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永春设陈岩巡检司,明代废除。清代设黄坂巡检司,负责治安工作,但没有专设司法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知州直接负责,吏目、县丞或典史为其辅助。
民国期间,先后成立县审检所和司法处,审判长由县长担任。还设有警备队、警察局(所)、保警大队、刑警队等,维持社会治安。
新中国成立后,设置公安局、司法科,分别行使侦查破案和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等职责。1952年10月,撤销司法科,成立人民法院。1955年,建立人民检察院。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文革”前期,公安、检察、法院均被“砸烂”。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以后,法院、公安、检察和司法等机构逐步恢复。1983年8月成立永春县政法委员会,1985年又成立永春县国家安全局。
第一章 公安
宋朝,永春县设县尉一员,协助知县掌管军事和治安工作。在陈岩(今蓬壶马跳)设巡检司,置巡检一员,弓兵60名,负贵全县的缉捕和防卫。元朝裁县尉,增设典史一员,专司缉捕和监狱管理工作。明朝废除陈岩巡检司,扩大典史职权,置机兵150名,乡兵75名。清朝永春州衙配有皂隶26名,马快8名,件作2名,禁卒8名,民壮20名。增设黄坂巡检司,置巡检1员,弓兵18名。乾隆三年(1738),新设汛兵256名,分驻州城、上场堡、湖洋、黄坂(包括锦斗、曲斗二塘)、古格。
民国元年(1912),县组织一支30人左右的警备队,次年春,改为警察队,设班长1人,统辖警兵30余人。其任务主要是管理市场,催收饷款,拘拿人犯。7年以后,民军占据永春期间,曾组织警备队,9年改警备队为警察队,10年改警察队为保卫团,县长兼任保卫团总。17年9月,增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运、侦缉、调查等事项。19年至21年间,地方军阀盘踞永春,仍组织警备队。22年,十九路军撤销警备队,成立公安局,由黄迪先(广东人)任局长,有警察10余名。24年以后,警察组织设有警佐1人,巡官2人,长警35人,有枪械27支。民国26年,设立警佐办公室,隶属民政科。次年,改警佐办公室为警察所,在县城明伦堂(即今桃城镇中心小学)招训警察56名,在一都、五里街、湖洋增设警察分驻所,在达埔、东关、帖山设立稽查组。
民国30年,警察所扩大为警察局,下设督察室及行政、总务等股和一个侦缉组,并在城关、蓬壶、湖洋成立警察所,五里街仍设分驻所。警察所设有所长、巡官和长警若干名。全县的警察约70人。此外,各区署也设有警卫干事和警卫班。
民国32年,县成立保警大队,次年改为义勇警察大队,下辖4个中队、2个独立分队。乡镇成立分队,每分队3个班,每班10-16名。由县长兼任警察局长和正大队长,警察所长兼任中队长,乡镇长兼任分队长,并充实枪支弹药。
民国37年(1948)冬,警察机构再次扩大,改侦缉组为刑警队,改编县自卫中队为保警队,增设宣和区(桂洋)警察所,改城关警察所为警察分驻所,改五里街警察分驻所为警察所。同时,在城关、蓬壶、达埔、一都、锦斗等15个乡镇增设60名情报员。
永春解放后,旧警察机构被彻底摧毁。9月2日,成立闻粤赣边永春县公安局,同月20日改为永春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主要职责是配合中心任务,侦查破案,打击罪犯,保卫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文革”期间,公安局由革委会保卫组取代,1977年恢复。现在县公安机关的分工色逐步专业化,设有10个科(股),即秘书、政工、刑侦、预审、治安、行政、保卫、政保、户政、出入境管理等。下属有县消防中队和县武警中队;18个乡镇派出所,即一都、横口、下洋、桂洋、锦斗、坑仔口、玉斗、苏坑、蓬壶、达埔、石鼓、吾峰、五里街、桃城、帖山、仙夹、东平、湖洋;矿山、企业部门公安分局1个、派出所5个,即天湖山公安分局,曲斗矿、铅坑矿、大荣林场、碧卿林场和北碎华侨茶果场派出所。1987年,交通监理也移交给公安机关管理。
第一节 保卫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配合剿匪部队和民兵,大张旗鼓地开展剿匪和镇压反革命活动。从1950年至1953年,共肃清武装匪特49股1100多人。匪首康明深、刘子宽、苏玉英等都是剿匪中被击毙的。公安干部陈土、康鹤年在剿匪中壮烈牺牲。
在剿匪镇反取得胜利后,全县对国民党反动党团骨干以及隐藏较深的特务、间谋、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清查。根据其罪恶大小和坦白悔改程度,加以惩处,稳定了社会秩序,安定了人心。在这期间,先后有5000多人自首;坦白、检举揭发了间谍、特务、反革命、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伪军政警宪等的罪行以及刑事犯罪活动。
境外敌特机关有时派遣特务间谋到本县搜集政治、军事和经济情报,发展特务组织,进行策反和破坏活动。内陆反革命分于有的纠集反革命集团,有的通敌,有的书写散发反革命传单,企图推翻人民政权。如1960年,敌特机关派遣特务张进春到本县搞破坏活动被侦破以后,经司法机关判决处以死刑。
永春境内的省、市、县属工厂、矿山、企业、事业、机关,都建立各种保卫组织。人民银行、永春化肥厂于1952年和1960年先后设立经济警察,部分单位设立保卫科、股,大部分单位配有专职或兼职的保卫干部。此外,还建立义务消防队54队658人。1980年,县公安局举办保卫干部培训班。还陆续选送部分保卫干部到省、市公安干训班学习,不断提高保卫干部的业务素质。
第二节 治安
封建时代,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明洪武年间,永春县景山李姓因采矿炼铁,被抄家灭族。万历年间,永春铅坑和玉斗群众在铅坑和凤溪开采铅辞矿,知县率领街役丁壮前往封禁,曾一德、刘国绍,林应辰、陈斌全等因反抗官府,被知县率皂隶马快先后捕杀。清咸丰、同治年间,永春连续爆发农民武装起义和大规模抗税斗争,州县无力“镇压”,清政府调动军队和湘勇到永春杀戮了大批无辜百姓。
民国7年(1918)至22年,地方军阀割据,兵灾匪乱,社会治安空前混乱。警察成了地方军阀催收饷款、搜括民膏民脂的工具。
