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以前,永春一切案件均由县衙、州审理,重大案件由知县、知州直接审判,县丞、典史、吏目为其辅佐。民国2年(1913),'在县署内设立永春县审检所,置帮审员专司审判。7年至23年,地方军阀割据,司法工作陷于雍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安(溪)南(安)永(春)德(化)游击根据地的人民任意杀害,均未经合法审判。24年2月27日,临时设立永春县特别法庭,审理54名“政治犯”。民国25年,正式成立永春县司法处,作为政府的审判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由司法科行使。1952年12月,成立永春县人民法院,并建立临时性的特别法庭。1954年在蓬壶、湖洋设置两个巡回人民法庭。随后,全县8个区都设立了分庭。
“文革”中,法院机构被“砸烂”,1972年11月12日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日趋完善,先后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信访室等。人民法庭亦由原来2个增至5个,即桃城、五里街、达埔、蓬壶、下洋法庭,同时建立陪审员陪审制度。
为落实党的政策,平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冤、假、错案,1984年5月设立复查组,1986年12月18日正式设立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其主要任务是复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申诉案件和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的冤、假、错案。通过复查申诉案件和自查案件,改判刑事案件194件209人,占1949年至1979年总判刑人数的3.25%。
历任院长:于华绪、潘志民、吉进民、张仕钦、李九峰、洪长益;历任副院长:冯丕、林丽水、王一、黄显耀、颜章灿、刘有玉、吴业锦、尤金桂。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及其以前,对反抗官府的农民,常以“大逆不道”之罪判处极刑。至于官僚豪绅则任其横行霸道,道遥法外。清嘉庆年间,永春附城在一些豪绅指使下发生大规模的宗派械斗,许多无辜百姓惨遭杀害,无数房屋被焚毁,地方官员却置之不问。被害家属告状到京城,清政府看到事态扩大,不得不把赴京应考的刘启运诱捕。刘在狱中自杀后,械斗才被制止。民国期间,社山村群众在西安桥的东畔,围溪垦田20余亩,当地土豪竞调动民团强行霸占。社山村旅居海外侨胞向国民党政府提出控告,官司一直打到南京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才把田地判决归还给社山村群众。但被告拒不执行,引起宗派械斗,最后由永春县政府宣布把这些田地收归公有,作为官办的苗圃。这场官司前后打了10多年,社山村旅外侨胞花了大量钱财,还是一场空。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活动主要为保护人民和现固人民政权服务。1950年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临时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镇压了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土匪、特务、恶霸和反革命分子,保证了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的顺利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195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春组织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杀妻犯徐来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53年,县法院运用法律为武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投机奸商、不法的地主、富农。此后10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文革”期间法院被“砸烂”,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由于“文革”的流毒未全部肃清,社会上的犯罪活动仍然猎狂。1983年8月19日,贯彻《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果断采取统一行动,摧毁了城关地区以谢玉良为首的流氓团伙和蓬壶地区以潘光明为首的流氓团伙,依法审判了一批杀人、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对罪行重、民愤大的犯罪分子判处重刑,送边疆劳改。对个别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判处死刑。同时,有组织地选择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召开大型宣判大会。通过以案释法,达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震慑罪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85年以来,在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严重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的罪犯。原石鼓乡会计颜华锵利用职权先后贪污人民币17万余元,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较好,并积极退赃,于1987年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代及其以前,大多数民事纠纷是在乡、里、族中按乡规、族规调处的。民国18年(1929)至民国19年陆续公布民法典则。
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1953年,为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除湖洋、蓬壶设巡回人民法庭外,还根据各个阶段工作的需要,建立临时特别法庭,专门调处民事纠纷。
1955年,在蓬壶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即蓬壶人民法庭,取代蓬壶巡回人民法庭。受理蓬壶、达埔、锦斗、一都等地刑事、民事案件。
“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曾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取代。1972年12月,恢复民事审判庭。
1979年,设立下洋人民法庭。1985年4月,同时设立桃城、五里街、达埔人民法庭。全县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和五个人民法庭按其管辖区域受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事案件增加,疑难度增大。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已由每年平均200多件增加到350多件,其中以离婚案件、宅基地纠纷案件、租赁纠纷案件较为突出。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携卷下乡,就地办案,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85%以上。民事审判庭每年年底还组织清理积案,使民事积案不断减少。並抓紧民事执行工作,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案件以承包和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其特点是案情错综复杂,具有突发性和激发性。特别是柑桔、茶叶购销合同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容易造成经济损失。
城郊公社洋上大队第一生产队于1981年6月以投标形式,把507株柑苗以1721.46元承包给两个社员。1984年春节期间,生产队借口柑苗被窃为由,片面终止协议,并发动社员上山分柑苗,经大队、公社调解无效。承包者向经济庭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法判处原协议有效,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作了部分补充修改,使双方满意。
五里街良城贸易公司于1987年1月与深圳市深闽综合贸易公司签定购销茶叶合同50吨,总货款64.2万元,交货地点永春,交货时间1987年1月19日前运到深圳,运费每吨300元由购方负责,由供方代垫。合同规定,货到三天后,应全部付清货款,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到1月19日,共运抵深圳茶叶44.13吨,价值57.46万元,代垫运费1.5万元,购方验收无误,但以没有完成50吨数为由拒付货款。经调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原签订合同。茶叶由供方运回,来回费用3,08万元由购方承担2万元,诉讼费用7000元,由购方负担5000元,使本案得到解决。
1983年以来,每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由10多件增至50多件,调解率达85%以上,基本做到快审快结,不留积案。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基本做到经济了结、执行完结、不留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