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粮油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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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0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城镇粮油供应
分类号: F762.1
页数: 3
页码: 511-513
摘要: 本节介绍了惠安县城镇粮油供应的不同方面。包括城镇居民、行业、军队和华侨的粮油供应政策和实践。在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方面,介绍了统销政策的实施和定量供应的调整。在行业粮油供应方面,介绍了不同行业的购粮方式和供应标准。在军队粮油供应方面,介绍了支前粮库的建立和军供粮油的专柜设立。在华侨粮油供应方面,介绍了归侨和侨眷的成品粮供应标准以及特殊用粮的供应方式。
关键词: 惠安县 城镇 粮油供应

内容

一、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民国及其以前,城镇居民的食用粮油皆向私商、产农购买。
  1953年,贯彻粮食统销政策后,首先在城关、洛阳2个集镇进行粮食统销试点;12月,在全县范围内取缔粮食自由经营,对城镇居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县粮食局印发临时购粮证明条,由镇居委会按上级下达的粮食供应控制数,按户签发不定量的购粮证明条,到指定门市部买粮。国家机关团体按实际需要到指定门市购粮。由于缺乏完整的管理制度,供应偏宽,粮食超销浪费现象较为普遍。1954年6月,对全县各集镇居民区进行调查摸底,以户自报,选区评议列榜公布,居民按户定量发证供应粮油。12月底统计,全县城镇缺粮人口计28048人,评定国家粮食供应量846.5万公斤,平均每人年供应159公斤成品粮。1955年4月,全县进行统销补课,12月全县居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人分等定量供应粮食。根据集镇居民从事的不同工种及其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水平,一人一份粮,按工作种类定口粮。
  1958年10月,城镇街道全面办起公共食堂,居民的粮食供应统一由食堂管理。1959年1月起,恢复城镇居民按定量供应粮食的作法,并在2月、4月、8月先后3次压缩销量,调整偏高的工种定量。1960年11月,继续压缩和调低工种粮食定量,实行低标准供应。各工种定量分别调低3~6公斤。1961年秋,各地公共食堂停办,恢复定量供应以户发证的办法。1963年2月,全面调整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标准。
  1978年12月起,机关团体干部职工和脑力劳动者、高初中学生、10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月口粮定量调高0.5公斤。1982年,全县城镇居民总供应量达2381.5万公斤。
  二、行业粮油供应
  酿造、复制、糕饼和副食、熟食等行业所用的粮油,自统购统销政策贯彻实施后,除旅馆、饭店、熟食业按年度营业额平均数配售外,其余各用粮单位持工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按季度统编造用粮计划,向粮食部门申报,经审查核定后,取得定量购粮证,分月购买。在每年的统购结束后,允许复制类、熟食类的行业按实际需要,到粮油市场购买一定数量的粮食。
  1959年9月起,饮食、食品行业实行收粮票经营,行业用粮以粮票向粮食部门购买,不足部分经核准向议价部门购买。
  1970年,盲目提出粮食自给,11月份起对全县饮食、糕饼行业取消议价粮供应,允许饮食等行业向上市的农民购买等量的粮食(粮种不限)。所购的粮食不能自用者由粮食部门给予调剂品种。国营工厂、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县粮食部门在专项指标中直接安排供应。
  1977年以后,酿造、制酒等项工业用粮由国家安排供应原料;糕点行业除每年中秋和春节安排平价粮油免票供应外,其他熟食业实行议价供应。1982年,对城乡销售采用包干制,行业用粮逐年减少,不足或需要增加的由议价供应予以解决。
  1988年6月起,行业所用粮油一律实行议价供应或到自由市场购买。
  三、军队粮油供应
  1949年8月,为供应过境部队和驻军的粮食马料,县采取临时征、借粮办法。10月,在孔庙建立县支前粮库,下设崇武、东园两个支前粮站,保证部队、支前民工的粮草供应。1950年规定,前方作战部队所需粮草,由当地政府负责筹购调运,凭军以上单位发给的军粮支拨证,到指定的支前供应站提取。
  1967年,县粮食局成立第二办公室,办理军用粮油和马匹饲料供应工作。1971年,在各公社成立支前领导小组,建立军供粮油储备点,做到专仓管理,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城关粮站长期委托县军人供应站代供驻军粮油。1982年8月,改由城关粮站第三粮店设立军供粮油专柜,专门负责供应驻军粮油。
  1985年5月,对军供粮油提出“三先三后”和“三优先”的原则(先部队后地方,先海岛后陆地,先重点后一般;好粮优先加工军粮,好品种优先供应部队,新鲜米面优先供应部队)。从8月1日起,供应部队的大米由原来“标二米”改为“标一米”,部队凭供给粮票购买,不需找补差价。
  四、华侨粮油供应
  1956年7月,开始给归侨和侨眷的纯销户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3.5公斤,农业侨户中的缺粮户,每人每月按13公斤成品粮补足,不再出国的归侨和归国难、贫侨,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7.5公斤,超过一年后按一般归侨、侨眷标准供应。回国观光团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24.5公斤。华侨、侨眷因修建房屋或婚丧喜庆等特殊用粮的,发给华侨特殊用粮证明,限期定量供应。
  1957年11月起,按侨汇数额折人民币每100元供应大米6公斤、食油1.5公斤,但每次供应限额大米不超过50公斤,食油不超过5公斤。是年,全县供应总量28万公斤。1960年,改为按“侨汇物资供应券”供应。以后供应量作过几次调整、提高。1962年,在主要侨区洛阳、东园、城关、南埔设立华侨粮油供应专店,其他地区也分别设立华侨粮油供应专柜。当年全县总供应量59.5万公斤。1968年8月,停止侨汇粮油供应,家住农村的侨眷和回国定居的归侨,口粮均由生产队统一分配。
  1978年7月,重新恢复侨汇粮油供应,每百元侨汇供应粮食15公斤、食油1公斤。全年总供应量为50万公斤。1981年,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没有直系亲属抚养的年老体弱归侨,由当地从回销粮中按居民口粮标准定销供应。1956~1989年,全县共供应华侨粮食1967万公斤。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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