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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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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24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8
页码:
729-73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惠安县公安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公安机构、剿匪、镇压反革命、社会治安、刑事侦查、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犯人管理、消防工作。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惠安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惠安于宋代置县后,即在县衙内设县尉1员,外设小兜巡检寨,司捕盗等职;元代增设涂岭巡检寨,明代设小岞、峰尾、獭窟、黄崎四巡检司,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事。清代,县公署内设有刑明科及刑房。辛亥革命后,废役置警,县政府设警备队;民国26年(1937年),取消警备队,设立警察所;民国29年,改为警察局,内设侦缉队。
1949年9月,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同时设立城关、洛阳、崇武3个派出所。12月,建立武装班。1950年,设立看守所、劳改中队。1955年8月1日,武装公安队改编为人民武装察部队建制,改称为惠安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2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为县公安局。1956年1月,设瑞峰派出所。1958年8月,撤销城关、洛阳、瑞峰3个派出所,设立城关分局。12月,设立峰尾、小岞、秀涂、浮山派出所。是年,撤销公安局劳改中队。1962年10月,撤销崇武、小岞、峰尾、秀涂、浮山派出所,设崇武、小岞、峰尾、秀涂边防哨所,设县武装边防大队。1964年10月,撤销县武装边防大队,崇武、小、峰尾、秀涂边防哨所,设崇武、小岞、峰尾、秀涂、张坂派出所。1966年,武装警察中队整编为陆军内卫部队,隶属县人民武装部,任务不变。1967年3月,成立县公安局军管组,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1月,设立惠安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机构的职能。
1970年7月,设立城关、洛阳、东园、张坂、崇武、净峰、山腰、峰尾、南埔派出所。1972年7月,撤销洛阳、东园、张坂、净峰、山腰派出所,设立秀涂、小岞派出所。1973年,设立惠安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77年2月,改称为县公安局。1985年,县公安局政治教导员改为政治委员。1988年,设立交通警察大队。至1989年,全县计有城关分局、肖厝分局,洛阳、黄塘、涂寨、山腰、张坂、涂岭、南埔、螺阳、东园、东岭、辋川、山腰、净峰、后龙、崇武、小岞等16个公安派出所,另有9个边防派出所,6个企事业公安派出所,1个公安税务联合检查站,1个林业公安科,1个缉私中队。
第二节 剿匪
一、匪患
民国时期,县内匪患严重,土匪烧、杀、抢、掠,为害乡里。惠西、惠南、惠东、惠中、惠北均有股匪,横行霸道;又有海匪盘据乌丘、腊屿、抢劫商、渔船。
民国6年(1917年)4月25夜,土匪汪连盗劫县城大干果商陈益住宅,行盗失火,陈宅化为灰烬,烧死8人,惨案震动全县。
民国13年1月13日,因惠北群众抗捐,汪连率股匪报复,每攻下一村,纵匪烧杀。惠北群众被杀100多人,被烧毁房屋300多座,财物损失无法计算。
民国18年6月6日,土匪汪汉民部攻陷惠安县城,洗劫19家大商户、绑架商入13人。继而又洗劫涂寨镇上大小商号。
民国38年1月21日夜,土匪抢劫涂寨街一家布店,并打死邻店店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国民党厦门警备司令毛森在厦门召开座谈会议,布置成立反革命武装。惠安的匪特先后成立“洛阳纵队”、“兴泉水陆纵队”,武装匪特杀害新生政权的干部、民兵、积极分子,扰乱人心,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949年8月至12月,全县被土匪抢劫80余户;1949~1952年,被海匪抓去渔民1188人,其中被打死24人,打伤9人,渔船被劫102艘。
二、歼匪