抗日战争期间,永春建立完整的警察机构,借维持社会治安为名,加紧“反共”活动。[民国29年,县警察所在桃城一带搜捕中共地下党员和抗日先锋队队员10多人,把其中一部分人押送三元梅列集中营拘禁。皖南事变后,永春警察局派出大批警探,搜捕共产党人。33年8月,警察局挑选最得力的警察8名,组织侦查情报小组,专事搜集中共地下党在达城地区领导群众开展革命斗争的情报。34年5月,警察局长周大标率领警察前往航斌中学(现永春第三中学)逮捕中共地下党员林伯祥,并押送萧田剿共指挥部杀害。36年7月,中共闻中游击队到达埔桂地村活动,警察局长周大标闻讯,立即派侦缉组长、巡官率领一批警察,与县保安总队和安溪自卫队“围剿”桂地村,逮捕13位中共游击队员和8名群众,洗劫100多户农民的财物。不久,又与保安警察第一总队第二次“围剿”桂地村,逮捕中共游击队员8名,并在乌石、石峰、炉地、下镇等地进行残酷清乡。民国37年冬,警察局又在城关、蓬壶、达埔、一都、锦斗等5个乡镇多方搜集中共地下革命斗争的情报,情报员达60多人。同年,永春县成立“戡乱建国委员会”,征收“裁乱费”,并严令各机关、团体、学校公教人员实行“五人连保连坐切结”,保证没有参加“异党”活动。]
1948年9月间,五里街警察所长陈怀悟无故拘禁、毒打自行车工人李金楷、何蛏等,激起众怒。陈竞以恶势力纠集号称“甘四猛”的泉州打手和警察,毒打抗议的工人群众。警察局长宋子登、周大标、孙肇等,除了搜刮民脂民膏、大肆贪污中饱之外,还派遣爪牙到处开设赌场、鸦片馆,从中牟取暴利,串同乡、镇、保、甲长大肆抓丁、派饷,勒索群众钱财,毒打无辜群众。
1949年4月,警察局长李锦章召集10名警察骨干,在忠烈祠边宫仔内聚会,宣誓“同生同死,反共到底”。5月28日,中共游击队第一次占领永春县城时,以李锦章为首的警察持械顽抗,遭到游击队的致命打击后,才向泉州逃亡。不久,他们又为国民党325师带路重占永春县城。永春解放后,有些警察加入以刘子宽为首的匪特武装组织,继续残害人民群众。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贯彻以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经济建设。
1952年8月中旬起,对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贩卖毒品、吸毒、老鸨、娼妓、流氓阿飞、赌博等毒害社会的丑恶现象进行清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打击(仅烟毒犯就逮捕14名,管制7名)、教育改造。经过数年改造,他们绝大部分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3年,全县各乡(现改为村)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治保会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谋、肃清反革命、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和违法的不良分子,保卫公民安全。
为发挥治保会的作用,30多年来对治保人员经常进行老退新接,整顿充实。1956、1966、1972、1979年先后召集全县治保主任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公安、治保人员郑应钦、陈滚、颜剑峰等人被评为省公安功臣模范、积极分子。
从1951年起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群众公认的其他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实行管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使之成为新人。1956年6月,通过群众评议,四类分子中一部分改变成份当社员,一部份为候补社员,一部分继续管制劳动。1962年,开展对四类分子全面复查定案,对少数被错划的作了纠正。1979年,对大部分改造好的给予摘掉“帽子”。经再次复查,对8名错定的给予纠正,对少数抗拒改造的继续监督改造。同年底,给他们的子女改变家庭出身。1984年国庆节前,四类分子全部“摘帽”,改变成份。
1954年,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易燃易爆物品、钟表修理照相等特种行业以及公共娱乐、复杂场所实行管理,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至1962年,全县有特种行业56家,1982年增至209家。为了方便群众,1984年对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放宽审批手续,缩小管理范围。30多年来,通过社会治安管理,破获了不少案件,减少了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1981年7月以来,全面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防灾害事故的各种规章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全县有92.4%的单位内部无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受到省公安厅表彰。
第三节 刑侦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巢匪镇反,社会开始安定,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五六十年代主要是有的抗拒改造,有的破坏农业合作化和粮食统购统销,杀人、强奸、诈骗、盗窃等案件也曾一度上升。这个时期,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侦查破案,捕、判、管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1961年间,有个农民途经西坪村至蛇头铁厂的山中小道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烂得只剩下骨架,尸虫满地。公安局即派员奔赴现场验尸,经二日一夜连续侦查,查明死者系驻西坪工地民工赖天从,被民工王大目骗至该现场杀死,并搜取现款70多元。事后,王犯还企图诱杀一名半知情的女民工(因该女民工没有上当而未遂)。案件破获,立即拘捕,并搜查出染有血迹的现款,后报经上级司法机关核准判以死刑。
