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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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535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分类号: D625.57
页数: 4
页码: 1386-13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调处漳平县大深村和安溪县丰田村、国营福前农场山林纠纷报告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几个问题。调处工作组在实地调查后协商调处未果。漳平县大深村和丰田村争议山场大部分在安溪县行政区域界内,小部分在漳平县行政区域界内。大深村与福前农场的纠纷山场在安溪县行政区界内。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政府 文件

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1986)综100号
  批转《关于调处漳平县大深村和安溪县丰田村、国营福前农场山林纠纷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泉州市、漳平县、安溪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处理安溪、漳平山林纠纷工作组《关于调处漳平县大深村和安溪县丰田村、国营福前农场山林纠纷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营、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尽快落实山林权属。安溪、漳平两县应按照省工作组所划定的山林权属界限,抓紧做好山场定界立桩工作。这项工作,由两县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商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分别由漳平五一林场和安溪丰田林场、福前农场负责,要求在今年七月底前完成。并书面报告省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必须严肃处理“七·一八”、“八·一”、“八·二”事件。漳平县大深村抢搬丰田林场的木材和其他物资要如数送还,损坏的财产要赔偿,抢砍的木材,已出售的要退还林价款。对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肇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三、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林业法制。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森林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毗邻地区的安定团结。对违法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个别弄虚作假、谎报情况,甚至袒护违法乱纪者的干部,必须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认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漳平县林业部门发放在纠纷山场内采伐林木许可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作出深刻检查。对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关于调处漳平县大深村和安溪县丰田村、国营福前农场山林纠纷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为调处漳平县芦芝乡大深与安溪县丰田乡丰田村、国营福前农场的山林纠纷,省林业厅、省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会同龙岩地区、泉州市、漳平县和安溪县的林业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1985年11月间到实地进行调处。纠纷双方各派出全权代表一名,芦芝乡和丰田乡也派代表参加。经过座谈访问,现场踏查,查核证据,基本弄清了争议山场情况。在这基础上,双方进行了协商调处,但由于漳平县大深村持不同意见,致使这起山林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将调处报告如下:
  一、争议山场基本情况
  大深村和丰田村、福前农场的纠纷山场有两段:一段是大深村和丰田村的纠纷山场(局部地段福前农场与丰田村也有纠纷);一段是大深村和福前农场的纠纷山场。
  1,大深村和丰田村的纠纷山场大部分在安溪县行政区域界内,小部分在漳平县行政区域界内。具体是后溪、高炉坑、圆潭、河坂等四片,共计四万二千亩。这些山场,土改时丰田村群众根据在清朝雍正、光绪年间从大深村买来的旧契约填报了土地证,并长期经营管理。1979年经省革委会批准,安溪县在这一带建立了国营丰田林场,把其中三万多亩拨交给林场长期经营。丰田林场建立以来,在这片山场建立了后溪、圆潭、河坂三个工区,修建了公路,在后溪南岸以及圆潭、高炉坑一带营造了人工林一万四干多亩,并管理着大面积的天然林。
  大深村土改时隶属华安县,1954年7月划归漳平县管辖,大深村对这段山场的权属没有提出证据,据说有族谱依据(未出示)这段山林归该村所有,并反映了在高炉坑等山场的一些经营活动情况。
  1964年丰田大队在高炉坑山场采伐林木时,大深村干预过。1966年,在没有权属证据的情况下,漳平县政府批准将这片山场划归漳平国营“五一”林场。后来,由于丰田村据理干预,“五一”林场在高炉坑上半部造了一些林后,便中断其经营活动。丰田林场建立后,大深村在林场经营区内的上后溪土仑山场砍掉原有林、新造林三百多亩,并开了林道。1984年7月,漳平县寻获1952年华安县第四区大深乡、村国有林调查(统计)表后,大深村在纠纷山场的林事活动逐渐增多,矛盾日益激化。1985年,漳平县林政部门和芦芝乡林业站连续四次批给大深村在纠纷山场采伐许可证,批准砍伐原木一千多立方米。同年7、8月间发生了大深村群众扣压、抢搬丰田林地的木材和其他物资的纠纷事件,继而又发生了“九·四”“九·五”事件。
