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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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1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盐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554-55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在历史上一直是产盐区,盐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盐税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官办盐亭收取盐产钱和浮盐钱,盐专卖制度,以及现代的盐税征收。盐税的税额和征收方式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盐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代有所下降。
关键词: 惠安县 赋税 盐税

内容

宋太平兴国六年(981年),县内官办盐亭129所,官方按年征收盐税。其时盐税有盐产钱和浮盐钱2种。是年,收取盐产钱2296贯,浮盐钱336贯。正盐出于亭户,归公所有,浮盐出于锅户,卖给商贩。绍兴(1131~1162年)中期郡守徐嘉恢复盐专卖,禁止卖私盐,盐税称为息盐钱,遭到盐民反对。后来,郡守王十朋罢场取消专卖。元代,福建设有7个盐场,惠安盐场即为其一。官方出售盐引给盐商,以引价作收入。明代,沿海产盐区置盐课局,隶属盐运使,下设五团、九仓。盐民应征田赋改为盐斤,时称办盐。供应户口的食盐,征收食盐钞。男女成丁者,年供应食盐3斤,征米8升。天顺三年(1459年),罢米折钞,称为户口食盐钞,每口年纳钞6贯,半折为3贯。闰月照收。弘治十四年(1501年),每贯折银7分征收,全年共收7352引,折银514.64两。征银缴都运转司。后来,由于海运险恶,盐商不愿来场申请盐引,改为折价通场(承包制),各团自收自解。提出复丈晒盐后,开征丘盘税,每盘征银1分,配搭船税2分,官收团解。
  清代,县内的产盐地有七馆六乡。盐税分为丘折课、引课、杂课等3种。光绪十八年(1892年),山腰设卡征收盐厘。盐厘分为出境税、入境税和落地税等3种。
  民国期间,盐税在财政收入中仍占重要地位。民国9~12年(1920~1923年),实行就场征税。民国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招商认购,包运包销。泉州一带,由泉成公司承包,惠安县年承包3万元。后次第取消包商为官卖。当时盐税分为食盐、渔盐、厘盐等3种。食盐正课每担2元,善后捐3元;渔盐正课每担0.55元,善后捐1.45元;运销外省的盐称厘盐,正课每担0.4元,善后捐0.75元。为了清理海运,阻止私盐在沿海抛售,惠安县设立岗亭,派盐兵看守,控制私盐并开征盐厘,每担征收2元。民国19年,废除前黄、后港等低产盐场,在山腰、埕边建立场务公署,并设局征税,加强盐务。民国20年3月,立法院制定新盐法,同年5月公布实行量销增产,就场征税,从量计税。其税额,食盐每100公斤5元,渔盐每100公斤0.3元,工农业用盐免税。民国21~23年,又作5次修改。泉属各县核定食盐底额每月1万担,每担税费3.3元,比规定税额提高0.8元。民国23~24年间,泉属承包渔、食盐1.12万担,年承包税额36.33万元。民国26~30年8月,改为征税制;民国30年9月至民国31年1月改为从价征收;民国31年2月至民国34年1月实行专卖制;民国34年2月恢复征税制。民国36年公布《盐政条例》,规定民制、民运、民销。是年1月,食盐就场从量计征,分为12级,最高每担定额7400元,最低定额每担1000元。民国37年调整食盐税额每担为100万元,土膏盐8万元,渔、农盐5000元。由于政权动荡,盐税地位不断下降,是年,盐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由民国35年的32%降至13.4%
  1949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征收盐税暂行条例》,规定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收;食盐以每斤盐按4两大米折价征收,渔业用盐按内销原则减半征收,工农业用盐免征盐税。1950年6月1日,食盐税额减半征收,每担人民币7元,渔盐税每担2元。1956年6月,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1960年9月,调整税额,农牧盐每担2.54元,肥田盐每担1.78元,渔业盐每担1.6元;规定酸碱类工业、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等8大类用盐免税;对盐场盐工、盐民以及盐业主管部门派驻场的干部职工和住场家属自食盐给予一定限额免税照顾。1984年10月1日,将食用盐税从每吨142元调为127元;1985年7月1日,调为每吨115元;1986年10月1日,调为每吨86元。为扶助新建集体盐场,生产原盐交给公收单位发生亏损的,税收给予1~2年的减免。1950~1987年,全县盐税收入累计达35133万元,其中1979年收入1976万元,占全国盐税收入的2%。1989年,全县征收盐税467.3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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