“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以“人民保卫组”、“群众专政指挥部”等取代公检法,有的派性严重,践踏法纪。在“清队”中大搞逼、供、信和肉刑,炮制出诸如“达山事件”、“柳树宫案件”、“〇三案件”等重大冤、假、错案,许多干部群众受到迫害。达捕公社文教干部施家训竟被毒刑致死,一些干部群众被毒打致残。
在“文革”中,公安干警遭受迫害,社会秩序混乱,犯罪活动十分猎狂,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破案率下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1972年11月27日,坑仔口公社西坪大队妇女林秀菊被强奸后杀害。1974年2月17日,湖洋公社蓬莱大队部被纵火烧毁。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过拨乱反正,公安机关得到恢复和加强,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1978年,公安局设立复查办公室,根据“不纵不枉,有错必纠”的政策精神,对“文革”中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至1986年,全县先后有440件申诉案件,经过复查确属冤、假、错案的有60件,部分错的88件,复查后分别给予平反昭雪和纠正,恢复名誉。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安排工作的29人,办理退休、退职的6人,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的10人,发给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29人。
由于“文革”所造成的恶果尚未完全消除,无政府主义思潮没有完全肃清,1980-1983年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狷獗,杀人、放火、强奸、流氓、盗窃等案件上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四个现代化建设。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布,结束了长期以来以令代法、无法可依的局面,为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侦察工作也逐步加强。1981年,设立专门刑事侦察机构—刑侦股,并陆续培养出痕迹检验、法医、刑事照相等技术人才。建立三级技术点,运用技术破案的比例逐年上升,侦破工作向现代化、科学化发展,破案率逐步提高。
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两个决定,县公安机关组织几个侦破“战役”,摧毁了一批流氓、盗窃团伙。逮捕、拘留、收审了一批杀人、强奸、盗窃、流氓罪犯,并依法从重从快地严惩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安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也教育、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
1983年以来刑事案件查破率为:1983年75.7%,其中破大案占大案数的84.6%;1984年71.6%,其中破大案占大案数的93.7%,1985年66.2%,其中破大案占大案数的82.6%,1986年82.4%,其中破大案占大案数的88.7%,1987年85.8%,其中破大案占大案数的88.2%。
1986年以来,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继续执行“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1986年9月19日晚,一都供销社旅馆住客施某等3人被同房2名陌生“住客”以献殷勤、拉关系、做生意等手段诱惑,喝下暗中掺有麻醉药的饮料而昏倒,所带现款2125元、手表1只及衣物被洗劫一空,醒来时,陌生“住客”已逃之天天。次日6时,公安干警接到报案,随即赴现场勘查,正确判断案犯潜逃方向,组织力量追截,3小时之内在大荣村捕获罪犯林孙财、林思文,缴获全部赃款赃物,归还失主,然后又据其作案特点追审,破获该二犯在安溪、德化等地作案4起,经报司法机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2年徒刑。
第四节 户政 出入境管理
一、户政永春有户口记载始于宋代,但都是担负赋役的丁口。明、清设有户口保甲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抽丁、课税、纳粮、服劳役等。民国时期曾制定清查登记户口的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的户籍制度。1951年重新进行户口登记,1952年初步建立了登记管理制度,并发户口簿。1956年统一了户口簿册证件,1958年建立了完整、统一的并有法律依据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出生、死亡和迁移等。1987年,开始须发居民身份证。全县共须发居民身份证255262人件,占总人口的54.9%。
二、出入境管理
永春是重点侨区之一,出入境的人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公安机关对回来省亲、旅游观光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热情接待,给予方便,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其眷属要求出境继承产业、团聚、旅游的,按政策给予办理。1973年至1987年,共计批准出国的759人次,批准往港澳的7791人次,批准赴台探亲的222人次。
第五节 消防
民国26年(1937),永春设有城区消防队和五里街消防队。同年,五里街消防队撤销,城区消防队更名为城区义务消防队。设备仅有帆布水龙、铁帽、楼梯、铁辆车、消防斧锯等。城区义务消防队下设六个分队,人员最多时达100多人。任务为防火、救火和救护。
1949年,城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以致端午节时,过境的国民党九十六军在五里街施放燃烧弹,烧毁商店七间,无人扑救。
