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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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45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638-6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55年,负责刑事、经济、法纪的侦查、批捕和起诉等任务。1980年增设了法纪和经济检察科。在1983年,该院贯彻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在1980年至1986年间,经济检察科立案侦查了41件59人,法纪检察科立案侦查了8件13人。此外,该院还进行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督等任务。
关键词: 永春县 政法 检察

内容

民国以前,县没有检察机构。民国2年(1913),成立永春县审检所,由县知事直接负责检察工作,但有名无实,以后撤销。
  1955年3月1日,建立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经济、法纪的侦查、批捕和起诉,以及监所检察和司法监督,设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4人,秘书1人,书记员及干事各若干人。
  “文革”开始后,机构逐步瘫疾。1967年6月,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由军代表掌权。1968年11月5日,县检察院被“砸烂”,在县革命委员会内设立人民保卫组,代替公、检、法机关职能。
  1979年1月1日,恢复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设置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科,全院人员7人。
  1980年1月,增设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承担了自行侦查范围的案件,人员逐渐增加。1986年,全院有工作人员41人。
  历任检察长:李永增、张金贵、杨冬禄、张玉海、尤端正;历任副检察长:杨冬禄、陈盛秩、林金厚、黄显耀、王一、陈世昌。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3月以前,刑事检察职权由县公安机关代理执行,依法对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批捕、起诉,重点是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县检察院建立后,依法对危害社会主义、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经济建设等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刑事发案率日趋下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1962-1966年,经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犯罪分子107人,其中有的年份仅批捕6人,最多的也只有44人。决定提起公诉的犯罪分子84人,其中少的年份6人,多的40人。
  “文革”期间,县检察院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出现了一些错案,刑事发案率上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1980年以来,刑事检察逐步走上正轨。1983年9月,贯彻《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实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杀人、流氓、抢劫、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重大盗窃等案犯及时批捕、起诉。1983年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均比1982年增加三倍多。
  第二节 经济法纪监所检察
  一、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科于1980年1月建立。主要是受理贪污、贿赂、假冒商标、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至1986年,计立案侦查41件59人,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46人,追回款68万余元。
  二、法纪检察
  1980年1月,成立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直接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管制与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等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法纪案件。1980年至1986年计立案侦查8件13人,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9人,纠正违法的23件。此外,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160件。
  三、监所检察
  1955年3月至1968年,县检察院指定一名干部兼职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79年1月,监所检察由刑事检察科安排专人负责,依法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维护看守所管教秩序。此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种”人(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的帮教工作,定期对全县帮教对象进行回访考察。
  第三节 司法监督
  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又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1983年至1987年的5年中,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过严格审查,对其中罪行轻微或未构成犯罪的48人,不批准逮捕。对已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漏报捕、漏移诉的,县检察院依法追捕10人,追诉11人。在审判监督中,1983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抗诉的5件5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件2人,改判加重量刑的3件3人。此外,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县检察院移送泉州市检察一审起诉案件,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件2人,均改判加重量刑。流氓犯刘西鹏,原为小学教员,利用教学方便强奸幼女,情节极端恶劣,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判15年有期徒刑,市检察院根据县检察院建议提出抗诉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西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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