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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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6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812-8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在药品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包括禁止贩卖、使用麻醉和剧毒药品、中草药推广、制药厂生产和假药查处等方面。
关键词: 永春县 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

内容

1950年,开始禁止贩卖,使用麻醉、剧毒药品。医院的麻醉药品由上级定量分配,按规定管理。此外,对游医、药赈作经常性检查,凡出售伪劣药品的,给予没收、销毁、教育,退欲、罚毅等处理。
  1969年和1974年举行两次中草药展览,交流使’中草药的经验,并在全县大力推广采,种,制,用中草药。1972年,达埔,五里街等卫生院相继开办制药厂,生产中成药。产品有片剂、水剂、酊剂、粉剂等各种剂型,供本院使用。1978年后,各卫生院的制药厂均先后撤销,中医处方用药计量改为以公分(克)为单位,每钱合3.3公分。
  1984年8月,查出假药红参、天麻、党参等18种。1985年7月1日实施《药品管理法》。同年8月,对经营医药商品的单位进行大检查,清查出正在出售的伪劣变质和淘汰药品242种,并予以销毁,其中假药7种,淘汰药42种价值8300元。另有11种药品封存待处理,价值1.41万元。1986年10月,检查64个单位,查出并销毁假劣药材17种。1987年5月,检查142个单位,查出并销毁假劣药品367种。
  1985年12月,举行药工考试,经营药品的国营商店职工、药工等169人参加考试,86人获得药工人员许可证。1986年5月,按省府通知,医药行政领导归属县财贸办公室,并成立县医药行政管理办公室。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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