1949年11月12日,中共惠安县委召开全县干部扩大会议部署剿匪工作,组成剿匪领导班子。至12月初,计捕、毙股匪50多名,缴获枪支47支,首战告捷。12月2日,县召开第一次区干队长联席会议,着重研究剿匪问题。至月底,全县共击伤土匪5人,捕匪79人,匪徒自首33人,缴获机枪2挺、步枪24支、汤姆枪和卡宾枪3支、短枪79支、子弹700发,交还群众耕牛4头,布匹53块。1950年上半年,全县建立常备队、区中队武装和民兵组织,共毙匪5人,伤匪14人,捕匪210人,匪徒自新251人。
朝鲜战争爆发前后,1950年1月至8月,乌丘岛的股匪先后15批400多人自崇武、峰尾、后龙等地登陆,大肆烧、杀、抢、掠。1951年2月至11月,匪敌3批800多人从小岞后龙、埕边、獭窟等地登陆。县公安局配合县警备大队展开清剿,共歼灭土匪、海匪966人,其中击毙32人,击伤6人,俘获442人,匪徒自首486人。1952年1~9月,全县共捕获匪首65人,匪徒581人,缴获长短枪219支、卡宾枪46支、轻重机枪9挺、六〇炮1门、火箭炮3门、冲锋枪15支、弹药41029发、电台5部、电话机2部、望远镜4个。自1949年11月至1952年9月,县公安局配合部队和民兵,彻底消灭境内11股武装股匪,安定社会秩序。
第三节 镇压反革命
一、肃清反革命分子
1950年12月,惠安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4月,运动在全县形成高潮。5月,县部署管制工作;10月,全县完成管制工作,管制一批人。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64个914人,治保小组201个880人。9月起,县结合剿匪、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理内部不纯人员,查出一批混入内部的反革命分子,纯洁组织。1951年,海匪30多人自首。
自1950年12月至1953年12月,经过3年3个阶段的镇反运动,县内反革命残余势力基本肃清,推动土地改革、剿匪、抗美援朝工作的顺利开展。
1954年,根据县内存在的对反动党团及反动会道门打击不力,沿海地区和山区结合部镇反不彻底问题,镇反进入扫残阶段。12月15日,县公安局在城关、洛阳召开公审宣判大会,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反革命破坏分子。
1955年,县对被管制分子进行政策法令教育,发动群众监督,培养反特防奸积极分子1855名,整顿46个乡的管制工作,巩固前阶段镇压反革命成果。1956年,全县共逮捕反革命分子若干名,同时开展政治攻势,促使一批反革命分子自首。1958年6月至7月,在各乡镇开展“五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学习总路线运动。运动中有一批人交代曾任反动职务和历史问题,缴交长短枪24支、子弹3796发及其他物品。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民国时期,县内活动的反动会道门组织主要有“同善社”、“明德慈善堂”、“龙瑞山会”、“盟义社”、“友联社”、“大姓会”、“小姓会”、“小刀会”、“父母会”、“小群聚会”、“圣会”、“呼喊派”等20多个反动组织。这些组织有首领175名,其中大部分为军统、中统特务分子及匪特、地霸。各组织的会员多则1000人,少则10多人,其中多数系地方的坏分子,还有部分是被诱骗人会的基本群众。新生政权建立后,这些组织拉拢会众,组织暴动,扰乱治安,破坏生产,暗害谋杀,妄图推翻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些组织中,活动最猖狂、组织人数最多的是“同善社”。同善社开坛于民国10年(1921年),徒众分布于全县8个区、23个乡,共有四层以上道首26名,道徒858名。民国38年5月,县内有反动会道门道首2人参加省社召开的“应变”会议,积极部署“应变”及暴动,向社会各界掠取活动基金,建立联络站。
1953年6月,县公安局抽调一批干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取缔行动,处理一批道首道徒,没收道会全部道产、道具。至年底,反动会道门已被打击的占92.3%。1959年7月,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毁。80年代,随着我国开放改革,个别反动会道门组织妄图卷土重来。1984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取缔“呼喊派”的活动。
第四节 社会治安
一、禁毒
惠安地处沿海,100多年前,烟毒就已流入境内,为害百姓。清廷及民国政府查禁不力。军阀、土匪强迫百姓种罂粟卖鸦片,苛征高额鸦片捐。民国12年(1923年)11月至民国13年1月,山腰等地农村爆发反抗军阀征收鸦片捐的武装斗争;民国15年底和民国19年7月,中共惠安党组织发动乡村群众反抗股匪征收烟苗捐。民国28年7月,惠安县政府下令禁止烟毒和贩卖鸦片,对55岁以下烟民进行登记,在各区成立烟民限戒管理所。但政府腐败,明查暗纵,官商勾结,纵容匪特陈礼在崇武建立“互行公司”,专营走私贩毒活动。
县人民政府建立后,重视禁烟禁毒工作,采取具体措施,对贩卖吗啡、鸦片者依法惩处。自1949年9月至1950年4月处理10件烟毒案。
1950年4月,县成立禁毒办公室。9月,在东园、百崎、莲埭、后港、琅山等地开展缉毒工作,批捕24人,抓获19人,缴获鸦片208.6两,以及一批黄金、白银和枪支弹药。1952年6月,县成立清毒指挥部。是年,处理烟毒案5起。至1959年,全县共缴获鸦片583两,烟毒在县内基本绝迹。但80年代后期,一些不法分子乘我国开放改革之机,进行毒品走私活动,贩毒吸毒现象在县内死灰复燃,时有发生。