50年代初期,成立城关、五里街二支义务消防队。设备有消防水泵、泵浦、梯、锹、斧、桶。1968年前,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文革”初期由保卫组、治安组负责。1974年8月成立消防股。1980年成立消防中队(兵役制),设备有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消防运输车各一部,消防泵浦三部,救火技术、消防能力有了提高。
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日常工作主要是防火宣传,灭火训练,防火建筑审核,火灾原因调查,防火安全检查,火灾统计呈报等。1953年6月30日,桃东土楼发生火灾,同年冬天,桃场“百二间”民房失火,1956年6月华岩忠烈祠粮库起火,1977年蓬壶油库失火,1981年县皮塑厂失火等,这几次较大的火灾,消防队都及时前往扑灭。1977年5月24日,蓬壶油库不慎失火,火焰高达20多米,油桶飞上高空爆炸,火势惊人。县领导亲临火场指挥,永春货车五队、五里街和城关消防队、泉州消防中队、德化空军消防队以及公安干部和蓬壶民兵、群众,金力以赴,及时扑灭了大火,保证了周围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1981年3月4日,县皮塑厂因小孩玩火引起四层大楼的机修、制鞋车间和宿舍失火,一时火焰冲天,聚乙烯毒烟滚滚,形势十分危急,是30多年来最大的一次火灾。县消防中队、五里街消防队等迅速赶赴现场,冒着毒烟,从四楼救出二名被熏昏的女工,经送医院抢救脱险。在奋力救人的同时,发挥消防器材的优势,压制住火头,扑灭大火,避免了大面积延烧。消防干警为了灭火不顾安危,警士梁进喜于1987年1月30日为扑灭城内八角亭边店屋火灾而献出了宝贵生命。
第六节 监狱(看守所)
明弘治十一年(1498),衙南为县狱。民国时期修茸沿用,抗日战争时期曾一度迁仰贤村山美土楼。
新中国成立后,县看守所设在原县狱,有牢房10间,虽经数次修继,设备仍十分简陋。1959年9月,在西安桥畔办劳动教养所,有一幢宿舍和一座18匹马力的水力站。先后收容了88个劳动教养对象集中改造,发给工资,从事炼铁、养猪、加工等。1978年在县城北门环城,路外,征地新建县看守所,1981年竣工,建筑牢固,阳光通风设备良好。1982年2月正式迁入新所,原看守所改为治安拘留所。
看守所对关押的人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在保证安全看押的前提下,不搞逼供信,不克扣囚犯粮钱,并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促其重新做人。仅1983年至1984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期间,通过教育,人犯中坦白自首、检举揭发的问题即达700多条。自1963年以来,24年无逃跑、自杀、重大事故,成为安全看守所。
第七节 人民武装警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永春县中队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第五军分区独立第五营,1952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永春县中队(现役制)。1955年10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永春县中队(职业制)。1962年改称晋江公安支队永春县中队(现役制),1969年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永春县中队(现役制),1975年12月改称永春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现役制),1982年6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永春县中队(现役制)。它在建国初期积极投入剿匪、镇压反革命斗争,并担负反空降、守桥梁等任务。长期以来,虽几易其名,但执行逮捕、押解、看守的任务始终不变。
第二章 检察
民国以前,县没有检察机构。民国2年(1913),成立永春县审检所,由县知事直接负责检察工作,但有名无实,以后撤销。
1955年3月1日,建立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经济、法纪的侦查、批捕和起诉,以及监所检察和司法监督,设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4人,秘书1人,书记员及干事各若干人。
“文革”开始后,机构逐步瘫疾。1967年6月,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由军代表掌权。1968年11月5日,县检察院被“砸烂”,在县革命委员会内设立人民保卫组,代替公、检、法机关职能。
1979年1月1日,恢复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设置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科,全院人员7人。
1980年1月,增设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承担了自行侦查范围的案件,人员逐渐增加。1986年,全院有工作人员41人。
历任检察长:李永增、张金贵、杨冬禄、张玉海、尤端正;历任副检察长:杨冬禄、陈盛秩、林金厚、黄显耀、王一、陈世昌。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3月以前,刑事检察职权由县公安机关代理执行,依法对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批捕、起诉,重点是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县检察院建立后,依法对危害社会主义、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经济建设等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刑事发案率日趋下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1962-1966年,经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犯罪分子107人,其中有的年份仅批捕6人,最多的也只有44人。决定提起公诉的犯罪分子84人,其中少的年份6人,多的40人。
