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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743-7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婚姻纠纷案件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方面的情况。在婚姻纠纷案件方面,法院采取严肃、慎重、合情合理的态度,根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审理,并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方面,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并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土地纠纷案件和劳资纠纷案件逐步趋于消失。
关键词:
审判工作
惠安县
民事审判
内容
一、审判婚姻纠纷案件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至1956年,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4766件,占民事案件的67.39%。在这些婚姻纠纷中,绝大多属于诉请解除封建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采取严肃、慎重、合情合理的态度。根据婚姻法规定,从有利生产、有利家庭、有利双方生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封建婚姻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妇女受歧视、受虐待、受迫害、感情一贯不好或毫无感情的,以及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给予支持判离;对于夫妻偶尔吵嘴或一时气愤而提出离婚的,则尽量调解劝合;对于革命军人婚姻,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保护;对于一方在港、澳、台的婚姻问题,采取有利于和平统一的原则作出处理。
1957年后,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婚姻法的贯彻,早婚、童婚和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有较大幅度减少。1957~1965年,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2963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88.13%。在此期间,所审理的离婚案件,因“政治问题”而引起离婚的占一定数量,因经济地位变化,喜新厌旧而提出离婚的也有所增多。
1966~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婚姻纠纷案件增多,但仅办理离婚案件928件。
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都予以受理,逐步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1977~1987年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249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78.28%。
1988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早婚、童婚、高聘金、高彩礼的买卖婚姻现象抬头。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事实婚姻多、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喜新厌旧重婚的多,对于这些案件,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审判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县人民政府建立后,依照《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他资本所有权。1950~1957年共审结财产权益案件1982件,占同期民事案件26.55%。其中土地纠纷案件703件,债务纠纷案件699件,房屋纠纷案件394件,劳资纠纷案件24件,其他纠纷案件162件。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土地纠纷案件和劳资纠纷案件逐步趋于消失。
1958年,由于刮“共产风”、“一平二调”,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民事权益案件急剧下降,1958~1961年仅办结财产权益纠纷案件5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4.55%,比1950~1957年下降22%,其中债务纠纷案件16件,房屋纠纷案件23件,土地纠纷案件6件,其他6件。1962年9月,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民事权益案件有所回升。1962~1965年,办结财产权益案件17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9.7%,比1958~1961年上升5.15%,其中债务纠纷案件26件,房屋纠纷案件134件,其他10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公民的财产权益有了法律保障,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房屋、债务、损害赔偿最为突出,1980~1987年办结财产权益案件396件,其中房屋纠纷案件57.57%。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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