪基地办理养猪保险,投保生猪1050头,承保额10.5万元。1990年,人保区支公司开办水稻保险。全年农村投保生猪5538头,投保水稻1377亩,承保额66万元。1991年,投保生猪6230头,承保额71万元。1992年,人保区支公司承保生猪6545头,山鸡1020只,水稻10562亩,承保额共516万元。1990~1992年,区支公司处理农业险案件67起,支付赔款人民币73.5万元。其中,1992年处理55件,支付赔款61.2万元,赔付率高达169.6%。
  第二节 涉外保险
  50年代,涉外保险受时局影响,仅办涉外运输保险一种。1959~1979年,保险机构撤销,业务停办。
  1980年以后,涉外保险业务先后由人保泉州市支公司、晋江地区中心支公司及升格后的泉州市支公司办理,业务逐步发展。1980年,开办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和补偿贸易保险,投保的涉外企业192家,收取保险费1.3万美元。1981年,开办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三资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1982年,开办外汇贷款、引进项目的财产保险。同时,加强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的宣传,当年新签订合同1175份,承保面达99%以上。1984年,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和非贸易出口运输保险;委托晋江地区来料加工装配公司代理全市来料加工保险。1985年,开办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6年,加强与涉外单位配合,及时沟通国际市场信息,全年收取保险费45.1万美元,比上年增长60.9%。当年,开办人身意外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1987年,首家承保泉州鲤耀纺织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保险。1988年,委托泉州中国旅行社办理外国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89年,涉外保险业务由人保泉州市支公司国外经营部经营。恢复涉外保险以来的10年间,处理赔案1000多起,支付赔款67.8万美元。
  第三节 防灾工作
  保险业贯彻“以防为主、防补结合”的方针,开展各项防灾工作。1951年,人保泉州市支公司联合防空指挥部、公安局、消防队进行防火宣传和消防演习,散发防火知识传单。1952年,配合有关部门对专区、市50个国营企业、21个仓库、19个办公室、1个商店、2个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防火检查。至1959年,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化,保险公司主动配合有关安全职能部门在假节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1980年以后,保险公司在台风、暴雨、洪水期间,配合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主管单位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1987年,与泉州运输公司汽车一队联合开展安全竞赛活动,组织安检、路检和举办肇事驾驶员复训班,当年机动车辆赔付率下降20%。同时建立健全防灾档案和气象信息网络,实行机动车辆无赔款安全奖励办法。1980~1992年,拨出70余万元给市、区所在地作防灾防损补助费用,开展防灾活动。保险公司还赠送消防器材,协助制作交通标志、路牌、标语、警告牌和印发各种防灾宣传材料,把保险与防灾有机结合起来。
  附:民间金融活动
  一、互助借贷
  私人现金借贷 亲戚朋友之间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互助借贷现金,不收利息,不立借据,全凭信用。这种借贷从古代至民国以至于今,泉州均很流行。
  招会 由会头倡议组织,入会者称会脚,会金按月或按季由会头向会脚收集。不能按期收齐时,会头要先垫款。第一期的会金归会头,接下来各期分配,一种是谁急需先给谁;另一种是抽签或摇点定次序。这是一种无息借贷,解放前在泉州相当流行。解放后也有人组织。
  互助储金会 解放后,银行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及街道居委会中发展互助储金会组织,由主持人按月向会员收集会金,集中存入银行,随时为会员提供有偿帮助。1966年,泉州市区有互助储金会2217户,储金额29122元。当年街道储金会贷出生活款1219笔,金额10961元;医药费用323笔,金额2941元;教育费用288笔,金额2282元;街办工业20多笔,金额8541元;贫困户生产资金164笔,金额2160元,起到抵制标会、减轻高利贷剥削的作用。
  二、普通借贷
  民国期间及解放初,泉州借贷流行,年利率一般在20%~30%,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失。1959~1961年一度出现。1978年后,私人从事经营工商业的增多,各金融机构发放大量贷款予以支持,但仍不敷需要,普通借贷盛行。其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20‰30‰,有时达40‰~50‰。
  三、高利贷
  古代,泉州民间已有高利贷活动,民国时期颇为盛行。主要形式有“月加一、利加利”、“月加二、利加利”、“卖青苗”、“实物加利”、“卖白水田”、“借前帮”等。
  解放初期,人民银行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将旧标会改造为互助储金会,民间高利贷活动有所收。1959~1961年,民间高利贷活动再度抬头。1962年后,规定借贷活动月息不超过15‰,高利贷活动受到进一步打击。1978年后,民间高利贷活动再度抬头。
  四、标会
  解放前,泉州已有标会,一般以互助为目的,但也有个别人借标会营利。解放初,标会被改造为互助储金会。1978年后,标会逐步变成以盈利为目的,转向生产、流通领域借贷,甚至成为有些会头投机、诈骗、高利盘剥的工具。会期越来越短,有月会、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甚至日会、夜会等,会金越来越多,利息越来越高。有的会头放高利贷,有的用于吃喝玩乐,挥霍无度,有的甚至携款潜逃。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曾发出制止和清理标会的布告。但标会依然存在。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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