“文革”期间,县检察院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出现了一些错案,刑事发案率上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1980年以来,刑事检察逐步走上正轨。1983年9月,贯彻《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实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杀人、流氓、抢劫、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重大盗窃等案犯及时批捕、起诉。1983年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均比1982年增加三倍多。
第二节 经济法纪监所检察
一、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科于1980年1月建立。主要是受理贪污、贿赂、假冒商标、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至1986年,计立案侦查41件59人,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46人,追回款68万余元。
二、法纪检察
1980年1月,成立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直接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管制与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等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法纪案件。1980年至1986年计立案侦查8件13人,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9人,纠正违法的23件。此外,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160件。
三、监所检察
1955年3月至1968年,县检察院指定一名干部兼职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79年1月,监所检察由刑事检察科安排专人负责,依法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维护看守所管教秩序。此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种”人(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的帮教工作,定期对全县帮教对象进行回访考察。
第三节 司法监督
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又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1983年至1987年的5年中,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过严格审查,对其中罪行轻微或未构成犯罪的48人,不批准逮捕。对已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漏报捕、漏移诉的,县检察院依法追捕10人,追诉11人。在审判监督中,1983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抗诉的5件5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件2人,改判加重量刑的3件3人。此外,1983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县检察院移送泉州市检察一审起诉案件,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件2人,均改判加重量刑。流氓犯刘西鹏,原为小学教员,利用教学方便强奸幼女,情节极端恶劣,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判15年有期徒刑,市检察院根据县检察院建议提出抗诉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西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章 法院
清代及以前,永春一切案件均由县衙、州审理,重大案件由知县、知州直接审判,县丞、典史、吏目为其辅佐。民国2年(1913),'在县署内设立永春县审检所,置帮审员专司审判。7年至23年,地方军阀割据,司法工作陷于雍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安(溪)南(安)永(春)德(化)游击根据地的人民任意杀害,均未经合法审判。24年2月27日,临时设立永春县特别法庭,审理54名“政治犯”。民国25年,正式成立永春县司法处,作为政府的审判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由司法科行使。1952年12月,成立永春县人民法院,并建立临时性的特别法庭。1954年在蓬壶、湖洋设置两个巡回人民法庭。随后,全县8个区都设立了分庭。
“文革”中,法院机构被“砸烂”,1972年11月12日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日趋完善,先后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信访室等。人民法庭亦由原来2个增至5个,即桃城、五里街、达埔、蓬壶、下洋法庭,同时建立陪审员陪审制度。
为落实党的政策,平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冤、假、错案,1984年5月设立复查组,1986年12月18日正式设立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其主要任务是复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申诉案件和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的冤、假、错案。通过复查申诉案件和自查案件,改判刑事案件194件209人,占1949年至1979年总判刑人数的3.25%。
