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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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115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财税
分类号: F812.757;F812.42
页数: 25
页码: 541-565
摘要: 本篇记述了惠安县财税经济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财税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
关键词: 惠安县 财政 税收

内容

惠安置县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财政体制均为中央集权制。宋初,田赋推行两税法,依据各户田亩数量及田地土质肥瘠计征;田赋附加沿袭十国分立时的旧制。是时,县内设有官办盐亭129所,官方按年计征盐税。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制赋役黄册,后又编鱼鳞图册,建立较为完善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万历九年(1581年),朝廷推行“一条鞭”法,采取赋役合一办法,按亩计税,以银交纳,商税并入汇征。
  清初,赋税上缴,年皆有定额。后逐步整顿田赋,编有《赋役全书》,实行地丁制度。康熙九年(1670年),全县丁口、田地盐、屯田丁税及附征各项税收共计银21560.4822两。清末,财政体制稍向分权制发展。由于摊派战争赔款以及支付地方官薪和军饷等,除加重旧日税外,还开征新税,允许地方就地自行筹款,县地方收入又有增派和各项附加。
  民国初期,财政沿袭清制,县级无财政预算,收入全部解缴省府。由于军阀混战,封建割据,税捐繁多,地方财政收入出现公私不分和被任意宰割的局面。民国24年(1935年),惠安县开始编造财政预算。因税源狭小,财政极度困顿。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胀,物价腾涌,县级财政制度混乱不堪。税收除国税、地方税外,乡镇保甲无节制地摊派,苛捐杂税,名目繁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税捐。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惠安建立县一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政收入以工商税收比重最大,1950~1989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为33259.37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达2.7亿元,占总收入83.89%;财政预算总支出4.839亿元,其中文教科卫事业支出所占费用最多,为2.084亿元,占总支出的43.06%;经济建设支出中则以支农支出最大,并呈逐年增长势头,达8077.39万元,占总支出16.69%。
  税收管理在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后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成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陆续恢复部分旧税种,并增加一些新税种。
  第一章 财税体制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惠安自置县至清朝,财政管理都实行中央集权制。民国初期,财政沿袭清制,县级无财政预算,收入全部上缴省府。民国24年(1935年)7月,惠安财政开始编造预算。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县级财政制度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惠安建立县一级财政。其间,体制多次变更。
  1950~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惠安县预算收入直接上缴省,支出由省下拨,年终与晋江专区财政局结算。乡村财政单独编造预算,不纳入县财政预算。
  1953~1958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成立一级财政预算,采取地方的固定分成和县的不同项目调剂分成,支出预算由省核定办理。1958年,县财政工作提出“要什么给什么,要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的口号,造成预算内出现赤字12.09万元,预算外赤字90.75万元。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1958年“大跃进”的失误,加上连续几年自然灾害,1960年惠安县预算赤字32.78万元。在1963~1965年的调整时期,支出预算由省核定,收入分成比例为27.31%,上解为72.69%,超收分成为50%。1970年,县直预算单位撤并,会计人员大部分下放,导致动用历年滚存12.79万元,抽调合作商店公积金公益金66万元,省又补助115万元,仍有赤字33.22万元。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省、地核定的收支总额,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归县支配。这3年财政都有不同程度结余。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数额)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指标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休制。是时,惠安县的支出超指标幅度较大,年终净结余比1973年减少。
  1976~1977,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年,惠安县执行收支预算与省核定数差距较大,共短收122.71万元,当年净结余仅10.39万元。
  1978~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权责结合,调动增加收入的积极性。1979年,年终滚存结余145.02万元,为下个年度工农业生产储备资金。1980年年终滚存结余预算内187.12万元,预算外164.87万元,为1950年以来预算结余最多的一年。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以1980年实际人库数、支出以1980年省核定预算额为指标,并适当考虑1981年增加收支因素,经调整后,由晋江地区区核定收、支、缴(补)的基数和递增比例,从1982年第一季度起三年不变,每年按核定的补助基数递增10%,由晋江地区区补助。1982年,惠安县核定固定递增补助基数778万元,固定上缴省工商税收入50%。
  1985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超收分成比例:前2年内增收全部留县,从1987年起超收部分,县分成80%,地区分成20%。
  第二节 税收管理体制
  清末至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自定税捐,名目繁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税目猛增,税收管理体制混乱,民不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确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集中。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后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以集中统一为主。采取多种税、多次征,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1970年,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1978年以后,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税种,多层次的税征管理制度。1983~1984年,进行“利改税”改革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财政收入
  自宋置县以后,惠安财政收入来源为田赋、盐税、渔课和其他杂税。
  宋初,沿袭十国分立时的旧制,田赋推行两税法(方田法和经界法)。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编制黄册和鱼鳞册。万历元年(1573年),征收官民米15630石7斗7升9合3勺,核银4338两2钱8分2厘6毫6丝7忽。万历六年(1578年),推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合一。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全县有4274户10790人,共征银3322两9钱9分9厘8毫9丝8忽。康熙九年(1670年),全县实有丁5629人,征银1849两7钱9分9厘7毫7丝3忽。康熙十八年(1679年),编审增加762丁,全年田地正杂附屯共征银21560两4钱8分2毫2丝。
