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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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司法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6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检察院近年来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督,依法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同时纠正审判错误。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对罪行轻微或未构成犯罪的48人不批准逮捕,追捕漏报捕、漏移诉的10人和追诉11人。在审判监督中,对法院提出抗诉的5件5人,维持原判2件2人,改判加重量刑3件3人。此外,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2件2人被改判加重量刑。
关键词: 永春县 检察 司法监督

内容

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又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1983年至1987年的5年中,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过严格审查,对其中罪行轻微或未构成犯罪的48人,不批准逮捕。对已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漏报捕、漏移诉的,县检察院依法追捕10人,追诉11人。在审判监督中,1983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抗诉的5件5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件2人,改判加重量刑的3件3人。此外,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县检察院移送泉州市检察一审起诉案件,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件2人,均改判加重量刑。流氓犯刘西鹏,原为小学教员,利用教学方便强奸幼女,情节极端恶劣,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判15年有期徒刑,市检察院根据县检察院建议提出抗诉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西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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