历任院长:于华绪、潘志民、吉进民、张仕钦、李九峰、洪长益;历任副院长:冯丕、林丽水、王一、黄显耀、颜章灿、刘有玉、吴业锦、尤金桂。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及其以前,对反抗官府的农民,常以“大逆不道”之罪判处极刑。至于官僚豪绅则任其横行霸道,道遥法外。清嘉庆年间,永春附城在一些豪绅指使下发生大规模的宗派械斗,许多无辜百姓惨遭杀害,无数房屋被焚毁,地方官员却置之不问。被害家属告状到京城,清政府看到事态扩大,不得不把赴京应考的刘启运诱捕。刘在狱中自杀后,械斗才被制止。民国期间,社山村群众在西安桥的东畔,围溪垦田20余亩,当地土豪竞调动民团强行霸占。社山村旅居海外侨胞向国民党政府提出控告,官司一直打到南京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才把田地判决归还给社山村群众。但被告拒不执行,引起宗派械斗,最后由永春县政府宣布把这些田地收归公有,作为官办的苗圃。这场官司前后打了10多年,社山村旅外侨胞花了大量钱财,还是一场空。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活动主要为保护人民和现固人民政权服务。1950年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临时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镇压了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土匪、特务、恶霸和反革命分子,保证了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的顺利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195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春组织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杀妻犯徐来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53年,县法院运用法律为武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投机奸商、不法的地主、富农。此后10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文革”期间法院被“砸烂”,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由于“文革”的流毒未全部肃清,社会上的犯罪活动仍然猎狂。1983年8月19日,贯彻《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果断采取统一行动,摧毁了城关地区以谢玉良为首的流氓团伙和蓬壶地区以潘光明为首的流氓团伙,依法审判了一批杀人、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对罪行重、民愤大的犯罪分子判处重刑,送边疆劳改。对个别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判处死刑。同时,有组织地选择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召开大型宣判大会。通过以案释法,达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震慑罪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85年以来,在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严重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的罪犯。原石鼓乡会计颜华锵利用职权先后贪污人民币17万余元,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较好,并积极退赃,于1987年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代及其以前,大多数民事纠纷是在乡、里、族中按乡规、族规调处的。民国18年(1929)至民国19年陆续公布民法典则。
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1953年,为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除湖洋、蓬壶设巡回人民法庭外,还根据各个阶段工作的需要,建立临时特别法庭,专门调处民事纠纷。
1955年,在蓬壶设立固定的人民法庭,即蓬壶人民法庭,取代蓬壶巡回人民法庭。受理蓬壶、达埔、锦斗、一都等地刑事、民事案件。
“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曾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取代。1972年12月,恢复民事审判庭。
1979年,设立下洋人民法庭。1985年4月,同时设立桃城、五里街、达埔人民法庭。全县民事案件由民事庭和五个人民法庭按其管辖区域受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事案件增加,疑难度增大。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已由每年平均200多件增加到350多件,其中以离婚案件、宅基地纠纷案件、租赁纠纷案件较为突出。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携卷下乡,就地办案,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85%以上。民事审判庭每年年底还组织清理积案,使民事积案不断减少。並抓紧民事执行工作,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7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案件以承包和购销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其特点是案情错综复杂,具有突发性和激发性。特别是柑桔、茶叶购销合同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容易造成经济损失。
