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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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7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7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明洪武年间,惠安县内已有民间调解制度。1950年,县建立调解委员会。195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惠安宣传贯彻《婚姻法》,整顿调解机构。1973年恢复人民调解制度,1981年司法局整顿调解组织并培训司法员和调解主任。1984年至1988年,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各类民事纠纷并办结。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惠安县 民事调解

内容

明洪武年间,县内已有民间调解,制度相当完善。
  1950年,县在城关建立调解委员会,协助司法科处理城镇的民事纠纷。1952年12月,开设全县性的首期调解人员培训班,参加对象有8个区184个乡321人。培训期间共办理452起案件,其中婚姻73起,债务211起,房屋105起,轻微刑事案件44起,其他19起。195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工作组协助惠安宣传贯彻《婚姻法》,整顿调解机构,共办结民事纠纷2997件。1953年7月,人民调解工作归本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负责指导。至年底,全县有调解人员1764人。1957年以后,人民调解停止活动。
  1973年1月,人民调解制度恢复,但尚未健全。1981年3月,司法局整顿调解组织,培训司法员和调解主任。1984年,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各类民事纠纷3610件(其中房屋宅基地纠纷1148件,婚姻纠纷252件,生产纠纷547件,其他纠纷461件),办结4108件。1985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各类民事纠纷4424件,办结4092件。1987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4040件,办结3748件,占受理数的92.63%。
  1988年,全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375个,占应建数的96.15%,配备调解人员1141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4321件。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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