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安溪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2986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管理 |
| 分类号: | F810.42 |
| 页数: | 3 |
| 页码: | 543-545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宋代至清代,安溪县设有税务官员负责盐商税务和税课的征收。民国初期由于政局动荡,税收管理机构不太稳定,每种税种设立一个征收机构。解放后,建立了国税征收机构和地方税征收机构,分别负责国税和地方税的征收工作。地方税征收机构从县屠宰税局和契税局开始,后来逐渐发展为县税务局,设有各个税务所和征收分处。税务管理涉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等内容。税费的管理也包括控制票证印制权和处理退税事务。税务机关的经费由上级机关下拨,并实行核算管理体制。 |
| 关键词: | 安溪县 财税 税务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