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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8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购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7
页码:
427-4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粮油市场的购销情况。首先介绍了1953年底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的情况,包括设立粮食交易所、限制私商经营等。然后介绍了不同年份实行的购销政策,如合同定购、议价收购等。接着详细介绍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粮油供应情况,以及军供和侨供的情况。最后提到了华侨特殊用粮和行业供应的情况。
关键词:
鲤城区
粮油市场
购销
内容
第一节 收购
一、统购
1953年底,实行粮食统购,泉州市设立粮食交易所,限制私商经营,打击投机倒把,全年收购粮食467万公斤。1954年征购184万公斤。
1955年12月,全市开展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工作。是年定产780.5万公斤,定购170.5万公斤(内含征收37.5万公斤),定销224.5万公斤,净征购一54万公斤。1956年春,“三定”工作基本结束,“一定三年”。同年冬,在“三定”基础上以社平衡余缺,重新计算粮食购销,定产744.5万公斤,定购178万公斤(内含征收53万公斤),定销92.5万公斤;增产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
1959年,执行中央提出的“多购少销,瞻前顾后,以丰补歉,计划用粮,留有余地”的指示,完成人库579.5万公斤,超过晋江地委下达的任务32.5%。1965年“一定三年”到1967年期满,逢“文化大革命”,延长到1970年,定购数仍以1965年715万公斤为基数,余粮队只购不销,自给队不购不销,缺粮队只销不购。1971年10月,改为“一定五年”,征购任务调为625万公斤。1975年,“一定五年”期满,延长到1978年。1979年7月后,征购任务“一定五年”。1982年4月起,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制度。
二、合同定购
1985年起,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包干3年。1985年合同定购任务为200万公斤,比1971年减少425万公斤。当年粮食人库201万公斤,花生入库36.5万公斤,均超额完成定购指标。
1986年,继续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核定任务200.5万公斤,扩大议价粮收购。1987年起,“一定五年”。是年合同定购任务200万公斤,粮食增产,一季超额完成全年任务。至1992年,年年一季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定购任务。
三、议价收购
1949年9月至1953年11月,市场和国营公司都采取自由贸易议价买卖。1953年12月,取消议价。1959~1961年,粮食紧张,允许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出售多余的粮油,由供销部门议价收购。1965年5月,粮油议价业务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议购粮食108万公斤,油料折油7.5万公斤。1966~1967年,议购粮食59.5万公斤,油料15万公斤。1969~1970年,基本上停止议价粮油收购。
1978年,恢复粮油议价经营。1979年,开放粮油议价经营,允许粮油进入农贸市场。1978~1982年,从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市购进各种议价粮油599万公斤。1983年,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允许集体和个人参与议价经营,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业,在国家计划供应外,可以自由采购,农村作坊和饮食业,除来料加工外,也可以自由采购。为活跃市场,防止压价,保护农民利益,进一步开放价格,实行幅度指导价。
1985年,成立泉州市粮油贸易公司,参与市场调节,各粮站、粮油加工厂、粮库、粮食公司也普遍开展议价经营。是年议购粮食2713万公斤,比1984年增加3.4倍。