  民国24年(1935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民国25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10.26万元,其中地方收入8.79万元;补助款收入1.47万元。民国26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20.92万元。民国27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14.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收入分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第一节 预算内收入
  惠安县财政预算内收入主要为农业税收入、企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农业税收入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企业收入包括工业企业、煤炭企业、建筑工程企业、交通企业、农林水企业、商业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卫生企业、物资管理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收入。部分项目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而有所更动。
  1950~1989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为33259.37万元,年均收入831.48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4343.2万元,占预算总收入13.06%;企业收入11.47万元,占0.34%;工商税收入27900.2万元(包括地销盐税478.73万元),占83.89%;其他收入903.5万元,占2.72%。
  第二节 预算外收入
  惠安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统筹的企业收入、统筹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950~1989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总收入为2530.37万元,占财政预算内收入的7.61%。
  一、各项附加收入
  各项附加收入属自筹经费。主要来源于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分成和盐税附加等收入。
  1950~1989年,全县各项附加总收入1238.17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的48.93%。其中工商税附加收入173.72万元,占各项附加总收入14.03%;农业税附加收入398.48万元,占32.18%;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51.81万元,占20.34%。1976年后,增加渔业税分成收入和盐税附加收入。至1987年,渔业税分成总收入44.55万元,占各项附加总收入3.6%;至1989年盐税附加总收入368.7万元,占各项附加总收入29.78%。
  二、企业收入
  该项属特种资金。1950~1989年,全县统筹的企业总收入为755.92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29.87%。其中1953~1957年收入为1.4万元,主要为其他企业收入。1958~1965年收入25.58万元,皆为其他企业收入。1966~1970年无收入。1971~1989年收入728.67万元,包括工业企业收入11.17万元,县办企业利润留成438.44万元,县办小水电利润留成179.58万元,其他企业收入99.48万元。
  三、事业收入
  该项亦属特种资金。包括公房租金收入、屠宰检验费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1950~1989年,全县统筹的事业总收入为178.01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7.03%。其中公房租金收入27.97万元,占统筹的事业总收入15.71%;屠宰检验费收入15.99万元,占8.98%;其他事业收入134.05万元,占75.3%。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亦属特种资金。1950~1989年,全县预算外其他总收入为358.27万元,占预算外总收入14.16%;还有上级补助收入210.92万元。
  第三节 其他收入
  一、上级补助收入
  该项属财政预算收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定,追加专项事业费和支大于收时,由上级财政部门下拨补助,赖以平衡预算。
  1950~1989年,惠安县财政上级补助总收入为23734.64万元。其中1950~1969年每年均收大于支;1970~1989年每年都支大于收,20年来实受补助17710.95万元。
  二、专款收入
  在预算内资金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为平衡预算,按规定允许由预算外资金调入预算内(不含专案专款),主要是公债收入和其他收入。1950~1989年,全县专款收入1056.34万元。其中1954~1957年专款收入55.38万元,皆为公债收入。1958~1962年专款收入290.47万元,其中公债收入38.36万元。1963~1965年专款收入51.02万元。1966~1970年专款收入9万元。1971~1975年专款收入13万元。1976~1980年专款收入5万元。1981~1985年专款收入92.7万元。1986~1989年专款收入539.17万元。
  第三章 财政支出
  民国24年(1935年),惠安县财政开始编制预算。民国25年,全县财政预算支出10.36万元。民国26年,支出20.92万元。民国27年,支出14.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力有限,对工农业生产投资为数极少,发展文教卫生各项事业投入则更少。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预算支出随之增长。
  1950~1989年,全县财政预算总支出48393.2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407.09万元,占总支出0.84%;基本建设投资支出429.44万元,占0.89%;企业挖潜改造资金367.14万元,占0.76%;县办“五小”技改补助、地方工业支出、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其他部门流动资金支出共594.19万元,占1.23%;支援农村生产支出8077.39万元,占16.69%;工、交、商事业费74.53万元,占0.15%;城市维护费420.96万元,占0.87%;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311.94万元;占0.64%;文教科卫事业费20837.80万元,占43.06%,其中教育事业费16170.09万元,占总支出33.41%;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2607.89万元,占5.39%;行政管理费7651.01万元,占15.81%;其他支出,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前费、人民防空费、落实政策经费、大队干部补贴、海损补贴、办案经费、公检法支出、国防支出、专项支出等共3112.39万元,占6.43%;价格补贴支出3476.49万元,占7.18%。
  第一节 预算内支出
  一、行政经费
  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安排行政、公安、检察、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1950~1989年,全县行政经费支出7675.97万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5.86%。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用于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及各种津贴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在行政经费支出中占较大份量。1950~1989年,惠安县人员经费支出4529.5万元,占行政经费支出的59.2%。其中:1950~1952年支出84.45万元,占同期行政经费支出86.22%;1953~1957年支出228.45万元,占61.23%,人年均602.13元;1958~1962年支出255.99万元,占58.49%,人年均648.9元;1963~1965年支出142.29万元,占56.85%,人年均663.34元;1966~1970年支出329.93万元,占66.30%,人年均642.01元;1971~1975年支出509.12万元,占64.19%,人年均710.57元;1976~1980年支出494.84万元,占57.08%,人年均727.17元;1981~1985年支出856.32万元,占53.81%,人年均1171.76元;1986~1989年支出1628.11万元,占59.36%。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车辆燃料修理费等)、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1950~1989年,全县公用经费总支出2934.44万元。其中:1950~1952年支出13.5万元,占同期行政经费支出的13.78%;1953~1957年支出94.25万元,占25.26%;1958~1962年支出123.08万元,占28.12%;1963~1965年支出79万元,占31.56%;1966~1970年支出118.63万元,占23.84%;1971~1975年支出283.98万元,占35.81%;1976~1980年支出372.13万元,占42.92%;1981~1985年支出735.15万元,占同期行政经费支出的46.19%;1989年支出114.72万元,占同期行政经费支出的40.64%。