城郊公社洋上大队第一生产队于1981年6月以投标形式,把507株柑苗以1721.46元承包给两个社员。1984年春节期间,生产队借口柑苗被窃为由,片面终止协议,并发动社员上山分柑苗,经大队、公社调解无效。承包者向经济庭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法判处原协议有效,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作了部分补充修改,使双方满意。
五里街良城贸易公司于1987年1月与深圳市深闽综合贸易公司签定购销茶叶合同50吨,总货款64.2万元,交货地点永春,交货时间1987年1月19日前运到深圳,运费每吨300元由购方负责,由供方代垫。合同规定,货到三天后,应全部付清货款,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到1月19日,共运抵深圳茶叶44.13吨,价值57.46万元,代垫运费1.5万元,购方验收无误,但以没有完成50吨数为由拒付货款。经调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原签订合同。茶叶由供方运回,来回费用3,08万元由购方承担2万元,诉讼费用7000元,由购方负担5000元,使本案得到解决。
1983年以来,每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由10多件增至50多件,调解率达85%以上,基本做到快审快结,不留积案。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基本做到经济了结、执行完结、不留纠结。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清代及以前,永春没有专设司法行政机关。民国时期,县司法处兼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有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
永春解放后,废除旧的司法制度。1949年9月,县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区设民政助理员,兼负司法事务工作。乡设调解委员会。1952年12月,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理。
1959年,各公社成立政法科,原乡调解委员会改称大队调处委员会,全县共有165个调处委员会。
“文革”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兼管。1972年12月后,司法行政业务仍由人民法院负责。
1981年6月1日,成立永春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公证和管理律师等工作。1982年,各公社设立司法助理员,各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1983年,在天湖山矿务局、化肥厂、水轮发电设备厂建立调解委员会。1985年4月,全县22个乡(镇)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共配备工作人员29人,建立村(居民)调解委员会239个,有调解人员1250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墙报、黑板报、幻灯、图片展览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宪法》等。
1981年,着重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并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例25件。
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县先后有15人向政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退出赃款5.6万元及部分赃物。
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决定》和《宪法》、《刑法》。举办学习新宪法广播讲座,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在城关、五里街、一都、蓬壶、达埔、帖山、湖洋、天湖山矿务局等地设法制宣传栏,组织宣讲组深入各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展出《新宪法》、《婚姻法》、《刑法》图解,以及本地区、本县的案例图解300多幅,参观群众达10万多人次。
1985年,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中心,开展法制宣传。成立普法领导组,设置普法办公室,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以永春化肥厂和永春和平师范为普法教育试点。组织普法文艺宣传队,编印普法材料、通俗读物和《九法一例》常识问答近2万册。开设法律常识专题广播讲座,每周3次,连续半年。配合中心工作,宣传《宪法》、《税法》、《兵役法》、《森林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还印发宣传材料、出版墙报、编写广播稿。在机关、团体、乡镇、中小学中上法制课130多场,听众达4万多人。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民国时期曾制定《民事调解法》,并须布《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各乡镇设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民政股、保民政干事和地方人士组成,负责民,事调解。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东区农民协会对地租、高利贷、婚姻等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教育或罚款。民国22年(1933)9月,安(溪)南(安)永(春)德(化)苏维埃政府曾在达捕新溪湖丘祖宇组织临时人民法庭,调处与审理婚姻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事调解工作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区由民政助理员(干事)负责(1959年由公社政法科负责),乡(大队)由调解委员会负责。1949年至1959年,全县处,理民事案件7595件,其中1957年389件,1959年降至202件。