1988年5月,市场粮价波动,粮食部门大量抛销议价粮,议价粮库存量下降,国营、集体粮食部门到产粮区采购议价粮食,保持议价粮食库存量。1989年3月库存有1142.6万公斤。至1989年底,区粮食局所属的粮站、厂、库、公司等领有执照的集体所有制粮行、经营部、经销部、营业部有32家,并且建立省内外、区县间、行业间的各种联营协作,保证粮源,疏通粮食流通渠道,平衡粮价,繁荣粮市。1990年,粮食议购8040.4万公斤,库存1162.6万公斤,油脂议购66.3万公斤,库存22.9万公斤。1992年,粮食议购7507万公斤,库存上升至2014万公斤;油脂议购681.6万公斤,库存30.2万公斤。
第二节 销售
一、统销
(一)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销,每月供应大米7.3万公斤,面粉8.1万公斤,居民凭证供应,全市66688人,每日平均每人0.435公斤。1955年,城镇居民止常口粮供应是有计划不限量,凭单位造表按人数适当控制销量。同年6月,开始压缩定量,调整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供应一律调整为0.5公斤;在校学生每人每天供应0.55公斤,工人供应标准不变。8月起,一律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泉州市制定《泉州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将供应对象分四类六等十四级。第一类工人分三等七级,一等特殊重体力劳动者每月定量成品粮25公斤;二等重体力劳动者分三级,甲级22.52公斤,乙级20公斤,丙级17.5公斤;三等轻体力劳动者分三级,甲级16公斤,乙级15公斤,丙级14公斤。第二类学生分两种,在校吃饭的学生16公斤,在家吃饭的14公斤。第三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脑力劳动者14公斤。第四类一般居民分四级,一级10周岁以上12.5公斤,二级6~10周岁10公斤,三级3~6周岁6.5公斤,四级3周岁以下3.5公斤。1956年,纠正城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偏紧倾向,进行3次调整,供应标准普遍提高。1957年,2次降低定量。1958年,大办食堂,取消口粮定量,按编造计划供应。1959年元月,取消按编造计划供应办法,实行以人定量,分户计算、划片定点、凭证供应的办法。3月份后,连续3次降低城镇居民粮食定量,由原来全市每月平均每人13.13公斤降为11.885公斤。
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粮食供应矛盾大为突出,市委号召群众实行“瓜菜代、低标准,大力节约,渡过难关”。1961年,下调部分体力劳动者的粮食供应标准。1962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恢复,粮食供应形势逐渐好转,干部和居民定量逐渐提高。
1970~1972年,有1128人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增加城市粮食销量。1975~1978年,推广旅大市粮食包干定额办法,有20多个单位实行依靠工矿企业党委、工人群众管好粮食。至1980年,增加到42个单位,包干定额24.9万公斤,占全市100人以上单位的87%。
1978年12月,调整部分偏低的粮食定量标准。1980年,各粮店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工种粮,下工厂、单位帮助建立健全粮食管理制度。1989年,月销售粮食234万公斤,年供应量2808万公斤。1990年,调整一般市镇居民的粮食供应标准。
(二)农村统销粮供应
1953年11月,农民缺粮户的口粮国家给予安排统销:一般缺粮户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口粮标准;按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按当地余粮户的口粮标准供应。分月安排,定量发证。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社员口粮由农业社统一分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平衡余缺。
1959~1961年,粮食减产,农民口粮标准下降,政府发动干部和社员生产自救,提倡“瓜菜代”(以瓜类、菜类代食品抵粮食)、低标准。同时合理安排供应,公社、大队一律禁止留机动数,斤两不少地安排到群众。1961年冬,一人一分冬闲地归社员自由种植粮食作物,情况有所改善。1963年,粮食增产,征购减少,农村中粮食增多,形势开始好转。农村粮食开始由公社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
1983年,春收作物减产,政府增拨回销粮12.5万公斤供应粮食困难户。1985年,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缩小供应范围,但因灾减产,国家仍根据情况增销。1989年,粮食价格调整,梅峰、双塔、跃进、促进4个村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供应。