  二、文教卫生经费
  (一)教育事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惠安县教育经费支出呈逐年增长趋势。它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
  1950~1989年,全县中小学、其他教育事业费总支出16170.0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3.41%。其中,全县教育事业人员经费总支出13361.35万元,占教育事业费总支出的82.63%;公用经费总支出2208.83万元,占13.66%;其他教育经费总支出599.91万元,占3.71%。
  (二)卫生事业费
  全县卫生事业经费列入预算内的单位或项目主要有: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防疫站、皮肤病防治院、妇幼保健所、爱国卫生委员会、卫生工作者协会、卫生进修学校(含中专护士班)、医科所,以及卫生干部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合作医疗补助等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9年全县卫生事业经费支出2428.18万元。
  1953年,县内仅有6个卫生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年,卫生事业费支出4.96万元。1989年,全县拥有医疗、防治、保健和其他直接为卫生事业服务的机构共24个,比1953年增长3倍。是年,卫生事业费支出195.1万元,其中医院差额补助费48万元;卫生院补助费74.8万元;防治防疫事业费37.9万元;妇幼保健经费7.5万元;药品检验机构经费1.2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干部训练费6.3万元;合作医疗补助费12.6万元;其他卫生事业费6.8万元,另外还有中医院差额补助经费45万元。
  三、支农建设经费
  惠安县财政在经济建设支出中,支农支出占很大比重。1951年支出0.7万元。以后逐年增加,至1989年各项支农资金总支出8077.39万元,其中1969~1978年,“七一”围垦投资317.42万元,“五一”围垦投资237.1万元,陈田水库投资391.7万元。
  (一)农业事业费
  主要包括: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植物保护费,土壤肥料事业费、良种示范繁育补助费、乡镇经营管理员(曾称会计辅导员)经费,以及其他农业事业费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1950~1989年,全县农业事业经费共支出1413.4万元,其中1979~1989年支出1079.32万元,占总支出的76.36%。
  1978年,县农科所派人到海南岛进行水稻杂交制种,经费支出11.43万元。1983年,建立良种仓库2200平方米,补助经费13.5万元。1983~1984年,全县先后建立种子基地59个,补助经费20.57万元。
  (二)林业事业费
  1950年惠安县林业事业费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1953年,林业科设立后实行单独管理。1962~1965年,实行单位预算后向林业上级主管部门领报。1966~1968年,改向县财政领报。1969年,并入县革委会财务组管理。1972年改由农科站管理。1973年,县林业局成立,实行全额预算,所属的苗圃、笔架林场为差额单位。赤湖林场于1974~1981年下放县管理,后又回收由地区管理。
  1953~1989年,全县林业事业费共支出467.15万元,主要用于营造林场,累计面积5.82万亩;森林病虫害防治,累计面积9.00万亩,以及乡村造林,累计面积11.21万亩。
  (三)水利事业费
  包括防汛费、岁修费、水利设施补助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国营排灌站补贴以及其他水利事业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县水利事业费支出3893.11万元。其中:1.预算内资金3271.21万元,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740.74万元,水土保持补助费146.4万元,抗旱经费145.34万元,小水电站补助费73.5万元,防汛岁修含新建小水库、水库加固等补助费841.45万元,水利设施修缮费17.9万元,排灌站补助费25.33万元,喷灌、打大井、打机井配套等补助费280.55万元。2.专项资金,1969~1978年,陈田水库投资391.7万元,大部分是县财政安排的。
  (四)水产事业费
  1954年惠安县开始在农业事业费项目中列支水产事业费,1956年,配备财务人员实行全额预算单位管理,1968年,因水产科撤销,其经费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务组管理,1972年,水产局成立,恢复为全额预算单位。
  1956~1989年,财政用于水产事业费的支出:1.预算内水产事业费(含农村水产补助)支出614.44万元,除正常人员经费外,拨付水产专项资金419.29元,其中1980~1989年支出297.7万元;2.支援农村水产发展支出375.72万元;3.财政支农周转金有偿用于水产事业支出119.4万元(按累计借用款项为359.8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海上捕捞作业,渔船购置和修补,渔业机械购置和改造,饲料加工,网箱养鱼,海水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补助。
  (五)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
  自1959年起惠安县设立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生产队(组、户)生产、乡镇企业的发展、补助农村开荒等。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959~1989年,县财政共拨款1512.18万元(不包括1962年代管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37.99万元款项)。
  1959年,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129.1万元;1960年支出230万元;1963年起改为重点支持经济上特别困难的穷队发展生产,缩小发放面,仅支出11.5万元。1964~1965年支出21.96万元;1966~1970年支出70.36万元;1971~1975年支出143.89万元。此间,不仅支持贫穷社队,还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单独办的农场给予补助。1976~1978年支出300.12万元,其中用于补助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场的7.03万元;1979~1989年(1985年改为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605.25万元,其中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294.95万元,扶持乡镇(社队)企业、发展水产及养殖业补助204.49万元,农村开荒、围垦补助90.86万元,台风、海损补助费14.95万元。
  (六)财政支农周转金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将部分支援农业生产的资金,由无偿补助改为有偿扶持,定期回收;它对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一定的作用。其资金来源:国家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省市财政专项借给的生产周转金,县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有:种植、养殖业等各种经济作物商品生产基地;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服务性项目;乡镇企业挖潜改造、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综合利用等。
  1963年,惠安县除无偿投资支援农村恢复和发展生产外,还拨给农村人民银行长期贷款指标33万元,年终实际贷出27.83万元;其中用于农业方面21.51万元,水产部分6.22万元,水利部分0.1万元。这些资金在1964~1967年间全部得到回收。1978年,划出部分无偿支农资金作为支农周转金。至1987年底,累计发放周转金807.9万元,累计回收额469.4万元,累计待处理额66.1万元,银行存款余额14.4万元。历年来借用周转金的单位累计250个,其中投产有效单位219个,停建无效单位31个。1987年,接受周转金支持已投产见效的单位,实现产值1641.3万元,利润93.7万元,税金18.7万元。
  第二节 预算外支出
