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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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6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643-64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司法局历史悠久,清代及以前无专设司法行政机关,民国时期由县司法处负责兼司法行政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县设立司法科,后撤销,由人民法院兼理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6月1日,永春县司法局成立,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公证和管理律师等工作。在各个时期,该局围绕中心工作进行了法制宣传,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并成立了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关键词: 永春县 政法 司法行政

内容

清代及以前,永春没有专设司法行政机关。民国时期,县司法处兼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有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
  永春解放后,废除旧的司法制度。1949年9月,县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区设民政助理员,兼负司法事务工作。乡设调解委员会。1952年12月,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理。
  1959年,各公社成立政法科,原乡调解委员会改称大队调处委员会,全县共有165个调处委员会。
  “文革”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兼管。1972年12月后,司法行政业务仍由人民法院负责。
  1981年6月1日,成立永春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公证和管理律师等工作。1982年,各公社设立司法助理员,各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1983年,在天湖山矿务局、化肥厂、水轮发电设备厂建立调解委员会。1985年4月,全县22个乡(镇)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共配备工作人员29人,建立村(居民)调解委员会239个,有调解人员1250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墙报、黑板报、幻灯、图片展览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宪法》等。
  1981年,着重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并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例25件。
  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县先后有15人向政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退出赃款5.6万元及部分赃物。
  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决定》和《宪法》、《刑法》。举办学习新宪法广播讲座,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在城关、五里街、一都、蓬壶、达埔、帖山、湖洋、天湖山矿务局等地设法制宣传栏,组织宣讲组深入各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展出《新宪法》、《婚姻法》、《刑法》图解,以及本地区、本县的案例图解300多幅,参观群众达10万多人次。
  1985年,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中心,开展法制宣传。成立普法领导组,设置普法办公室,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以永春化肥厂和永春和平师范为普法教育试点。组织普法文艺宣传队,编印普法材料、通俗读物和《九法一例》常识问答近2万册。开设法律常识专题广播讲座,每周3次,连续半年。配合中心工作,宣传《宪法》、《税法》、《兵役法》、《森林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还印发宣传材料、出版墙报、编写广播稿。在机关、团体、乡镇、中小学中上法制课130多场,听众达4万多人。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民国时期曾制定《民事调解法》,并须布《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各乡镇设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民政股、保民政干事和地方人士组成,负责民,事调解。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东区农民协会对地租、高利贷、婚姻等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教育或罚款。民国22年(1933)9月,安(溪)南(安)永(春)德(化)苏维埃政府曾在达捕新溪湖丘祖宇组织临时人民法庭,调处与审理婚姻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事调解工作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区由民政助理员(干事)负责(1959年由公社政法科负责),乡(大队)由调解委员会负责。1949年至1959年,全县处,理民事案件7595件,其中1957年389件,1959年降至202件。
  “文革”中,民事调解工作归民政组负责。1972年12月恢复社、队调解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管理,各公社先后配备司法助理员和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2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3725件,其中经调解3576件,调解率达96%。1982年林权“三定”期间,县组成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队,解决林权纠纷831件。1983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770件,调处2675件,调解率96.57%。1984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237件,调处2175件,调解率97.23%。1985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1875件,调处1769件,调解率94.3%。
  第三节 公证
  本县民间买卖土地和房产、分家、继承遗产、租赁、借贷等,一般都有书写字据,有的还邀请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亲属作“知见人”,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以作凭证。这种凭证是私人证明,称为“私证”。它仅能证明有其事实,是否合理合法,证人不负法律上责任。
  1955年开始,在人民法院中设公证员,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如证明出生、收养子女、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1980年受理办结涉外公证202件。1981年6月,正式成立永春县公证处,有专职人员2人,属司法局领导。1981年9月,设主任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2人。1982年3月增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改为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1年受理和办结公证375件,其中涉外公证374件,国内公证1件。涉外公证中,证明出生160件,收养子女78件,婚姻状况69件,亲属关系32件,声明书21件,证件遗失8件,委托书3件,经历2件,死亡1件。涉外公证中,马来西亚39件,美国13件,日本3件,加拿大2件,港澳地区317件。1982年受理和办结469件,1983年受理388件,1984年受理1444件。1985年受理1714件,其中涉外502件,办结456件,国内1212件,办结1109件。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受理办结11件。调入涉外财产折合人民币5.5万元。
  城郊邱某,只有4个女儿,生前办理公证将财产归女儿继承。邱死后,其侄儿争执继承权,经公证人员现场监读遗嘱,保护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东平侨胞李某,有遗产外币5万元,其子想独占,不让养女继承,根据公证确认养女身份,合理解决了该遗产的分配。
  第四节 律师
  民国期间,本县有力蛰龙、李锐、颜鸿飞、刘哲民等人开设律师事务所。
  1981年6月10日,成立永春县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同年10月增加兼职律师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4件(其中涉外2件),刑事辩护8件,代写法律文书3件。
  1982年,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2人,行政人员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21件,刑事辩护32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6件。1983年,受理民事代理29件,刑事辩护10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6件。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设副主任1人、专职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62件,刑事辩护29件,非诉讼事件10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8件。还担任城关镇企业办、东平供铸社、坑仔口企业办的常年法律顾问。
  1985年5月,成立永春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两个律师事务所受理民事代理116件,刑事辩护25件,刑事自诉代理1件,非诉讼事件1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42件。还担任4个单位和1个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一年,办结的刑事案件15例中,法院根据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的5件,占33.3%,部分采纳的6件,占40%。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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