(三)食油供应
1953年10月起,食油实行计划供应。城市居民、机关干部和学生每人每月0.5公斤,农村居民每人每月0.3公斤。1956年,调整为城镇居民0.3公斤,农村居民0.2公斤,一次安排4个月。是年共供应食油92.2万公斤,油料34.2万公斤。1959年,城镇居民食油定量下降为每人每月0.1公斤。1960年,取消农村居民的食油供应,每年春、夏收大忙,每人补贴食油0.1-0.2公斤。1963年1月,调整部分工种工人的食油供应标准;外海渔民每人每月0.25公斤,机械起重工、铸、锻、铆工,野外勘察工每人每月0.1公斤。1964年,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月0.2公斤。1966年10月,僧尼、回族居民食油定量与当地居民相同,原特殊照顾一律取消。198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居民食油定量从10月份起,每人每月供应0.5公斤,至1992年不变。
(四)军供
民国38年(1949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闽浙赣游击纵队泉州团队晋江供应处,负责游击队粮、钱、医药的筹集。7、8月间,供给游击队20余麻袋粮食。同年,泉州中心县委布置筹集军粮,紫帽区岐山乡(今多数村属鲤城区浮桥镇)发动地下党员、群众积极献钱献粮,并向伪乡保长和富户派捐。到泉州解放,共筹集军粮7.5万公斤,在浮桥新街和后坑村的公路沿线设立供应站。1949年912月,县商会经手向一些大粮行借出白米23.5万公斤供应部队,1950年初还清。
1950年10月后,驻泉兵团野战部队使用粮、油票,其他军事单位按需支拨。1953年,印制战时提粮证,凭证向地方提粮。1955年,部队粮油开始改为价购,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制军用粮油供应票,凭军用粮油票直接向粮站、粮店购买。
1958年1月,停止使用战时提粮证,凭军用粮定额支票向粮店提粮。2月份起,增加使用福建省军用粮油供应证和军用流动供应证。第二季度,省粮食厅核定泉州市军供粮油供应量为大米24.2万公斤,面粉2.5万公斤,价购大米5.1万公斤,面粉1万公斤,大豆1.5万公斤,食油0.8万公斤。1959年10月起,士兵仍使用军用粮定额支票,军官和在编职工改用军用价购粮票,食油凭军用食油购买证购买。1962年7月起,使用省粮食厅印制的军用价购油票,凭油票和团以上证明购买。
1965年4月,在中心粮站和8个粮站配备军供兼职人员,为部队提供粮油供应服务。1967年,市成立第二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队战时粮油供应。军用粮油专人专仓保管,逐年更新,非经上级批准,不得任意动用。1971年1月开始,部队的粮食供应改凭中央商业部印发的军用供给粮票、价购粮票和省粮食厅发行的军用食油价购、军用大豆价购票供应。1984年,为保证海测和掩护部队的正常生活,特组织标一米5万公斤、精面粉3.4万公斤、绿豆0.3万公斤由后渚军供粮店供应。
1985年6月起,粮油价格调高,但部队标准内的粮、油、豆仍按原统销价供应。1985~1992年,逢建军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及夏暑季节,均由市区支前办公室统一安排,给予各种粮油照顾。
(五)侨供
归侨口粮供应1956年4月起,归侨在回国1年内每月每人供应成品粮15公斤,已就业的按工种定量;回国超过1年,属城镇人口按12.5公斤供应,属农村缺粮户按12公斤供应。1957年后,农村华侨社员户口粮标准同余粮户一样,非社员的华侨户按城镇定量标准。1960~1962年,在国营双阳华侨农场,印尼归侨每人每月大米15公斤,油0.15公斤,1年后按农场照顾归侨标准供应。1962年7月起,回国观光、省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口粮,每人每月17.5公斤,10周岁以下12.5公斤,食油统一0.2公斤,超过6个月未出国的,按居民标准供应。回国定居,农村安置的归侨1年内按居民标准供应,1年后参加生产队分配口粮。1963年10月起,10岁以下的归侨6个月内升为15公斤,食油不分大小口每月每人0.3公斤。1968年8月起,家住农村的侨眷、归侨,口粮由当地生产队统一分配。1978年,越南难侨回国安置在农场的,第一年每人每月口粮15公斤,参加农业生产的按16.5公斤供应,食油0.4公斤,1年后由农场按规定标准统一分配。1984年12月起,华侨、港澳同胞来泉探亲、就学等,凭户口登记卡时间和入境回乡证办理粮油供应,1个月以上分月办理。1985年4月,华侨回国探亲和定居人员的粮油供应价格,按现行收购价加经营费计算。