  预算外支出根据预算外收入项目相应分为自筹经费和特种资金,具体又分为地方企业投资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支援农业支出、文教卫生支出、行政支出、交通重点基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1950~1989年,惠安县预算外资金总支出2929.31万元。其中地方企业投资支出1016.45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34.7%;城市维护费支出187.24万元,占6.39%;支援农业支出297.95万元,占10.17%;文教卫生事业支出164.4万元,占10.17%;行政支出249.05万元,占8.5%;上缴能源、交通基金支出41.14万元,占1.4%,其他支出407.47万元,占13.91%。除以上列支外,还有调拨支出共181.1万元,作为弥补预算内赤字和上解支出。1981~1985年,购买国库券支出46万元。1989年,全县预算外收支滚存结余274万元。
  第三节 上解支出
  1950~1989年,惠安县财政上解总支出9665.04万元。其中1950~1952年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上解434.18万元;1953~1957年,上解1517.28万元;1958~1962年,上解1529.49万元;1963~1965年即三年调整时期,上解916.72万元;1966~1970年,上解1159.02万元;1971~1975年,上解1997.19万元;1976~1980年,上解一102.19万元;1981~1985年,上解1323.85万元;1985~1989年,上解889.50万元。
  第四章 赋税
  宋时,县内田赋推行两税法,东南沿海设有管办盐亭征收盐税;渔课设专职官员征收;身丁税按户口征收;商税以县定额,十之二上缴,十之八留县。明初,产盐区置盐课局,隶属盐运使;设河泊所征收渔课。洪武年间(1368~1398年)惠安置税局,开征商税,税率三十取一。永乐七年(1409年),除商税外,还开征新税种:对商贩摊位征收门摊税;对渔船、运输船征收舶税课;对手工业作坊定额征收面税课、窑冶课、铸簿课;对契约、产权转让者征收契本工墨课;对货物产品征收桐油课、果木课、酒课、蜂蜜课、蛎房课等。清初,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税收有所增加,消费税除盐税外,还有茶税、当税等,税目增多,税额也逐步增大。清末,境内沿海5个港口设卡征收厘金,年收近万两,约占泉州府的40%;全县范围内征收的随粮捐、贾捐等税目,年核定收入多达10万元。当时财政乏,政府不得不加重旧税,把庞大的军费、赔款等转嫁给民众,新开征的税目有猪捐、米谷捐、油捐、戏捐、膏捐、随粮捐等。此外,还对沿海渔业、交通运输业的船舶,开征港坞饷、泊饷、罟罾饷、〓缝襄饷等。
  民国初期,各项税制沿袭清制,名目虽更,而内容不变。民国17年(1928年),厘金及类似厘金的各税一律撤废,改为特种消费税;民国20年改为特种消费营业税。民国28年,开征战时货物税和战时消费税。此间地方税目剧增,除了营业税、屠宰税、房铺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捐、花生油捐、契税等全国统一规定的税种外,还有县及乡镇直接摊派的捐、费,如戡乱费、市场管理费、自卫捐、户口捐、壮丁费等苛捐杂税。
  1949年8月,县工委指派人员深入第一线征税。短短几个月征收49.5万元。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工商税收逐年增长。1952年征收总额达250.99万元,比1950年增长222%。1953年,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修正税制,税收结构趋于合理。1958年,税务机构合并,税务干部下放,税制简化,全县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等8个税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企业试行一个税种、一个税率,税务机构再次撤并。1972年,县内试行工商税,惠安是省试点县之一,税制再次简化,虽然税收从1966年的355.93万元增长至1976年的529.4万元,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受到严重削弱。1979年以后,国家采取一系列调整和改革税制措施。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燃油特别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3种涉外所得税,并试行增值税。1984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改革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初步形成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是年,全县开征税种18项。同时,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
  第一节 农业税
  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税称为田赋,根据各户田亩数量及田地土质肥瘠计征。
  宋初,惠安田赋实行两税法,即方田法和经界法;田赋附加仍沿袭五代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3斗。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制赋役黄册;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编鱼鳞图册,完善户籍和赋法管理制度。
  清代编有《赋役全书》,整顿田赋,实行地丁制度。
  民国25年(1936年),田赋正附税率为每丁3.78元,每石9.22元。是年,征收田赋附加4616元。
  1949年9月,惠安县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累进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租佃土地者,每户超出20亩部分,每亩5~15公斤。所借粮食待公粮正式征收时,凭借据扣还。1949年11月正式实行公粮秋季征收,惠安县合并赋元后,有纳税户9.9万户,纳税人口36.8万人,总赋元8.94万元,应征数246.75万公斤,完成任务55%。
  1950年,按照省(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征农业税的土地为田、农、荡、果等4种地目,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秋征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县内确定起征点为75公斤,税率为每50公斤7元。是年合并后纳税户数9.84万户,总赋元8.53万元,夏征完成税收折款188万元,秋征人库折款134万元。
  1951~1952年,县内实行土地改革,开展土地整理,查田定产,颁发土地证,确定地权,澄清地质等级,订实产量。全县计税土地面积51.02万亩,全年应产量8105万公斤,农业税入库折款37.8万元。征收的平均税率为15%。
  1952年,农业税征收实行中央统一税率。全县依率计征任务807.68万公斤,4项减免69.72万公斤,实应征数737.96万公斤,征起数731.4万公斤,占应征任务的99.1%,是1949年以来最好的一年。
  1953~1955年,农业税征收贯彻“稳定负担”政策,即“种多少土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其间惠安县的农业税负担及完成情况稳定。
  1956~1957年,进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纳税单位发生变化,加上行政区划改变,计税基础变动,惠安县在1955年负担的基础上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征税。1956年,全县合并为城关、山腰2个镇和涂寨、东岭、崇武、东园、黄塘、驿坂、南埔等7个区进行征税。农业税当年应产量6109万公斤,占当年实产量的63%,依率计征数722万公斤,占应产量的11%;1957年,入库690.11万公斤,占当年应征任务705.85万公斤的97.8%,同时征收尾欠15.97万公斤。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惠安县确定以1956年实产量为准,5个公社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即:红旗公社12.71%,飞跃公社11.5%,上游公社10.12%,东方红公社13.96%,超先公社12.46%。是年,全县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828.5万公斤,比1956年增加106.5万公斤,增长15%;每亩负担由1956年的15公斤提高到16.8公斤,增长12%;农业人口每人负担由1956年的17公斤提高到19.3公斤,增长13.5%。
  1959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稳定在1958年的水平上,全县应征任务762.68万公斤,入库含附加913万公斤。1960年,全县农业税应征数833.5万公斤。当年农业因灾减产,实产量751.93万公斤,完成实征数817.5万公斤,税率高于10%。1961年重新计算,即按1959年计税产量和依率计征数,扣除税率超10%的税额、1960年基建用地和社员自留地,以及依法减免数,余下的即为征收任务。是年,全县共退还1960年多征税额计348.5万公斤。1961年,惠安县农业税实征收数544.5万公斤。
