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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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活动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776-7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人民法院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审判制度,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制度、上诉程序、合议程序、回避制度和陪审制度等。在民事审判方面,法院处理了大量的纠纷案件,包括债务案件和山林纠纷案件。林业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的成立,进一步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经济秩序。
关键词: 审判活动 安溪县

内容

一、开事审判
  安溪自五代后周建县以来,事审判由知县掌管,堂断案。民国初期仍由县长审理刑事案件。后由县司法公署刑事庭负责审判诉讼、非诉讼刑事案件。
  安溪解放后,为保障土地改革和“镇反”运动的顺利进行,县司法科于1950年8月和1951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组织土改和人民法庭。审判刑事案件1368件,其中判处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的反革命案件。1952年,以司法科审判人员为主,成立三个“三反”人民法庭,审判“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案件,判处贪污、偷漏税和盗窃案件8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和陪审制度。自1954年至1966年12月,公开审理刑事案件964件。并在部分案件允许旁听和被害人控诉、被告及其近亲属辩护,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减少产生冤错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机关被冲击,极左思潮严重影响司法审判。自1967年1月至1976年12月,共审判刑事案件629件,造成冤案19件19人。1979年平反、纠错193件。
  1980年,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1981年审结刑事案件53件。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判处经济犯罪案件9件15人,追回赃款1.3万元。同时审结刑事案件40件。
  1983年9月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三年三个战役的部署,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制贩毒品七个方面的的犯罪分子。判处杀人犯吕顺福,强奸、拐卖人口犯董颜文等15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至1986年12月,共审结刑事案件479件815人。1987年至1990年审结刑事案件241件365人。
  二、民事审判
  安溪历代民事案件由知县兼理,但诉讼难,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按乡、族规、民约处理。民国21年(1932)民国政府施行民事诉讼法后,民事案件由县司法处民事庭审理。
  解放后,县司法科从1950年1月至1952年9月,处理土地、房屋、债务等纠纷案件637件,平息大量民间矛盾的激化。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于1954年组织三个巡回法庭,就地调查案件事实,为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予及时判决。1954年1月,受理湖头镇一私营企业股东纠纷案。原告李孝慎,被告李良海、李兴汉、李良训、陈成条。原、被告于1951年合股开办木材公司,经营不善,帐目混乱,1952年盘结亏本,公司外欠木材款120万元(旧币),系原告侵吞,则把责任推卸已病故的李良训,要求按股东分摊欠款,经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纠纷加剧,影响社会安宁。巡回法庭深入调查,认真查帐,裁定原告具结悔过,还清欠款。至1958年12月,审结民事案件925件。
  1958年后由于强调以阶级斗争的观点审理民事案件,忽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78年以后,债务纠纷突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逐步上升,1981年办结民事案件68件,其中债务案件2件占办结民事案件2.9%。1989年办结民事案件284件,其中债务案件79件,占28%,办结案件数和债务案件数分别比1981年上升317%和330%。从1981年至1990年办结民事案件2122件,平均每年办结民事案件212件。
  三、林业审判
  森林保护范围主要是防火和防止乱砍滥伐。民国政府颁布过有关法令法规,但实施不力。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保护森林的法规,县人民法院自建立以来,判处一批森林火灾的过失罪和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保护森林资源。同时处理大量的山林纠纷案件,自1952年至1954年,处理权属、界限、分配等山林纠纷案件46件。1955年至1977年盗窃、滥伐林木案件归刑事审判庭审判,山林纠纷案件归民事审判庭审判。
  1978年以后,随着林木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森林资源的开发和林产品加工逐步发展,林业生产管理等方面问题不断引起纠纷,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县人民法院为保护林业生产的发展,实行依法治林,于1982年7月组建了林业审判庭。自建庭至1990年12月,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36件,审结判决34件,调处2件。受理检察院公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27件35人,受理公安机关直诉盗伐、滥伐案件4件4人,审理判处25件35人。
  四、经济审判
  1979年后,经济纠纷成为突出问题,1981年3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至次年12月,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件,其中调解8件,审结12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不断扩大,跨地域的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加。1988年7月,西坪镇茶叶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潘水木,诉讼福州螺州干元茶厂违反购销合同规定,拒不付货款52.1万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交付货款,责令偿付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经审理,被告于1988年6月20日与原告签定净茶360担,价值52.1万元,原告按合同组织货源,加工包装,是年7月7日按期交货。被告验收以小包装重量不符合要求为借口,拒绝付款。在调查的基础上,审判人员往螺州就地处理。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原、被告和双方委托律师达成协议,并接受原告的申请,采取保金措施。至1990年12月,共办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433件,诉讼标的人民币722.74万元,平均每年办结43件,其中跨地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75%
  五、行政审判
  1978年后,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逐步制定一套行政法规实行依法治国,规定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或处理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7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是年11月19日,受理首件“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原告感德镇霞中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县政府土地管理局。原告法定代表汪同平诉讼不服被告1987年10月23日安政(1987)003号文“关于感德镇霞中建筑工程公司违法占田建房问题的处理决定”。经审理和调查,原告申请土地建房,经霞中村委会签署“同意上报”。未送达主管部门,于1987年4月占用耕地建造1352.55平方米楼房一座,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第39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变更县土地管理局(87)003号文第一项“拆除还耕”之处理决定,没收霞中建筑工程公司违法占耕地建房之1352.55平方米楼房一座。至1980年12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件,审理判决1件,调解1件。
  六、复查中诉
  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办案原则。1955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申诉案件,于当年和1962年组织专门力量,复查1952年至1961年办结的2160件刑事案件,纠正改判307件328人,分别占复查数的13.16%和15.12%。
  1978年6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被判刑的反革命案件19件19人进行复查,至1979年12月结束,全部平反纠正。1984年至1985年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刑事案件866件。包括地下党、起义投诚等历史老案,按照“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和“既往不咎”的原则进行处理,改判纠正767件,维持原处理99件。
  1984年10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二庭,除受理正常的申诉案件外,还自查1957年至1965年判处无申诉的刑事案件,从中改判纠正119件123人。
  七、执行
  1986年5月前,民事审判的执行工作实行审执合一,由审判人员兼办。198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执行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至1990年12月,共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176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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