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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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6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7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初年,惠安县没有司法机构,由知县兼理司法。民国24年设司法处,36年更改为惠安县地方法院。1949年9月25日,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10月,司法科撤销,建立惠安县人民法院。1981年3月15日,成立惠安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惠安县 机构

内容

民国初年,惠安县没有司法机构,由知县兼理司法。民国24年(1935年)设司法处,属于审判机关,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办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同时推行律师制度。民国36年10月,司法处更改为惠安县地方法院,编制25人。
  1949年9月25日,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除政治案件和政治犯归公安部门受理外,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罪犯均归司法科收押看管。1952年10月,司法科撤销,建立惠安县人民法院。1981年3月15日,成立惠安县司法局,同时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司法局成立之初,就整顿、充实各乡、镇(场)司法员和各村调解主任。1988年,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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