二、枪支、危险爆炸物品管理
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县内的土匪、武装匪特、土豪劣绅隐藏大量武器弹药。经过剿匪反霸、镇反等运动,至1959年,公安机关共收缴炮弹6枚、各种炮4门、手榴弹304枚、长短枪1302支、轻重机枪9挺、卡宾枪和冲锋枪94支、子弹35308发、雷管208枚、炸药80公斤。1958年以后,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加强管理。县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种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968年,县公安局收缴一批枪支和危险爆炸品。1982年重新制订管理措施。对全县11个爆炸物销售点实行储存、保管、运输、销售等环节分工管理责任制。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药物管理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对危险爆炸物品的检查管理工作。全年处理违章2起,整改不安全因素23处,举办3期爆炸员训练班,参训408人。1988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缴获一批爆炸物品。
三、制止封建械斗
民国时期,境内由于宗族观念作怪,大族欺负小族、小族则联合起来对付大族,封建械斗连年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剿匪、镇反等运动,封建械斗较为收敛。1961年农村体制下放后,相继出现争夺地权、山权等的纠纷和械斗。1962~1963年群众性械斗已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鉴于械斗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县公安局作了专题调查,采取严密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制止事态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等措施,并对肇事者给予应有的惩处,封建械斗为之收敛。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颂布实施和1983年8月“严打”战役的开展,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封建械斗现象更少了。
四、禁赌
民国时期,赌博在县内城乡盛行。县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县公安局结合剿匪、镇反、土改,广泛发动群众,打击处理赌头、赌棍,取缔赌窝,两年内处理赌博44起。1957年赌博现象蔓延,惠安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布告》,公布判处赌头的案例,依法逮捕赌博首犯3人,拘留3人,对大部分参赌人员给予当众教育。1962年,赌博之风再度泛滥,县公安局采取措施,依法惩处惯赌、赌头、赌棍,同时运用各种形式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取得明显效果。
80年代开放改革以后,赌风复又刮起。1985年县公安局发布《严禁赌博通告》,全面开展禁赌工作,采取经常性取缔与两次集中统一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共抓赌17场、708人,给予治安处罚;同时举办学习班,对参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1986年,结合“严打”第三战役,对赌博进行打击处理。1987年后,在部分复杂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进行普法教育,禁赌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节 刑事侦查
县人民政府建立后,案件侦查主要配合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等中心工作。从1949年8月23日至12月底,全县共击伤土匪5人,俘匪102人(自首33人),缴获轻重机枪2挺、步枪24支、汤姆枪3支、短枪49支、子弹700发,至1950年底,全县共歼灭土匪、海匪966人。
1953年,随着政权的巩固,一些妄图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反动势力制造纵火、割电线等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县公安机关给以坚决打击,是年破获纵火案件9起、割电线案件2起、投毒案1起。1955年,逮捕53名刑事犯罪分子,保证粮食征购工作和互助合作化的顺利进行。1964年9月9日晚,南埔公社下朱大队“惠元堂”尼姑庵的庵主和10个尼姑被6名蒙面歹徒捆绑塞嘴关在房内,被劫走现金物品1000多元,经一年多的努力,公安机关把案犯抓获归案。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公安局的职权由军管会替代,建立群众专政指挥部;虽然侦破一些刑事案件,但也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伤害一批无辜的干部、群众。
