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药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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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60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医药卫生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812-813
摘要: 本章介绍了永春县民国期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卫生行政、药政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关键词: 永春县 卫生行政 药政管理

内容

民国期间,先由民政科后由卫生院管理卫生行政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卫生行政归文教科兼管,1952年设卫生科专管。医政、药政和公费医疗由卫生科(局)管理。
  第一节 医政管理
  民国后期,开业中、西医办理执照须经卫生院签署意见而后呈省卫生厅审批,合格者发证。开业执照分甲、乙、丙三种.医学院校毕业的发给甲种执照,非医学院校毕业的老中、西医或学徒出师多年的发给乙种执照,家传或自学面经考试合格的发给丙种执照。
  1950年,号召社会医生走合作化道路,采取自愿申请、政府批准、医生个人集资的办法,在城乡成立集体所有制的联合诊所.1958年,全县8个公社均成立集体所有制的卫生院,工资级别比照国家卫生技术人员的标准。
  1960年初,“三权”(人权、财权、管理权)下放到基层卫生院,产生不少弊病病,1962年“三权”收归卫生科。1963年后,个体医生经考试合格由卫生科审批并发给《永睿县医药人员临时执照许可证》,准许在一定范围内行医。到1966年,34名各种科别的个体医生领到许可证。
  1968年,“工人阶级宣传队”进驻永春县医院,取代党政领导。1969年以后的“斗、批、改”中,县医院、防疫站(临时合称县人民卫生防治院)有19名医务人员下放到基层单位。
  1979年,为解决中医队伍后维乏人的问题,经省统一命题考核,永睿吸收在集体医疗单位工作和分散在社会上的中医药人员10名,到公立卫生机构工作。1980年至1982年,全县晋升和评定职称的医务人员93名。1982年后,两次对申清开业的中医、青草医等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营业执照,准其在一定的范围内行医。
  第二节 药政管理
  1950年,开始禁止贩卖,使用麻醉、剧毒药品。医院的麻醉药品由上级定量分配,按规定管理。此外,对游医、药赈作经常性检查,凡出售伪劣药品的,给予没收、销毁、教育,退欲、罚毅等处理。
  1969年和1974年举行两次中草药展览,交流使’中草药的经验,并在全县大力推广采,种,制,用中草药。1972年,达埔,五里街等卫生院相继开办制药厂,生产中成药。产品有片剂、水剂、酊剂、粉剂等各种剂型,供本院使用。1978年后,各卫生院的制药厂均先后撤销,中医处方用药计量改为以公分(克)为单位,每钱合3.3公分。
  1984年8月,查出假药红参、天麻、党参等18种。1985年7月1日实施《药品管理法》。同年8月,对经营医药商品的单位进行大检查,清查出正在出售的伪劣变质和淘汰药品242种,并予以销毁,其中假药7种,淘汰药42种价值8300元。另有11种药品封存待处理,价值1.41万元。1986年10月,检查64个单位,查出并销毁假劣药材17种。1987年5月,检查142个单位,查出并销毁假劣药品367种。
  1985年12月,举行药工考试,经营药品的国营商店职工、药工等169人参加考试,86人获得药工人员许可证。1986年5月,按省府通知,医药行政领导归属县财贸办公室,并成立县医药行政管理办公室。
  第三节 公费医疗管理
  1952年起,在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月预拨医疗费2.5元。超支部分年终上报,经县卫生科,财政局汇总审核,由财政局拨款补足。1984年,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包干制,超支部分不予拨补。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48元至60元范围内报销。干部、职工因患危重或疑难疾病须住院治疗的,经所在单位及医生出具证明,卫生局批准后,其住院治疗费用由县卫生局结算拨款,不包括在定额之内。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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