  1962年,农业税应征数578.35万公斤,实际入库数574.8万公斤,占应征数99.39%;1963年,应征数619.8万公斤,实际入库数607.25万公斤,占应征数97.98%。1964~1965年,农业税的常年产量税率继续保持稳定。1966年,惠安县粮食生产和农业税收保持正常。1971年起,全县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保证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1979年起,贯彻省关于减轻农民农业税负担的指示,县内实行穷队减免的起征点办法,试行二年后,“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应征数149.67万公斤,比1978年的522.91万公斤减征373.23万公斤。这种办法延续至1983年止。
  1984年起,农业税征收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停止起征点办法,取消穷队减免,恢复按基数征收,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当年依率计征数614万公斤,安排社减34万公斤。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到户,纳税户猛增到19万户,征收工作面临“数多、量大、面广、分散、零星”的新情况,县财政局发出《1984年农业税征管工作意见》,对征管工作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是年,全县18个乡镇(场)均在3个月内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并补征历年尾欠5.23万元。这是1949年以来征收进度最快、完成时间最早、入库数折金额最多的一年。全县完成的任务数除退库、社减20万元后,合计119.42万元,比1983年实际增长193.19%。
  1985年,各乡(镇)成立财政所,农业税征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当年,还调整夏秋两季农业税征收折金额的价格,并核定各乡镇全年应征农业税任务,扣除社减应征金额154.5万元,比1984年应征额115.7万元增长33.5%。是年,完成征收任务156.5万元(包括尾欠任务),实际入库数达156.84万元,提前107天完成任务。1986~1987年,农业税全年征收任务均在夏季完成。1989年,全县农业税征收692.5万元。
  第二节 盐税
  宋太平兴国六年(981年),县内官办盐亭129所,官方按年征收盐税。其时盐税有盐产钱和浮盐钱2种。是年,收取盐产钱2296贯,浮盐钱336贯。正盐出于亭户,归公所有,浮盐出于锅户,卖给商贩。绍兴(1131~1162年)中期郡守徐嘉恢复盐专卖,禁止卖私盐,盐税称为息盐钱,遭到盐民反对。后来,郡守王十朋罢场取消专卖。元代,福建设有7个盐场,惠安盐场即为其一。官方出售盐引给盐商,以引价作收入。明代,沿海产盐区置盐课局,隶属盐运使,下设五团、九仓。盐民应征田赋改为盐斤,时称办盐。供应户口的食盐,征收食盐钞。男女成丁者,年供应食盐3斤,征米8升。天顺三年(1459年),罢米折钞,称为户口食盐钞,每口年纳钞6贯,半折为3贯。闰月照收。弘治十四年(1501年),每贯折银7分征收,全年共收7352引,折银514.64两。征银缴都运转司。后来,由于海运险恶,盐商不愿来场申请盐引,改为折价通场(承包制),各团自收自解。提出复丈晒盐后,开征丘盘税,每盘征银1分,配搭船税2分,官收团解。
  清代,县内的产盐地有七馆六乡。盐税分为丘折课、引课、杂课等3种。光绪十八年(1892年),山腰设卡征收盐厘。盐厘分为出境税、入境税和落地税等3种。
  民国期间,盐税在财政收入中仍占重要地位。民国9~12年(1920~1923年),实行就场征税。民国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招商认购,包运包销。泉州一带,由泉成公司承包,惠安县年承包3万元。后次第取消包商为官卖。当时盐税分为食盐、渔盐、厘盐等3种。食盐正课每担2元,善后捐3元;渔盐正课每担0.55元,善后捐1.45元;运销外省的盐称厘盐,正课每担0.4元,善后捐0.75元。为了清理海运,阻止私盐在沿海抛售,惠安县设立岗亭,派盐兵看守,控制私盐并开征盐厘,每担征收2元。民国19年,废除前黄、后港等低产盐场,在山腰、埕边建立场务公署,并设局征税,加强盐务。民国20年3月,立法院制定新盐法,同年5月公布实行量销增产,就场征税,从量计税。其税额,食盐每100公斤5元,渔盐每100公斤0.3元,工农业用盐免税。民国21~23年,又作5次修改。泉属各县核定食盐底额每月1万担,每担税费3.3元,比规定税额提高0.8元。民国23~24年间,泉属承包渔、食盐1.12万担,年承包税额36.33万元。民国26~30年8月,改为征税制;民国30年9月至民国31年1月改为从价征收;民国31年2月至民国34年1月实行专卖制;民国34年2月恢复征税制。民国36年公布《盐政条例》,规定民制、民运、民销。是年1月,食盐就场从量计征,分为12级,最高每担定额7400元,最低定额每担1000元。民国37年调整食盐税额每担为100万元,土膏盐8万元,渔、农盐5000元。由于政权动荡,盐税地位不断下降,是年,盐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由民国35年的32%降至13.4%
  1949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征收盐税暂行条例》,规定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收;食盐以每斤盐按4两大米折价征收,渔业用盐按内销原则减半征收,工农业用盐免征盐税。1950年6月1日,食盐税额减半征收,每担人民币7元,渔盐税每担2元。1956年6月,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1960年9月,调整税额,农牧盐每担2.54元,肥田盐每担1.78元,渔业盐每担1.6元;规定酸碱类工业、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等8大类用盐免税;对盐场盐工、盐民以及盐业主管部门派驻场的干部职工和住场家属自食盐给予一定限额免税照顾。1984年10月1日,将食用盐税从每吨142元调为127元;1985年7月1日,调为每吨115元;1986年10月1日,调为每吨86元。为扶助新建集体盐场,生产原盐交给公收单位发生亏损的,税收给予1~2年的减免。1950~1987年,全县盐税收入累计达35133万元,其中1979年收入1976万元,占全国盐税收入的2%。1989年,全县征收盐税467.3万元。
  第三节 工商各税
  一、流转税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后来几经变更和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成该税种。民国3年(1914年),开征烟酒捐。民国17年,开征统税。抗日战争时期,统税征收转向内地产品。民国28年,开征战时货物税。主要税目涉及普通烟丝、焚化品、神香、鱼翅、鱼鳔、鱼唇、红糖、海产品、陶瓷、砖瓦、肥皂、花生油、红茶等。税率最高的是焚化品、神香,为50%,最低的是粮食,为2%。计征办法从以量计征,以价计征、征收实物,直至调整税率、扩大征收区域,税收逐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民国34年11月,《货物税条例》颁布,民国37年,调整税率,各税目一律从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执行《商品流通试行办法》,惠安县把酒类、麦粉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酒类流通税15.41万元。1954年,征收酒类流通税22.45万元;麦粉流通税1.86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同时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在纳税过程中,工业产品在工厂纳一道税,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农产品的批发环节不再纳税。
  1966年,全国粮食部门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70年,惠安农业机械厂等8个行业作为税制改革试点,使用综合税率。1972年,扩大试点,省人民政府确定惠安县为全省9个试点县、市之一。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并入,简化税目税率。征收的主要税目有酒类、花生油、建筑材料、盐、糖及其他工业品,农林牧水产品中采购的生猪、水产品等。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是年全县征收产品税67.8万元。1985年以后,境内的糖、纺织服装、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1988年,全县产品税征收额为499.5万元;1989年,征收695.4万元。
  续表
  (二)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该税种。征税的主要产品有棉布、针织品、服装、鞋、机动船舶、农业机具、其他机器机械、印刷品、日用陶瓷、机制糖、糖果饼干、皮革制品、家具、玻璃制品、建筑石料、石雕、木雕等工业品。1985~1987年,全县共征收增值税190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03万元,集体企业85.9万元,私营企业1.1万元。1989年,全县征收增值税837.2万元。
  (三)营业税
  民国17年,议定开征营业税,拟订营业税办法大纲9条。民国20年,废除厘金,修订营业税法13条,同年6月实施,以营业额和资本额为课税依据,分别以1%~5%和2%~4%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不是独立税种,仅作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布《工商税暂行条例》,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的工商赢利事业,依其经营方式,分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及摊贩业征收工商税。县内税率,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为6%~15%。
