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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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1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556-5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工商各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关键词: 惠安县 赋税 工商税

内容

一、流转税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后来几经变更和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成该税种。民国3年(1914年),开征烟酒捐。民国17年,开征统税。抗日战争时期,统税征收转向内地产品。民国28年,开征战时货物税。主要税目涉及普通烟丝、焚化品、神香、鱼翅、鱼鳔、鱼唇、红糖、海产品、陶瓷、砖瓦、肥皂、花生油、红茶等。税率最高的是焚化品、神香,为50%,最低的是粮食,为2%。计征办法从以量计征,以价计征、征收实物,直至调整税率、扩大征收区域,税收逐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民国34年11月,《货物税条例》颁布,民国37年,调整税率,各税目一律从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执行《商品流通试行办法》,惠安县把酒类、麦粉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酒类流通税15.41万元。1954年,征收酒类流通税22.45万元;麦粉流通税1.86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同时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在纳税过程中,工业产品在工厂纳一道税,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农产品的批发环节不再纳税。
  1966年,全国粮食部门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70年,惠安农业机械厂等8个行业作为税制改革试点,使用综合税率。1972年,扩大试点,省人民政府确定惠安县为全省9个试点县、市之一。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并入,简化税目税率。征收的主要税目有酒类、花生油、建筑材料、盐、糖及其他工业品,农林牧水产品中采购的生猪、水产品等。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是年全县征收产品税67.8万元。1985年以后,境内的糖、纺织服装、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1988年,全县产品税征收额为499.5万元;1989年,征收695.4万元。
  续表
  (二)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该税种。征税的主要产品有棉布、针织品、服装、鞋、机动船舶、农业机具、其他机器机械、印刷品、日用陶瓷、机制糖、糖果饼干、皮革制品、家具、玻璃制品、建筑石料、石雕、木雕等工业品。1985~1987年,全县共征收增值税190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03万元,集体企业85.9万元,私营企业1.1万元。1989年,全县征收增值税837.2万元。
  (三)营业税
  民国17年,议定开征营业税,拟订营业税办法大纲9条。民国20年,废除厘金,修订营业税法13条,同年6月实施,以营业额和资本额为课税依据,分别以1%~5%和2%~4%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不是独立税种,仅作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布《工商税暂行条例》,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的工商赢利事业,依其经营方式,分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及摊贩业征收工商税。县内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6%~15%。
  摊贩业以每月平均营业额满90元为起征点,依民主评议办法,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工商业税;临时营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税率为4%~6%。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把原三大类(即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丙类按佣金收益额计征)改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三部分,并对税率进行调整,分为2.5%、3%、5%、7%4个等级,简化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只有商业零售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收入交纳一道税。1973年,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把税目税率分为四部分,即: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成为独立税种,征税范围有商品销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分不同行业使用3%、5%、10%、15%等4个税率。是年,全县征收营业税75.7万元。1989年,征收1490.6万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惠安县从1985年开征该税种。县城和洛阳镇、崇武镇的税率为5%,其他乡镇为1%。1985年,征收31.99万元;1986年,征收40.84万元;1987年,征收48.32万元;1988年,征收65.6万元;1989年,征收88.2万元。
  (五)交易税(包括牲畜、集市等交易税)
  民国17年,设立牲畜营业税,涉及猪、羊、牛、鸡、鸭、鹅等6种。后因禁止宰牛,鸡、鸭、鹅征税近于苛细而均予取消,仅以猪、羊为限,一头猪征税0.75元,一头羊征税0.12元。民国24年,该税随屠宰税项下附征。
  1951年5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开征牧畜交易税,税率5%,起征点1头,对牛、马、骡、驴、骆驼、猪、羊等7种牲畜向买方征收牲畜交易税。惠安县仅对牛征收交易税。1954年1月起,全省一律停征猪、羊交易税。1962年4月16日,财政部制定《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对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品、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10%。同年7月31日,财政部在《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缩小集市交易征收范围,家禽蛋品停止征税,对出售自行车、旧钟表征税,对已征牲畜交易税的5种上市家畜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县内征收集市交易税,以水产品为主要项目。1966年后停征,保留税种。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复征,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税制。
  二、收益税
  利息所得税。民国25年,开征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课。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所得额的5%交纳所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投资于企业的利息所得,工人农民个人相互间借贷的利息所得,每次不满0.5元者均免纳所得税。1959年1月,停征利息所得税。
  (一)工商所得税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把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对工商企业征收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最低5.75%,最高34.5%,共分21级。当年征收工商业所得税2.84万元。
  1958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这是针对集体经济(包括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当年征收工商所得税104.57万元。1962年,对利润较大的个体经济加征1~10成,手工业合作组织采用适当加成;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则按比例税率征收;合作商店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现行所得税的负担:集体经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税率,最低(300元以下)税率7%,最高(8万元以上)税率55%;合作商店(组)实行9级税率,最低(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6万元以下)税率60%,6万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6%~84%;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全额累进,实行14级税率,最低(120元以下)税率7%,最高(未满1800元)税率62%,1800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8.2%~86.8%;供销合作社仍按39%比例税率征收;乡镇企业实行20%比例税率。197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168.47万元。1985年,征收123.2万元。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