“文革”中,民事调解工作归民政组负责。1972年12月恢复社、队调解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管理,各公社先后配备司法助理员和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2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3725件,其中经调解3576件,调解率达96%。1982年林权“三定”期间,县组成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队,解决林权纠纷831件。1983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770件,调处2675件,调解率96.57%。1984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237件,调处2175件,调解率97.23%。1985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1875件,调处1769件,调解率94.3%。
第三节 公证
本县民间买卖土地和房产、分家、继承遗产、租赁、借贷等,一般都有书写字据,有的还邀请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亲属作“知见人”,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以作凭证。这种凭证是私人证明,称为“私证”。它仅能证明有其事实,是否合理合法,证人不负法律上责任。
1955年开始,在人民法院中设公证员,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如证明出生、收养子女、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1980年受理办结涉外公证202件。1981年6月,正式成立永春县公证处,有专职人员2人,属司法局领导。1981年9月,设主任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2人。1982年3月增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改为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81年受理和办结公证375件,其中涉外公证374件,国内公证1件。涉外公证中,证明出生160件,收养子女78件,婚姻状况69件,亲属关系32件,声明书21件,证件遗失8件,委托书3件,经历2件,死亡1件。涉外公证中,马来西亚39件,美国13件,日本3件,加拿大2件,港澳地区317件。1982年受理和办结469件,1983年受理388件,1984年受理1444件。1985年受理1714件,其中涉外502件,办结456件,国内1212件,办结1109件。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受理办结11件。调入涉外财产折合人民币5.5万元。
城郊邱某,只有4个女儿,生前办理公证将财产归女儿继承。邱死后,其侄儿争执继承权,经公证人员现场监读遗嘱,保护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东平侨胞李某,有遗产外币5万元,其子想独占,不让养女继承,根据公证确认养女身份,合理解决了该遗产的分配。
第四节 律师
民国期间,本县有力蛰龙、李锐、颜鸿飞、刘哲民等人开设律师事务所。
1981年6月10日,成立永春县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同年10月增加兼职律师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4件(其中涉外2件),刑事辩护8件,代写法律文书3件。
1982年,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2人,行政人员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21件,刑事辩护32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6件。1983年,受理民事代理29件,刑事辩护10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6件。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设副主任1人、专职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受理民事代理62件,刑事辩护29件,非诉讼事件10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8件。还担任城关镇企业办、东平供铸社、坑仔口企业办的常年法律顾问。
1985年5月,成立永春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工作者1人,兼职律师工作者1人。这一年,两个律师事务所受理民事代理116件,刑事辩护25件,刑事自诉代理1件,非诉讼事件1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42件。还担任4个单位和1个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一年,办结的刑事案件15例中,法院根据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的5件,占33.3%,部分采纳的6件,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