  摊贩业以每月平均营业额满90元为起征点,依民主评议办法,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工商业税;临时营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税率为4%~6%。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把原三大类(即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丙类按佣金收益额计征)改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三部分,并对税率进行调整,分为2.5%、3%、5%、7%4个等级,简化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只有商业零售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收入交纳一道税。1973年,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把税目税率分为四部分,即: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成为独立税种,征税范围有商品销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分不同行业使用3%、5%、10%、15%等4个税率。是年,全县征收营业税75.7万元。1989年,征收1490.6万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惠安县从1985年开征该税种。县城和洛阳镇、崇武镇的税率为5%,其他乡镇为1%。1985年,征收31.99万元;1986年,征收40.84万元;1987年,征收48.32万元;1988年,征收65.6万元;1989年,征收88.2万元。
  (五)交易税(包括牲畜、集市等交易税)
  民国17年,设立牲畜营业税,涉及猪、羊、牛、鸡、鸭、鹅等6种。后因禁止宰牛,鸡、鸭、鹅征税近于苛细而均予取消,仅以猪、羊为限,一头猪征税0.75元,一头羊征税0.12元。民国24年,该税随屠宰税项下附征。
  1951年5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开征牧畜交易税,税率5%,起征点1头,对牛、马、骡、驴、骆驼、猪、羊等7种牲畜向买方征收牲畜交易税。惠安县仅对牛征收交易税。1954年1月起,全省一律停征猪、羊交易税。1962年4月16日,财政部制定《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对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品、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10%。同年7月31日,财政部在《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缩小集市交易征收范围,家禽蛋品停止征税,对出售自行车、旧钟表征税,对已征牲畜交易税的5种上市家畜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县内征收集市交易税,以水产品为主要项目。1966年后停征,保留税种。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复征,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税制。
  二、收益税
  利息所得税。民国25年,开征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课。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所得额的5%交纳所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投资于企业的利息所得,工人农民个人相互间借贷的利息所得,每次不满0.5元者均免纳所得税。1959年1月,停征利息所得税。
  (一)工商所得税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把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对工商企业征收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最低5.75%,最高34.5%,共分21级。当年征收工商业所得税2.84万元。
  1958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这是针对集体经济(包括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当年征收工商所得税104.57万元。1962年,对利润较大的个体经济加征1~10成,手工业合作组织采用适当加成;交通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则按比例税率征收;合作商店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现行所得税的负担:集体经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税率,最低(300元以下)税率7%,最高(8万元以上)税率55%;合作商店(组)实行9级税率,最低(250元以下)税率7%,最高(6万元以下)税率60%,6万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6%~84%;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全额累进,实行14级税率,最低(120元以下)税率7%,最高(未满1800元)税率62%,1800元以上加成1~4级税率为68.2%~86.8%;供销合作社仍按39%比例税率征收;乡镇企业实行20%比例税率。1978年,全县征收工商所得税168.47万元。1985年,征收123.2万元。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
  惠安县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5年,征税2958.6万元;1986年,征税296.7万元;1987年,计征大中型企业18户163.7万元,小型企业58户144.8万元,合计308.5万元。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始征收该税。将原征收办法规定的儿种不同税率,改为不分工商、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全年累计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10%,最高(全年累计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55%。征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989年,全县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256万元。
  (四)合资企业所得税
  这是针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生产、经营所得指的是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指的是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所得。合资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9年,全县征收合资企业所得税8.8万元。
  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是年,全县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1.3万元。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1989年,全县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70.4万元;私营企业所得税8.3万元。
  (五)个人调节税
  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该税。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公民的收入。1985年,全县征收个人调节税68.95万元;1986年,征收40.06万元;1988年征收1.9万元;1989年,征收26.1万元。三、房地产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惠安县开征铺捐,规定凡城镇经商铺,每年按租金抽取1/10作捐;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征收铺金4080元。民国21年,重新确定税率为1/12(即12个月捐1个月)。民国24年征收712元;民国25年征收787元;民国36年征收413.32元。
  1950年,政务院颁布《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惠安县不属列举开征区域。1959年上半年,税收体制权限下放后,城关地区首先开征房地产税;8月,因不具备规定条件而停止征收。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惠安县确定在螺城、崇武、洛阳等3个集镇开征此税。1989年,全县征收房产税30.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4万元。
