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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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64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在清代及以前,反抗官府的农民常受重刑,而官僚豪绅则逍遥法外。清嘉庆年间,永春附城发生大规模宗派械斗,许多百姓受害,地方官员置之不问。民国期间,社山村群众与当地土豪因垦田问题引发争端,官司打到南京,最终判决将田地收归公有。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主要为保护人民和巩固政权服务,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刑事犯罪分子。但在“文革”期间,法院被“砸烂”,造成了一些冤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社会犯罪活动仍然猖獗。1983年,采取统一行动摧毁两大流氓团伙并依法审判了一批犯罪分子。1985年以来,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判处了一批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的罪犯。
关键词: 永春县 法院 刑事审判

内容

清代及其以前,对反抗官府的农民,常以“大逆不道”之罪判处极刑。至于官僚豪绅则任其横行霸道,道遥法外。清嘉庆年间,永春附城在一些豪绅指使下发生大规模的宗派械斗,许多无辜百姓惨遭杀害,无数房屋被焚毁,地方官员却置之不问。被害家属告状到京城,清政府看到事态扩大,不得不把赴京应考的刘启运诱捕。刘在狱中自杀后,械斗才被制止。民国期间,社山村群众在西安桥的东畔,围溪垦田20余亩,当地土豪竞调动民团强行霸占。社山村旅居海外侨胞向国民党政府提出控告,官司一直打到南京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才把田地判决归还给社山村群众。但被告拒不执行,引起宗派械斗,最后由永春县政府宣布把这些田地收归公有,作为官办的苗圃。这场官司前后打了10多年,社山村旅外侨胞花了大量钱财,还是一场空。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活动主要为保护人民和现固人民政权服务。1950年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临时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镇压了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土匪、特务、恶霸和反革命分子,保证了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的顺利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195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春组织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杀妻犯徐来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53年,县法院运用法律为武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投机奸商、不法的地主、富农。此后10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文革”期间法院被“砸烂”,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由于“文革”的流毒未全部肃清,社会上的犯罪活动仍然猎狂。1983年8月19日,贯彻《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果断采取统一行动,摧毁了城关地区以谢玉良为首的流氓团伙和蓬壶地区以潘光明为首的流氓团伙,依法审判了一批杀人、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对罪行重、民愤大的犯罪分子判处重刑,送边疆劳改。对个别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判处死刑。同时,有组织地选择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召开大型宣判大会。通过以案释法,达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震慑罪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85年以来,在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严重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的罪犯。原石鼓乡会计颜华锵利用职权先后贪污人民币17万余元,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较好,并积极退赃,于1987年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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