  惠安县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5年,征税2958.6万元;1986年,征税296.7万元;1987年,计征大中型企业18户163.7万元,小型企业58户144.8万元,合计308.5万元。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始征收该税。将原征收办法规定的儿种不同税率,改为不分工商、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全年累计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10%,最高(全年累计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55%。征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989年,全县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256万元。
  (四)合资企业所得税
  这是针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生产、经营所得指的是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指的是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所得。合资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9年,全县征收合资企业所得税8.8万元。
  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是年,全县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1.3万元。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1989年,全县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70.4万元;私营企业所得税8.3万元。
  (五)个人调节税
  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该税。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公民的收入。1985年,全县征收个人调节税68.95万元;1986年,征收40.06万元;1988年征收1.9万元;1989年,征收26.1万元。三、房地产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惠安县开征铺捐,规定凡城镇经商铺,每年按租金抽取1/10作捐;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征收铺金4080元。民国21年,重新确定税率为1/12(即12个月捐1个月)。民国24年征收712元;民国25年征收787元;民国36年征收413.32元。
  1950年,政务院颁布《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惠安县不属列举开征区域。1959年上半年,税收体制权限下放后,城关地区首先开征房地产税;8月,因不具备规定条件而停止征收。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惠安县确定在螺城、崇武、洛阳等3个集镇开征此税。1989年,全县征收房产税30.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4万元。
  四、行为税
  (一)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开征印花税,后因故中止施行。民国期间曾两次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印花税征收行为。1949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印花税法规。1958年10月24日,省税务局发出“工商统一税公布试行后,有关商、货、营、印各税的规定一律废止”通知,县内即停征印花税。后恢复征收。1989年,全县征收印花税9.3万元。
  (二)屠宰税
  屠宰税是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地方税征额143750.25万元(法币),其中屠宰税91511万元(法币),占地方税收入的63.7%。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征收的14个税种之一。1950年,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都应交纳屠宰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对集体单位、农牧场、城乡居民等屠宰的牲畜则继续征税。福建省将计重从价改为按头定额征收。1972年,县内征收屠宰税额37.86万元,比1950年的22.94万元增长65%。1989年,全县征收屠宰税2.9万元。
  (三)特种消费行为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时按照戏班所得按台抽取,由管班方具结认额交纳。民国20年,福建省把特种消费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0年,全国统一改名为筵席娱乐税。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筵席税收入445.7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3.1%;娱乐税收入200.45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1.4%。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设置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等5个税目,税率为10%~50%。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对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8项征收文化娱乐税,税率分5级。螺城镇适用丁级,电影10%,其他项目4%;其他乡镇适用戊级,电影5%,其他项目2%。1966年,省财政厅报请税务总局同意,暂停征收文化娱乐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的一个项目。
  1950~1954年,筵席税是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一个税目,1954年9月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福建省颁发《筵席税征收规定》:凡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筵席税。但惠安县未能执行,于1984年7月奉令停征。1989年,全县征收特别消费税2.2万元。
  (四)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地方税收以屠宰税为主,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极微。民国36年,征收5.25万元(法币),只占地方税收入的0.036%。1951年,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管工作趋于完善,是年征税达5.83万元。1973年,并入工商税,但保留对个人和外侨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车船的征收。直至1979年才停征。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并改称为车船使用税。1989年,全县征收车船使用税27.3万元。
  (五)建筑税
  建筑税于1983年10月1日开始征收。惠安县1984年征收5.55万元;1985年,征收26.46万元;1986年,征收28.68万元;1987年,征收39.78万元;1988年,征收22.3万元;1989年,征收42.5万元。
  (六)奖金税
  惠安县从1984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1985年,征收3.98万元。是年,修订征税办法,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1986年,征收奖金税6.53万元,其中国营企业4.79万元,集体企业0.28万元,事业单位1.46万元。1987年,征税2.7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76万元、事业单位0.99万元。1989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4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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