  四、行为税
  (一)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开征印花税,后因故中止施行。民国期间曾两次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印花税征收行为。1949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印花税法规。1958年10月24日,省税务局发出“工商统一税公布试行后,有关商、货、营、印各税的规定一律废止”通知,县内即停征印花税。后恢复征收。1989年,全县征收印花税9.3万元。
  (二)屠宰税
  屠宰税是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地方税征额143750.25万元(法币),其中屠宰税91511万元(法币),占地方税收入的63.7%。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征收的14个税种之一。1950年,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都应交纳屠宰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对集体单位、农牧场、城乡居民等屠宰的牲畜则继续征税。福建省将计重从价改为按头定额征收。1972年,县内征收屠宰税额37.86万元,比1950年的22.94万元增长65%。1989年,全县征收屠宰税2.9万元。
  (三)特种消费行为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时按照戏班所得按台抽取,由管班方具结认额交纳。民国20年,福建省把特种消费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0年,全国统一改名为筵席娱乐税。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筵席税收入445.7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3.1%;娱乐税收入200.45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1.4%。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设置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等5个税目,税率为10%~50%。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对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8项征收文化娱乐税,税率分5级。螺城镇适用丁级,电影10%,其他项目4%;其他乡镇适用戊级,电影5%,其他项目2%。1966年,省财政厅报请税务总局同意,暂停征收文化娱乐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的一个项目。
  1950~1954年,筵席税是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一个税目,1954年9月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福建省颁发《筵席税征收规定》:凡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筵席税。但惠安县未能执行,于1984年7月奉令停征。1989年,全县征收特别消费税2.2万元。
  (四)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地方税收以屠宰税为主,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极微。民国36年,征收5.25万元(法币),只占地方税收入的0.036%。1951年,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管工作趋于完善,是年征税达5.83万元。1973年,并入工商税,但保留对个人和外侨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车船的征收。直至1979年才停征。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并改称为车船使用税。1989年,全县征收车船使用税27.3万元。
  (五)建筑税
  建筑税于1983年10月1日开始征收。惠安县1984年征收5.55万元;1985年,征收26.46万元;1986年,征收28.68万元;1987年,征收39.78万元;1988年,征收22.3万元;1989年,征收42.5万元。
  (六)奖金税
  惠安县从1984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1985年,征收3.98万元。是年,修订征税办法,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1986年,征收奖金税6.53万元,其中国营企业4.79万元,集体企业0.28万元,事业单位1.46万元。1987年,征税2.7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76万元、事业单位0.99万元。1989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4万元。
  第四节 专项基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惠安县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象为地方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比例进行缴纳。是年,全县征集基金58.87万元。1984年,征集67.87万元;1985年,征集78.27万元;1986年,征集105.19万元;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未开征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年,征集112.26万元,比1983年增长90.7%。
  二、教育(事业)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986年7月惠安县开征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附征1%,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年征收3.48万元。1987年,征收14.8万元。
  第五章 财税管理
  第一节 财政管理
  一、行政、事业费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1949~1952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经费,均由上级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直接管理。1952年,公用经费的支出,实行实报实销。1953年,推行归口管理,实行全额统管、全额预算管理、定额预算管理并存的办法,由各主管单位(包括所属单位)按年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需依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按计划安排全年费用支出,在预算内节约使用,年终结余则全部上缴。当年全县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5年后,人员经费支出改为工资制,并沿袭至今。1979年以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严格执行定员定额管理。1980年起,公费医疗费采取定额包干,分口控制管理办法,层层包干,酌情追加补助,大幅度降低经费支出。
  二、企业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惠安预算内国营企业的利润直接上缴上级财政。1956年,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实现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分成办法,1961年,县属国营企业、交通企业所得利润,全额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1977年,县办工交企业实行利润比例分成制度。1983年进行“利改税”改革后,国营企业先是实行税利并存制,后改为征收国家所得税。
  三、乡镇财政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惠安县未实行乡镇财政管理,只支付各乡镇的公务费和行政于部生活费。1953年1月1日,成立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1954年,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办法》,规定乡镇财政财务范围包括乡财乡管收支、乡镇自筹经费收支和代管收支三部分,实行分别记帐。1956年,根据《福建省1956年普遍开展试行乡镇一级财政方案》的通知,整顿乡财,完善乡财财务管理制度。1963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整顿乡(镇)财工作的意见》,在整顿的基础上,恢复乡财机构,县财政科除审查决算外,组织力量深入检查,帮助乡财机构改进工作。1978年9月,制定《惠安县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提出:公社财政机构既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基层单位,又是公社的财政办事机构,接受公社党委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公社的财政、财务工作。该方案后经修订,预算内收支暂不执行,并以洛阳公社财政组为试点单位。