  2,大深村与福前农场纠纷山场座落在安溪县行政区界内,山场面积约七千多亩。国营福前农场建于1958年,当时安溪把白桃乡场前村的山、田划归农场经营管理。目前,农场开辟了大面积的茶园,种植了经济作物。经查证,农场持有场前村的土地证十七张,含二十三段山地,而大深村仅持有“国有林调查(统计)表”。
  二、现场踏查和证据核对情况
  1,这次调查,丰田村和福前农场共出示土地证二十张,计有二十六段山地座落在这些纠纷山场(其中丰田村土地证一张,含一段,福前农场十九张,含二十五段)。出示的土地证与县档案馆的土地证存根相符,是这次查处中提出的唯一证据。
  2。从实地踏查来看,福前农场的46008号土地证地名“坂仔前”等十七张记载的二十三段山林座落、四至、方位都很明确,按其四至包括从南“倒仔店”到北“石门格”一带山场。福前农场提供的另外两张土地证包括的山林座落在后溪纠纷山场的东北角,土地证的四至方位明确,这两张土地证包括的山林与丰田村重复登记分配。
  3,丰田村126793号土地证有一段四至方位不准确,山界某些地段也不明确。对此,丰田村又提供了二张土改时填证参据的旧契约。一张契约记载的山场座落后溪,四至山界具体明确,以此契约作为参考依据,来认定土地证的四至范围比较合符情理,另一一张旧契约记载的山场座落高炉坑,其四至不尽包括整个高炉坑山场,两片山场隔一条大深溪。因此,丰田村认定土地证四至包括高炉坑山场一说应予否定。
  4,大深村这次只出示了“国有林调查表”两张,“统计表”一张(此三张表记载有九片国有林,其中五片在纠纷山场)。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林业政策规定:“土改时收归国有的山林未发土地证,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册为依据。”大深村所持有的“国有林调查(统计表)”,不能作为纠纷山场权属的有效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政策规定,本着有利安定团结,有利发展林业生产,相对稳定国营林场和农场的经营区域,又要适当照顾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经双方反复商议,基本取得一致的处理意见,但是在草签协议时,大深村代表临时离去,结果未能达成协议。为了不使这起纠纷延续下去,建议省政府给予裁决。现将调查组研究的具体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山林权属的确定
  1,后溪山场,除东北部“格仔坑”两侧倒水向坑的地段山林权归国营福前农场(山场四至,东:洋婆尖沿拷刀爪仑脊下至园公石;西:从岩仔岭沿透岩仑脊下至园公石;南:园公石;北:从岩仔岭沿虎岭仑到阔格尖沿洋婆山仑到洋婆尖)外,其余山场的山林权属归丰田村集体所有,按原拨交协议归国营丰田林场经营管理〔山场四至,东:从洋婆尖(大深村称目投寨)沿牛骨坑仑至最后开叉处西边的小山脊下至溪,顺溪至园公石,上园公石仑至顶,沿山脊连湖顶尖;西:大深溪;南:从湖顶尖沿山脊过十字路,大格(大深村称相思隔)到湖仔尾仑,沿大深村称为“吞金梦尖”和“脖子后大仑”下至二溪汇合处;北:从麻胜公仑(大深村称石排仑)岩岭仑至岩仔岭〕。
  2.高炉坑山场收归国有〔四至,东:从龙船肚沿坪坂仑和主麻庵公潭仑(丰田称蜈蚣墘仑)下至溪;西:从龙船肚沿山狗洞仑马头石仑(丰田村称石排大仑)和赤土仑(丰田村称陈庄仑)下至溪;南:大深溪;北:龙船肚〕。山场上半部丰田林场经营区以外的地段由漳平县国营“五一”林场经营管理。
  为照顾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丰田林场应就近划出一部分山场给当地丰田村的自然村群众集体使用。具体事宜由安溪县林业局组织双方协商确定。
  3.大深村与福前农场纠纷山场,即从“石门格”沿“赤〓尖”、“846”、“747”山顶、真人殿、长垄仔仑、“412”山顶、“路坑岭”,下至“双坑口”一线以东的山场,山林权归国营福前农场所有。
  4,大深村在后溪土仑和高炉坑坪坂仑等处营造的人工林,按政策规定,林权仍归大深村集体所有。待林木主伐时(从造林当年一1983年起至第二十五年)一次性伐清,将山地使用权归还山权所有者。
  (二)关于长坂尾山场
  长坂尾山场,即安溪县祥华公社林业基本图上的69林班10—27、29—32、36—41、44—45小班,漳平县一方提出山场权属证据材料在华安县,故不作为漳平县和安溪县的纠纷山场处理。
  (三)1966年大深村在没有权属证据的情况下,经漳平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将“高炉坑”、“后溪”等山场划拨给漳平国营“五一”林场是无效的,应予取消。
  (四)大深村在1985年的“七·一八”、“八·一”、“八·二”事件中抢搬丰田林场的木材和其他物资,应即如数送还,有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大深村抢砍丰田林场的木材已销售的,应如数退还林价款,对侵权违法行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这起山林纠纷由来已久,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建议双方都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各自做好毗邻地区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搞好团结,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本报告附图两份:、图一:处理福前农场、大深村山林纠纷山场平面图
  图二;处理大深村、丰田村、福前农场山林纠纷山场平面图
  福建省处理安溪、漳平山林纠纷工作组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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