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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9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4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局设有房管组管理全县公产房屋。1987年7月,县城国有公房由县财政局移交县城乡建设局,在城建局设置房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1988年成立房地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开始在县城规划区进行试点。乡村中的房产大多由村委会自行管理或归个人所有。
关键词:
惠安县
城乡建设
建设管理
房产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局设有房管组,管理全县的公产房屋,包括县城和乡镇中的公产房屋以及将归公有的寺院、庙宇、教堂等房产。1971年县政府委托城关镇人民政府管理。1987年7月县城国有公房,由县财政局移交县城乡建设局,在城建局设置房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县城镇直管公产房39幢,住房面积1792.99平方米,其中营业性用房27幢1792.99平方米,住宅性用房11幢805.7平方米,办公性用房1幢160.55平方米。1987年12月1日成立惠安县房地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县“双登”(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于1988年5月首批公房招标拍卖3幢,用地面积55.67平方米,建筑面积70.79平方米。1988年下半年正式开办房产交易业务,批准成交4户,面积333.34平方米,经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办理房产交易鉴证、立约和产权转移手续。
1988年.11月23日,举办有25人参加的房地产登记发证培训班;12月16日,开始在县城规划区城建部门历来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地产登记试点。并于次年12月完成319户的试点工作。
乡村中除了乡镇政府驻地房产由乡镇土地所兼管外,行政村村委会驻地房屋由村委会自行管理,其他各系统按条条归口管理。以前生产队一些集体所有的房产,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大多拍卖或折价归个人所有。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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