  1984年底,全县17个乡镇都成立财政所,规定收支范围,在体制上对预算内资金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对预算外资金采取“定收定支,包干使用,超支不拨,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经过1年的实践,1986年,县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建立和完善乡(镇)一级财政的报告》,具体规定,乡镇一级财政建立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在生财、聚财、理财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1987年的乡镇财政工作。1987年,全县乡镇财政决算收入1253.1万元,支出1705.8万元,年终滚存结余158.2万元,乡镇增(超)收分成99.8万元。
  四、审计监督
  民国时期,县一级政府没有审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监察机关,包括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1950年,县财粮科指定1人兼办财政监督工作。同时,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专业机构发挥各自专业职能,开展审计监督。1984年,县审计局成立,开始对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完善财政监督工作,查出一批违纪金额,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第二节 税收管理
  一、征收机构
  1949年9月,惠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分别设置地方税征收处(下设8个税务组)、国税办公处(对重点集镇派出征收人员)。1950年4月1日,国税、地税合并为惠安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8个税务所、1个驻征组。在税务所辖区内,不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行业、隶属关系,一切税收征纳事务均由当地税务所管理。以后经过数次分合撤并,至1987年,全县共有14个税务所、2个税务组,仍实行各税统管的形式。城关地区征管工作几经变化,1949年,由城关所管理;1953年,改由县局外勤组管理;1955年,撤销外勤组,再次划归城关所管理。县直企业利润监交(汇)由县局税管股兼管。1986年,稽征管理股成立,县直工商企业、供销系统企业税征划归其管理,其余的仍属城关所管理,涉外税收由税政一股负责。为了强化稽征工作,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7月,成立崇武税务检查站;1985年,设置城关、洛阳、张坂等8个流动检查队。1958年,税务机关接管盐税,各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征收、核销工作。1964年11月,成立山腰盐税稽征所,负责盐税稽征管理工作;1969年10月撤销。以后盐税业务由税政股兼管。1983年6月,县税务局设置盐税股,承担盐税管理工作,具体征收由稽征股、山腰所负责。
  二、征管项目
  (一)国营、集体企业税收征管
  1956年,对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国营、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逐步壮大,特别是供销社统领农村初级市场。国营、集体企业的会计制度较为健全,帐簿、凭证完整,能够正确体现销售收入和利润额,在征管中,采取自报查帐方法,由企业按纳税鉴定表,自行计算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季度审核或计算所得税,并结合其他应征收项目进行检查。
  (二)工商业户税收征管
  50年代初期,惠安县有2000多应纳税的私营工商业户,分布行业有纱布、百货、医药、干果、粮行等。经济恢复时期,国营企业、供销社逐步壮大,大型公司行栈逐渐消失,旧鱼牙改造为渔业生产服务组,纱布行业组织联营。由于其帐务较为健全,故采取自报查帐办法,对800户大中型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经过复议、调整、平衡后,公布每季度营业额,作为交纳营业税依据。在行业中找典型资料,分类型协商纯益率,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对全县1500多户小商贩、小手工业,采用季度前召开行业会议,采取自报公议形式,并由评委复评公布,作为下一季度的纳税依据;对于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采取定率(包括所得税代征率)不定额的征收办法。工业户管理中,鞭炮、迷信品类除控制投料外,于产品出厂时申报纳税,并对产品加盖验讫章方准出售;烟丝、肥皂则以投料控制产品数量,核定产量计税征收。随着对私改造的进行和经济性质的变化,税收征管方法随之改变。对工业户的管理,采取抓住产制过程的中心环节,控制生产记录、成本管理,核实产、销、存数量金额,掌握生产成本、利润和资金活动情况,并针对偷税、漏税和造假帐的违法情况,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办税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对临时商业的管理,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必须以原进货发票填入登记簿,由当地税务机关查验放行后,到销售地申报销售,就地开具发票结算缴纳税收。
  (三)农村税收征管
  农村税收所占比重较大。副业有二窑(砖瓦、壳灰)、四坊(油坊、磨坊、米炊粉坊、粮食作坊)、焙灶、糖坊以及新兴的石料市场等税;渔村有水产品、贝壳类、海藻类、淡水鱼、对虾等税;此外还有农村屠宰税等。村办企业税收管理类似工业类。
  1950年,全县有榨花生油坊142家,税收征管工作根据油库容量和每日库存数,核定产油量、税额,由管征人员启封和登记。1952年,征税花生油1610吨,税款12.3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7%。
  糖坊的压榨季节短且集中,故采用派专管人员或临时雇员驻征办法,后来改查定为核实,纳税后凭税证交售给国家,不足部分由收购单位补征,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现象。
  1950年,全县有砖瓦窑100多户,采用入窑点火申报、出窑清点纳税的办法。1958年以后,大部分砖瓦窑纳入大队副业,改按产品销售纳税。后来砖瓦窑由个人承包,征管采取以窑定额征税计算产值税款办法,于出窑时征收。
  水产品征管方法自1949年以来时有变化。50年代,在凡有渔船的港湾,都设有驻征点,坚持起运征收。1951年,崇武税务所使用水产税缴款书。特别是对鱼翅、鱼鳔、鱿鱼干、墨鱼干等水产品严格征管。沿海养殖地区征收工作由交易所、服务组,为税务机关代扣税款。随着渔业合作化,大部分经济鱼类由水产部门经营,水产品税,征管改抓水产部门收购环节和渔业大队自销结算环节。对虾生产季节集中,收购单位又以国营占较大比重,采取国营就地收购征收,商贩收购起运征收再与虾场结算的方法,征收率达80%。
  1987年4月,惠安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开征石料产品税的通知》,征管办法:(1)重点石区设立纳税申报站,出境石料应在申报站纳税;(2)用石单位必须持有正式凭证于源头交税;(3)石料加工场可定期定额征收,也可使用税务机关发票按月结算纳税;(4)边远地区开采石窟,采取以人数定额征收产品税。征收半年,实现税款30多万元。
  (四)集市贸易的征管
  农村集市贸易是传统的农副产品交换形式。50年代经济恢复时期,集市贸易活跃,税务部门按管旧牙纪,成立各种形式的交易所,开征农副产品税。1953年,税制修改后,水产、粮食交易税停征,市场移交工商部门管理。1958年以后,取消农村集市贸易。1976年以后,恢复集市贸易,其税收着重抓几个项目的征管。
  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牛羊上市,须具村级证明到税务所申报交纳屠宰税,加盖专用查验印;商贩屠杀猪、牛、羊后到税务所申报,交纳产品税和营业税,加盖查验印后方准上市销售。对于边远地区的屠宰税,有的委托代征,有的以月定数征收。50~60年代,水产市场管理较严密,商贩须持有“水产购销簿”,水产批发部凭簿供应鱼货,月终结算纳税,换发新簿。水产市场开放后,县税务局规定,有证商贩必须亮证经营,以坐商征税;无证商贩以临商征税,并结合管理水产税在源头征税。其他商贩货物进入市场,必须到当地税务所登记报验,区别有证、无证给予征收。同时税务检查站和流动检查队与公安、工商、交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检查。1987年,查出大量私烟私酒、土特产品和水产品等违章案件,补税额52.72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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