侨汇粮油供应1956年,华侨特殊用油供应4655公斤。1957年起,按侨汇数供应,每百元人民币的侨汇供应粮食6公斤,食油1公斤,粮食加价50%,食油加价100%。1958年,侨汇供应凭福建省华侨专用粮、油票。1962年7月起,华侨汇款每百元人民币供应粮食15公斤,食油1.5公斤,平价供应,取消加价。9月起,再次提高侨汇物资供应标准,每百元粮食40公斤,食油2公斤。1965年,侨汇供应计大豆2908公斤,糯米18719公斤,精、专面粉28449公斤,专、标面线31757公斤,米粉6627公斤。1966年11月,家庭华侨汇款每笔500元以下的,每百元供应粮食20公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予供应,侨汇存款、华侨投资、建筑侨汇等,一律不再供应粮食。1968年起,侨汇物资供应中断,至1978年恢复,每百元侨汇人民币供应粮食15公斤,食油1公斤,全年供应粮食64.5万公斤,食油4万公斤。1988年6月,福建省粮油调价后,侨汇粮油供应票仍按原统销价供应,全年供应粮食6万公斤,食油0.5万公斤。1990年,侨汇供应粮食38万公斤,食油0.9万余公斤。
华侨特殊用粮供应50年代华侨、侨眷遇婚、丧、喜、庆,归侨接待、宴请亲友等特殊用粮,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由粮站发给华侨特殊用粮证明,限期定点供应。1956年春节,照顾新归侨每户糯米15公斤,农村华侨每人0.25公斤;1963年发放的侨汇粮票,春节期间每50公斤增加供应专用粮2.5公斤,糯米2.5公斤。1964年春节,每50公斤再增加精面线3.125公斤,专用粉3.125公斤,大豆5公斤,糯米6.25公斤。1965年春节,每百元侨汇增加大豆2.5公斤,糯米5公斤,专用粉或精面粉5公斤。1966年春节,增加供应大豆2.5公斤。1979年1月起,华侨大学的华侨、港澳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公斤,食油0.6公斤,交由华侨大学统一发放。
(六)行业供应
1955年,食品业、副食品业、酿造业和工业、手工业所使用的粮油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安排,凭行业用粮供应证定点供应。1959年9月起,饮食业、糕点业凭粮票供应。1962~1963年,为控制销量,对食品、饮食业全面实行凭粮票供应。1964年后,行业用粮采取计划内按平价供应,超计划部分按议价供应,不定计划的按粮票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仍采用计划供应的办法。
1977年起,制酒、酱油和工业加工用粮,由国家安排供应,糕点业每年中秋、国庆和春节,均安排平价粮油免票供应,其余全部实行议价供应。1978年春节,安排平价粮28.8万公斤,花生油8.5万公斤供应。1979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增拨平价面粉6万公斤,进口绿豆1.25万公斤,碗豆0.25万公斤,生油0.75万公斤,花生果0.75万公斤。
1982年,加强行业用粮管理,工业用粮保持1980年供应水平,需要增加用粮的,以代用品和议价解决。1983年后,粮食多渠道经营,取消粮票,全部议价供应。
二、议价销售
(一)粮食议销
1962年,泉州粮食议价购销业务由供销社经营,统购后先换购再议购。1965年5月起,议价粮油购销业务由粮食部门经营。6月,粮食局成立议价股,专门负责议销供应工作。1965~1970年,共销售议价粮食640.5万公斤,食油1.2万公斤。1971年10月,停止议销供应。
1978年,重新恢复议销,全年议销粮食6万公斤。1980年,向省外议大豆184.5万公斤、绿豆13.6万公斤在市场议销,平抑物价。1983年,从江西、浙江等地采购议价粮,在各粮站、公司、厂设立议价经营部。1984年,开放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1985年,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扩大市场调节,议销粮食数量大幅度上升。1988年1~5月份,市场粮价波动,大量销售议价粮食,限定每人每次最多购5公斤,保证正常供应。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政治风波波及鲤城,6月粮价暴涨,粮食部门将议价粮投放市场,稳定了粮价。1990年,市场疲软,议价粮市场出现持续滞销状态,区粮食局采取购销同步的办法,适时抛售一定数量价高的存粮,又不断采购价低的粮食,以低价冲高价,逐步压低库存粮价格。
(二)食油议销
1971年以前,粮食部门以保本和加价两种办法供应城镇市场和工商行业用油。1971~1977年,油源紧缺,停止议价油供应。1978年,恢复议价油供应,议销1.5万公斤。1979~1981年,采取“保本微利”、“高进高出”等方法议价供应市场19.5万公斤。1981年10月,城镇人口菜油发证定量中价试销,议价菜油敞开供应。1982年,扩大菜油销售,持证的渔民、盐民、蔬菜专业户每人供应中价菜油0.25公斤。9月,农村种粮区每人供应中价菜油0.15公斤。1988年9月后,控制议销,只零售不批发,议价油销售每人每次不超过0.5公斤。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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