1978年1月17日晚,山腰公社凤南大队蔡头桥村社员连玉林一家1男6女惨遭杀害,1座2层楼房被烧毁。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罕见的特大凶杀案件,中共省、地、县党委和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聘请厦门、福州等地市的刑侦技术人员投入侦破工作,在36小时内捕获凶手。
198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惠安县的经济流通领域随之活跃,区域性刑事犯罪、流窜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县公安局成立刑侦股,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专门斗争。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县调动警力投入“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分别于1983年8月19日、1984年1月6日、1984年5月29日进行,共收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违法分子602名(其中团伙39个、156名),依法审判230名(其中死刑6名、死缓2名、无期徒刑4名、有期徒刑218名、送大西北26名、劳动教养15名),缴获大批赃物赃款。1985年,破获刑事案件26起,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1988年,“严打”战役结束,刑侦工作坚持“严打”方针,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开展刑侦战役和专项斗争,侦破的重点为抓现行,抓大案要案,对恶性暴力案件做到快速反应,力争发一案破一案。1988年10月5日,崇武镇发生一起谋财杀人案,县公安局刑侦科在市公安局配合下,整体作战,以快制快,只用29小时就连赃带人一起捕获。
县公安局刑侦科技术组自建立以来,充分运用技侦手段打击罪犯。1989年元月,利用痕迹连续破获2起重大盗窃案件。1月7日晚,东园镇莲埭郭某被窃现金3000多元及金戒指等,价值6000余元,技术组通过提取现场指纹与嫌疑人的指纹鉴别,捕获犯罪分子。
第六节 户籍管理
宋至道元年(995年),惠安县建立户口版籍制度。元丰八年(1085年)又分主、客户进行管理。明代,颁行黄册法,军、民、盐、匠等户以本等名色入籍管理。清沿袭明制,把户口按县内七铺,县东及东南东北十六铺,县西及西南西北三铺,县南及南之东、南之西十七铺,县北及北之东、北之西二十四铺进行管理。民国时期,实施保甲制,进行户口管理。县人民政府建立后,废除保甲制,先后在区、乡、镇、村(公社、大队)建立户口簿册制度,进行管理。
1949年9月,县公安局接管全县自1945年以来的16个镇190个保的810本户籍册,建立区、乡、镇、村(公社、大队)户口簿册管理制度。1950年1月,在城关镇进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试点。同年年底,全县完成户口登记工作。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全县加强户口管理,清查外来人口697人,查出反革命分子15人、刑事犯5人、有严重罪恶的5人、有政历问题的27人、嫌疑犯54人。50年代,县公安局以管理户口为中心,全面掌握敌情,有效地配合剿匪、镇反、肃反等中共的中心任务。60年代、70年代、80年代,县公安局在管理户口的同时,深入掌握各户口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等基本情况,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自50年代至80年代,全县共进行3次人口普查工作,不断完善户口管理制度,同时全面掌握各户口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等基本情况。1986年开始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实行户口与居民身份证的一体化管理。1987年县公安局设立户政科,负责对全县派出所户籍民警和(乡)镇村户口员的业务指导和督促。1988年以后,户政科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进入以现代科技手段管理户口档案的阶段。
第七节 出入境管理
