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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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6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物价检查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
页码: 493-4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安溪物价相对稳定。民国27年,厦门沦陷,安溪外米断绝,县政府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民国37年,粮价暴涨,县政府采取强硬手段平抑粮价。1951年和1953-1957年,工商部门和商业主管进行检查监督。1958年后,部分商品管理权限下放。1960-1964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检查。1980年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物价检查工作组进行大检查。1985年后每年重大节日前后配合组织工商、税务、公安、计量、防疫等部门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
关键词: 安溪县 经济管理部门 物价管理 物价检查

内容

民国27年(1938),厦门沦陷,安溪外米断绝,县政府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
  民国37年,粮价暴涨,稳定物价措施失败,县政府通知乡镇采取强硬手段平抑粮价。清溪镇决议,出镇粮食限制在5公斤以内,船户购米外带不得超过15公斤,粮商售粮数量不得超2斗(5.25公斤),非粮商抢购大批粮食,要报政警依法查办。
  1951年工商部门淘汰6个操纵物价的联营企业。1953—1957年,市场物价由工商部门和商业主管进行检查监督,国营企业由企业内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956年7—11月,供销部门在全县供销范围开展全面审价,审价后做到明码标签、货号齐全、地区差价合理。粮食部门在收购过程中开展依质论价。
  1958年后,部分商品管理权限下放。尤其困难时期,物资紧缺,出现乱涨价现象,1960—1964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检查,供销部门对8个基层供销社、59个门市部、18个合作商店、20个分销处进行全面审价,及时纠正一些错价、抬价和不合理的费率。
  1980年,市场物价逐渐放开。同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县人大、纪检、政协、财委、工商、税务等负责人参加的物价检查工作组,对全县主要集镇工商企业进行2次大检查,从而纠正一些单位的错价、抬价、平价转高价。
  1982—1984年,由主管部门自查自纠然后组织验收。1983年重点对生产、经营钢材、水泥、生铁、煤炭、木材等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检查,1984年主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农药、农膜等价格检查。是年检查违纪单位4个,处理罚没款5300元。1984年,县物价检查所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职权。
  1985年以后每年重大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后配合组织工商、税务、公安、计量、防疫等部门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一方面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设立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领导物价检查工作。1985—1986年,在检查水泥、化肥、农业机械、彩电、造纸及生活资料价格时,发现违反物价规定单位14个,处理罚没款7.67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8700元。1987年贯彻明码标价经营,统一使用县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评比活动。同年,县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和城关职工物价监督分站,聘请县委、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的负责同志和一些人民代表为物价监督员,扩大物价检查监督的覆盖面,形成专业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队伍。1987—1990年在检查电力、自来水、建材、化肥及文化卫生收费中,发现违反物价规定147个单位,处理罚没款75.3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0.80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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