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永春縣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1416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抚恤 |
| 分类号: | D632.3 |
| 页数: | 2 |
| 页码: | 602-603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至新中国初期永春县的抚恤标准和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的情况。其中,民国27年(1938)永春县政府制定了抚恤标准,对武装组织中的亡故和伤残人员以及雇员、公役受伤致残者进行了一次性的抚恤金和医疗费的发放。同时,对出征军人家属进行优待,包括救济金和代耕等。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抚恤标准,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员进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并对革命残废军人和病故革命军人进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 关键词: | 永春县 社会保障 扶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