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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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3
页码: 706-7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始于1980年,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建设、审议重大事项、任免工作人员等。常务委员会还进行调查视察,并接受人民代表和群众来信。
关键词: 安溪县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内容

1980年12月15日召开的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县人大常委会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会议确定可以临时召集。一、工作机构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下设秘书组,配备工作人员3名。1982年12月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郭清明。
  1984年11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四委一室”:办公室、法制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配备人员11名。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设立“五委一室”:办公室(主任黄春英、赵晓钟)、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昆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许仁回、龚金玉),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再生)、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詹万法)、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配副职)。配备人员17名。
  县十一届入大常委会设“五委一室”:办公室(主任林柳植)、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庄发宝)、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白晋荣)、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林连丁)、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詹万法)、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赵晓钟)。配备人员25名。二、主要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八、九、十届共举行63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67个议题,开展监督工作。
  (一)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安溪县1981年至2000年工农业发展规划》,建议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奋斗目标,工农业总产值的比例35.5:64.5,建议更快地发展工业,提高工业产值的比重。二是粮食生产的规划,增添有效的战略措施。三是办工业充分发挥矿藏资源的优势,还要利用山区丰富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轻工、化工企业等。
  同时审议《安溪县城总体规划方案》,原则同意这个规划方案,建议补充新城区建设的基本标准要求及规划蓝图,后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补充规划和修改意见,同意上报晋江行署,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安溪县林业区域报告》,原则同意这个报告,认为林业关系全县人民根本利益,提交九届人大三次代表会议审定通过,作为县内指导林业生产的重要战略依据。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安溪县经济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决定提交九届人大第三次代表会议讨论审定;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定,提交九届人大第四次代表会议批准。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安溪县脱贫摘帽规划》,认为规划重点突出,集中力量抓脱贫,提高群众致富的能力,促进经济全面振兴,一致通过这一规划。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安溪县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对照条例,结合本县实际,逐条逐款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同时,听取审议《安溪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草案),对规划提出建议,随后组织专题调查,进行修改。后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审议,批准了这一规划。
  (二)法制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一府二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汇报,组织公检法司领导人员先后在县内十三个乡镇、十三个机关单位对普及法律常识进行检查,督促乡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领导、人员、经费,办好16个法规轮训班。县直机关单位举办法律学习培训、测试。每年配合司法部门举办“宪法宣传日”活动。同时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办公室、人民法庭以及看守所、法院刑事庭、检察院刑检科执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检法司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协调,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任免“一府二院”工作人员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任免规则,八、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一府二院”人员381人次(任职331名,免职47名,撤职2名,建议撤换1名)。
  1990年2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因县长蔡文土犯有窝藏罪,会议决定同意对蔡文土依法逮捕。
  1990年8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吴继华副主任,在西坪任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索取公私财物计人民币九千六百多元,提请逮捕,会议决定同意依法逮捕。
  (四)调查视察
  县八、九、十届人大常委会由正副主任带队,配合上级,组织常务委员、部份省、市县代表参加,先后视察24次,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乡镇企业、农村扶贫、教育卫生、水利水电、水土流失、群众生活等。
  1985年,视察龙涓乡福昌、下洋等村办电器配套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听取意见和反映,并把收集的实际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1986年,组织对贯彻《义务教育法》视察调查,走访城厢、蓝田、尚卿3个乡4所中学和培文师范,对县内实施义务教育的速度,必备条件,管理体制,教育质量,保护群众办学积极性等征集意见,供县府制定规划参考。实地察看官桥、长坑、感德、剑斗、湖头和潘田矿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探讨流失加剧的原因和防治措施,并向县乡提出加强采矿管理,采矿与防治水土流失结合,流失区更要重视封山育林,增设供煤点,大力推广以煤代柴草,解决群众生活燃料问题。同时向潘田矿区建议,边采矿,边治理水土流失。
  同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对扶贫进行检查视察,听取县扶贫办公室、财政、民政、计委等有关部门的汇报,并到尚卿、长坑、龙门乡8个村进行调查视察,了解扶贫资金的使用和赊销棉絮、棉布的发放情况,以及脱贫规划,措施的落实,并提出意见,促进扶贫工作的进展。
  1988年,先后视察官桥水土保持站、龙门4个村扶贫、茶园改造、义务教育、文明村建设。肯定成绩,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1988年10月至1989年2月,先后到剑斗等地区对县内煤矿、水泥厂、化肥厂、剑斗电厂、电冶厂、瓷厂、糖厂、酒厂视察,了解《企业法》贯彻实施情况,工业生产形势,并对投建生产电极糊提出一些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原煤矿建的双溪电厂并归剑斗电厂后,剑斗电厂和煤矿历年遗留的供电、用电的间题。鉴于剑斗电厂水圳16年来发生溺水事故15人,群众意见大,建议镇、村、厂成立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水圳管理,完善配套防护措施。
  1989年视察芦田茶场《乌龙茶做青工艺与设备研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建议国营茶场和有条件的乡镇逐步推广使用。视察龙门村内水库、枷楠电站,听取乡村意见,并督促县府解决建水库无偿征用土地,处理建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以及建电站的遗留问题。
  1990年,视察凤城镇实施五年义务教育情况,促进规划的实施。组织县机关部份县人大代表到感德、龙涓、长坑乡视察调查造林种果计划落实情况,并对造林种果质量提出建议。针对县城送煤供煤过程中居民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到城关煤场视察,了解原因,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电力不足,配套设施,使蜂窝煤质量提高,服务态度得到改善。
  (五)其他
  八、九、十届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2件,建议、批评、意见1409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门别类交县府以及有关部门办理,件件落实承办单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县十届人大一次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办好精神病医院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已拨款20万元,确定在官桥镇美墓山兴建。十届人大三次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合理解决供电和电价差等问题,以利经济发展和促进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适当调整全县1990年发购电及售电价格,由县物委下发通知执行。十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454件,已经解决的,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的有230件,占总件数的50.6%;因条件不允许或其他原因,目前难于解决的224件,也作了答复和解释。
  1985年1月至1990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461件,都及时转交并督促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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