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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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1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553-5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惠安县在封建社会时期开始征收农业税,称为田赋。从宋初开始实行两税法,明朝和清代整顿了田赋管理制度。民国时期有临时税和附加税。1949年后,惠安县按照省政府规定实行累进借粮和公粮征收制度。1950~1983年期间,农业税的征收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等变化。1984年起,农业税纳入县财政预算,纳税户数量猛增。
关键词: 惠安县 赋税 农业税

内容

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税称为田赋,根据各户田亩数量及田地土质肥瘠计征。
  宋初,惠安田赋实行两税法,即方田法和经界法;田赋附加仍沿袭五代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3斗。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制赋役黄册;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编鱼鳞图册,完善户籍和赋法管理制度。
  清代编有《赋役全书》,整顿田赋,实行地丁制度。
  民国25年(1936年),田赋正附税率为每丁3.78元,每石9.22元。是年,征收田赋附加4616元。
  1949年9月,惠安县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累进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租佃土地者,每户超出20亩部分,每亩5~15公斤。所借粮食待公粮正式征收时,凭借据扣还。1949年11月正式实行公粮秋季征收,惠安县合并赋元后,有纳税户9.9万户,纳税人口36.8万人,总赋元8.94万元,应征数246.75万公斤,完成任务55%。
  1950年,按照省(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征农业税的土地为田、农、荡、果等4种地目,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秋征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县内确定起征点为75公斤,税率为每50公斤7元。是年合并后纳税户数9.84万户,总赋元8.53万元,夏征完成税收折款188万元,秋征人库折款134万元。
  1951~1952年,县内实行土地改革,开展土地整理,查田定产,颁发土地证,确定地权,澄清地质等级,订实产量。全县计税土地面积51.02万亩,全年应产量8105万公斤,农业税入库折款37.8万元。征收的平均税率为15%。
  1952年,农业税征收实行中央统一税率。全县依率计征任务807.68万公斤,4项减免69.72万公斤,实应征数737.96万公斤,征起数731.4万公斤,占应征任务的99.1%,是1949年以来最好的一年。
  1953~1955年,农业税征收贯彻“稳定负担”政策,即“种多少土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其间惠安县的农业税负担及完成情况稳定。
  1956~1957年,进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纳税单位发生变化,加上行政区划改变,计税基础变动,惠安县在1955年负担的基础上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征税。1956年,全县合并为城关、山腰2个镇和涂寨、东岭、崇武、东园、黄塘、驿坂、南埔等7个区进行征税。农业税当年应产量6109万公斤,占当年实产量的63%,依率计征数722万公斤,占应产量的11%;1957年,入库690.11万公斤,占当年应征任务705.85万公斤的97.8%,同时征收尾欠15.97万公斤。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惠安县确定以1956年实产量为准,5个公社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即:红旗公社12.71%,飞跃公社11.5%,上游公社10.12%,东方红公社13.96%,超先公社12.46%。是年,全县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828.5万公斤,比1956年增加106.5万公斤,增长15%;每亩负担由1956年的15公斤提高到16.8公斤,增长12%;农业人口每人负担由1956年的17公斤提高到19.3公斤,增长13.5%。
  195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稳定在1958年的水平上,全县应征任务762.68万公斤,入库含附加913万公斤。1960年,全县农业税应征数833.5万公斤。当年农业因灾减产,实产量751.93万公斤,完成实征数817.5万公斤,税率高于10%。1961年重新计算,即按1959年计税产量和依率计征数,扣除税率超10%的税额、1960年基建用地和社员自留地,以及依法减免数,余下的即为征收任务。是年,全县共退还1960年多征税额计348.5万公斤。1961年,惠安县农业税实征收数544.5万公斤。
  1962年,农业税应征数578.35万公斤,实际入库数574.8万公斤,占应征数99.39%;1963年,应征数619.8万公斤,实际入库数607.25万公斤,占应征数97.98%。1964~1965年,农业税的常年产量税率继续保持稳定。1966年,惠安县粮食生产和农业税收保持正常。1971年起,全县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保证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1979年起,贯彻省关于减轻农民农业税负担的指示,县内实行穷队减免的起征点办法,试行二年后,“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应征数149.67万公斤,比1978年的522.91万公斤减征373.23万公斤。这种办法延续至1983年止。
  1984年起,农业税征收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停止起征点办法,取消穷队减免,恢复按基数征收,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当年依率计征数614万公斤,安排社减34万公斤。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到户,纳税户猛增到19万户,征收工作面临“数多、量大、面广、分散、零星”的新情况,县财政局发出《1984年农业税征管工作意见》,对征管工作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是年,全县18个乡镇(场)均在3个月内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并补征历年尾欠5.23万元。这是1949年以来征收进度最快、完成时间最早、入库数折金额最多的一年。全县完成的任务数除退库、社减20万元后,合计119.42万元,比1983年实际增长193.19%。
  1985年,各乡(镇)成立财政所,农业税征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当年,还调整夏秋两季农业税征收折金额的价格,并核定各乡镇全年应征农业税任务,扣除社减应征金额154.5万元,比1984年应征额115.7万元增长33.5%。是年,完成征收任务156.5万元(包括尾欠任务),实际入库数达156.84万元,提前107天完成任务。1986~1987年,农业税全年征收任务均在夏季完成。1989年,全县农业税征收692.5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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