1949年9月,县公安局开始办理华侨出入境工作。1951年8月2日,公安部颂布《关于华侨出入境暂行办法》,县根据便利海外侨胞出入国境的原则,在两年内共办理华侨出国239名(男174名、女68名、儿童17名),其中马来西亚161名、缅甸58名、越南5名、泰国5名、菲律宾10名。1956年,贯彻福建省第二次归国华侨会议和福建省公安厅第二次华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后,放宽华侨、侨眷的出入境审批限制,简化申请程序,获准出国、出境人数明显增加。1960年,因国际形势复杂,港英当局和某些侨居国的无理限制,一度中断审批工作,唯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探亲未曾间断。1971年,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颁发后,申请出境人数剧增。1973年,县公安局设立华侨股。1975年,增设外事股,负责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工作。1985年华侨股、外事股合并为出入境管理科,其所管业务也同时合并。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国际环境的改善,惠安县华侨、侨眷出国、探亲的人数不断增加。1981年,县公安局全面清理积压的出入境材料,按照时间先后与出境事由缓急的不同,有计划地分批上报审批,共办理往港定居591人、往澳定居362人、出国定居135人、外籍人员出入境273人,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557人予以劝留。1981~1989年,全县批准往港定居2812人、探亲3015人;办理台胞探亲570人;出国1168人;外籍人员出入境3200人,劝留2223人。
第八节 犯人管理
民国时期惠安县监狱有2处,一在远离警察局的北门(址为今螺城镇北关小学),一在警察局内。
1950年6月惠安成立看守所。由于监狱简陋,至年底共发生越狱3次7人。因此,把民国时期的“青年楼”改建为监狱,设监房14间,容量120人。1979年冬,建成新看守所用地9000平方米,为石质和钢筋水泥结构;监房17间,预审室4间,形成较为规范的监狱设备。
1974年4月4日,县看守所关押在1号监房的6名人犯,用床架横木撬弯监房后窗铁条企图越狱,被岗哨发现抓获。县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岗哨,杜绝越狱事件发生。
看守所主要任务是对在押犯进行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防止犯人暴狱、逃跑、行凶、自杀,加强对犯人的监督看管,严格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与文明管理;及时打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1984年3月8日,县政法委抽调26名干部进驻看守所,给在押的219名人犯上法制课,进行政策教育,仅半天时间就有91名人犯坦白检举和揭发线索139条。
第九节 消防
民国26年(1937年),县政府组建义勇消防队,隶属惠安县警察局。民国37年,消防队内设拆屋组、水龙组、救护组,但消防器材简陋。
1949年8月,县组建城关义务消防队,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1950年6月,消防队经过整顿,组成消防大队,下设分队、小组,有消防队员59名,公安局派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址设城关东南街四角井巷圣堂,并在崇武、洛阳组织义务消防队。1957年城关义务消防队改为惠安消防队,由城关公安分局设专职干部1名负责管理。1960年惠安县财政拨出专款购置消防器材。1963年全县确定专职消防管理员3名。1969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5年,编制12名,驻地设在中山北路孔庙前平屋。1978年,改为惠安县公安局消防中队,编制16名。1983年实行武警、边防、消防合一新体制,消防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惠安县消防中队”,受惠安县人民武装警察边防大队领导。1985年4月25日,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1987年消防队驻地迁至福厦公路167公里处。1988年,泉州市组建消防支队,消防中队归消防支队建制,由市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10月20日,惠安县公安局和乡镇企业局制订《惠安县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实行消防管理责任制。全县有37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598名,配置灭火机1708支,消防桶320只,防火沙59堆,防火池93口,其他消防设施61件,计金额13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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