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墙报、黑板报、幻灯、图片展览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宪法》等。
1981年,着重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并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例25件。
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县先后有15人向政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退出赃款5.6万元及部分赃物。
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决定》和《宪法》、《刑法》。举办学习新宪法广播讲座,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在城关、五里街、一都、蓬壶、达埔、帖山、湖洋、天湖山矿务局等地设法制宣传栏,组织宣讲组深入各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展出《新宪法》、《婚姻法》、《刑法》图解,以及本地区、本县的案例图解300多幅,参观群众达10万多人次。
1985年,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中心,开展法制宣传。成立普法领导组,设置普法办公室,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以永春化肥厂和永春和平师范为普法教育试点。组织普法文艺宣传队,编印普法材料、通俗读物和《九法一例》常识问答近2万册。开设法律常识专题广播讲座,每周3次,连续半年。配合中心工作,宣传《宪法》、《税法》、《兵役法》、《森林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还印发宣传材料、出版墙报、编写广播稿。在机关、团体、乡镇、中小学中上法制课130多场,听众达4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