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永春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32002023000140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
分类号: | D624.57 |
页数: | 2 |
页码: | 572-573 |
摘要: | 本文描述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永春县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民国时期,地方自治试行,各乡(镇)选出2名代表组成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民代表会主席,审查财政收支,选举、罢免乡(镇)长和参议员。新中国成立后,依照《选举法》进行选举,乡、镇(相当于现在的村、居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选区代表候选人一般3人左右,选民和代表均不受性别、信仰、财产、教育差别的限制。民国时期还介绍了永春县议会和临时参议会的成立及运作情况。 |
关键词: | 永春县 政权 权力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 |